五建公司四处丁集项目部“2.24”重大跑模死亡事故,丁集煤矿

五建公司四处丁集项目部“2.24”重大跑模死亡事故

2005年2月24日8时10分,中煤第五建设公司第四工程处在丁集煤矿风井套壁施工中,发生一起重大跑模死亡事故,造成3人坠落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万元。

统计属别:矿建施工

事故时间:2005年2月24日8时10分

事故地点:淮南矿业集团丁集煤矿风井

事故类别:其它(跑模)

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严重级别:重大事故(死亡3人)

死者简况:韩某1,安徽宿州西寺坡镇人,男,42岁,1999年6月参加工作,初中文化,掘进副班长,农季工,经过三级安全培训

韩某2,安徽宿州西寺坡镇人,男,37岁,2004年6月参加工作,初中文化,掘进工,农季工,经过三级安全培训

潘某,安徽宿州祁县镇人,男,30岁,2004年6月参加工作,初中文化,掘进工,农季工,经过三级安全培训

一、事故经过简况

丁集煤矿隶属淮南矿业集团公司,在安徽省凤台县境内。风井井筒净直径7.5米;井深861米,其中冻结段550米。2005年1月19日,冻结段外壁施工完毕。1月20日,开始使用块装模板套井筒内壁。2月24日夜班(零点班),工人接班后正常入井套壁施工,立第258模,校准后开始浇灌混凝土。接着立、浇第259、260、261模。该段内壁厚度为750毫米,混凝土标号为C50。8时10分,在内壁立模至第262模(-273.7米)时,吊盘上技术员张立平发现第258模(-277.9米)两块模板竖缝出现开裂,并听到异常声音,立即通知操作盘上人员抓紧吊盘。就在此时,第258至261模模板内约80立方米的混凝土突然泻出,冲落到操作盘上,操作盘的一根吊挂钢丝绳和一根保险钢丝绳被冲断,致使操作盘破坏且严重倾斜,盘梁折弯,盘上7名作业人员,3人被冲下井底,当场死亡1人,另外2人被掩埋在混凝土中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2005年2月24日夜班,现场使用的C50混凝土中掺入的水泥不符合设计要求,在设计终凝时间内没有凝结,增大了对模板的侧压力;当班风井套内壁施工时,第258与257模板连接处部分模板未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上齐螺栓并拧紧螺帽,致使该处模板整体抗压强度降低,当该处所受侧压力超过最大承受能力时,连接孔被撕裂,模板从连接处胀开,混凝土涌出;3名在辅助盘作业的人员未将保险带固定,当涌出的混凝土强力冲击辅助盘,将其中的两根主绳和一根辅助绳冲断,辅助盘倾斜时,3名人员坠入井底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丁集项目部对混凝土的入井检查不细,没有按照规定在吊盘处复核混凝土的坍落度、搅拌情况及温度等直观指标,并做好记录;现场套壁施工时经常出现螺栓上不齐、螺帽不拧紧、不按规定拆模并清理、刷涂脱模剂等情况;作业人员有不按规定固定保险带等违章现象。

2、技术管理不严,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内容不完善,审批不严,现场执行不到位。现场使用的模板无设计资料;对模板的使用、维修和更换无明确要求;井筒内平行作业、拆模无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保险带的固定位置未做明确规定,现场未设置专用的保险带固定绳;措施规定模板不少于20套,实际仅有15套,要求现场使用13套,实际使用11套,未达到规定;措施规定每模循环时间3小时,实际不到2小时。

3、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联保制度未落实。项目部80名新入矿掘进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时间为42小时,未达到不低于72小时的规定;部分混凝土振动工和立模工未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就上岗作业;项目部今年以来未开展职工安全教育活动。

4、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项目部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仅有1名安全特派员,1名安全副经理兼职生产副经理。

5、未摆正安全与质量、安全与进度的关系,片面强调进度。项目部屈从于业主的压力,盲目改变施工进度安排,每小班施工4-5模,不符合施工组织设计;实际脱模时混凝土强度仅为0.4Mpa,达不到《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0.7-1.0Mpa。

三、整改措施

事故发生后,按照集团公司指示,全公司进行了停产整顿。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公司多次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做出了10项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

(一)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公司自上而下修订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人头,重新逐级签订今年后9个月的安全目标责任状,确保实现安全生产。

(二)推行安全问责制度,加大安全奖罚力度。公司重新修订了《安全奖罚办法》,对项目部年度或单位工程实现安全生产的将给予重奖,对违章或发生事故的安全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加大了处罚力度。

