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沁和能源集团中村煤业有限公司“7.2”较大水害事故调查报告,原光辉

山西沁和能源集团中村煤业有限公司“7·2”较大水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6 年 7 月 2 日 20 时左右,山西沁和能源集团中村煤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村煤业)2405 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发生一

起透水事故,造成 12 人被困,经抢险救援,8 人获救,4 人死

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502.2 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杨焕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兼国

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黄玉治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并且派国家

煤监局副局长桂来保率工作组紧急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地方全

力做好抢险救援等工作。省委书记骆惠宁、时任省长李小鹏第

一时间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搜救被困人员,防止发生次生事

故,并亲自赶赴现场察看救援情况、召开抢险会议、慰问救援

队伍。省委常委、副省长付建华、省政府副秘书长刘德政带领

省政府办公厅、省煤炭厅、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有关领导第

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指导抢险救援工作。事故发生后,

晋城市人民政府立即成立了中村煤业“7•2”水害事故抢险救援

指挥部,截止 7 月 15 日 13 时 30 分,12 名被困矿工全部找到,

其中 8 人生还,4 人遇难,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7 月 17 日,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城

2

监察分局(以下简称晋城煤监分局)牵头,组织晋