(三)收缩施工战线,压缩工程规模。一是根据目前各工程处施工情况,初步核定4个矿建工程处施工规模为“6、6、5、4”。下一步将按照综合资源情况,按工程类别和规模进行较准确定位。二是任何单位不得转包或非法分包工程项目。三是加强工程投标和合同管理,所有工程投标,必须经过公司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承揽工程、超能力施工。同时,公司企管部、法律事务部全过程介入合同签订工作。

(四)压缩队伍编制,整合人力资源。全面清理、大幅压缩现有临时合同工。通过提高机械化水平,减少用工数量,增强安全保障能力。严格用工准入制度,所有新招工人,必须经公司批准,公司统一组织岗前培训,合格后再录用。

(五)加强安全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公司组建了新的三级安全培训中心,进一步理顺安全培训体制。今年后7个月,公司将再培训2551人次,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六)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今年,确保超额完成685.99万元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投入计划。主要用于“一通三防”、提升运输、顶板管理和安全检测监控仪器配备。同时,积极探讨解决安全资金投入渠道,准备重点放在主提升绞车、凿井稳车电控和减速机改造,井下防爆电气真空化和供电设备无油化更新,通风和瓦斯检测监控设备及系统的完善等方面。

(七)保持政令畅通,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今后凡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轻者批评教育,重者追究行政责任。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未遂事故,公司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切实吸取事故教训,扎实制订防范措施,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

(八)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公司行政管理、安全监察、群众监督三条线安全管理模式有效运行。安监人员有权作出违章处罚、重大隐患停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停产整顿的决定。广泛开展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群众性“反三违”活动,严查“三违”人员,严惩“三违”行为。

(九)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将企业内外典型事故案例做成图板,到各项目部巡回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学习外单位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经验,尽快在全公司推广。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安全观,激发职工“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促进安全生产的稳定、健康发展。

(十)突出安全管理重点,坚决杜绝重大事故。首先,严把“一通三防”关,目前,全公司高瓦斯矿井二期工程,已经全部实现“三专两闭锁”和瓦斯自动监控,低瓦斯矿井二期工程全部实行单体式瓦斯监控。其次,重点抓好提升运输管理,确保提升绞车8大保护灵敏、可靠;二期工程立井提升坚持使用防坠罐笼,大力推广阻尼式摇台、提升绞车闭环运行;斜井提升加强“一坡三挡”和串车、箕斗提升管理,完善防断绳跑车装置,并对每台人车进行脱钩试验。再次,顶板管理坚持支护跟到迎头,施工马头门和大断面巷道推广应用锚索技术。在近期安全工作上,重点做好季节性防雷电、防治水和消防工作。

四、事故责任及处理

根据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丁集煤矿“2.24”重大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皖煤安监监一字[2005]44号),对事故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一)掘进队副队长,事故当班跟班。现场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组织立模和对混凝土质量进行检查,未制止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其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罚款2000元;

(二)掘进队技术员,事故当班跟班。技术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组织立模和对混凝土质量进行检查,未制止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对事故负有直接技术管理责任。给予其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罚款2000元;

(三)掘进队党支部书记,事故当班跟班并下井,对违反规定立模、作业人员违章现象未进行纠正和制止,对职工安全管理和教育不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和管理责任。给予其撤消党内职务处分,罚款2000元;

(四)掘进队队长,掘进队安全第一责任者。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井下经常未按规定立模、未对混凝土质量进行检查和作业人员违章现象制止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罚款2000元;

(五)项目部安监站长,负责现场安全监察。对施工过程中安全检查和纠正违章不力,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罚款2000元;

(六)项目部副经理,分管掘进队工作。安全管理不严,对井下经常出现不按规定操作的违章行为制止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罚款2000元;

(七)项目部技术副经理,分管施工技术工作。技术管理不到位,对井筒内交叉作业、保险带固定没有补充措施,对经常不按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象监督不严,制止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技术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罚款2000元;

(八)项目部副经理,分管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管理不严,对现场经常出现的违章行为查处不到位,安全会议召开不正常,对职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致使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罚款2000元;

(九)原四处副处长兼项目经理,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者。对职工安全管理教育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对经常出现的违章行为制止不力,对项目部安全机构不健全、安监人员不足未及时汇报解决,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其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

(十)四处副处长,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对丁集项目部安全检查和安全培训工作开展不到位,未对新工人进行安全培训,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一)四处总工程师,全面负责各项目部技术管理工作。对丁集风井施工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把关不严,对事故负有重要技术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二)原四处处长,四处安全第一责任者。未按规定配齐丁集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保险,对项目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不力,疏于职工安全教育,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其撤消行政职务、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十三)原四处党委书记,四处安全教育第一责任者。对丁集项目部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培训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其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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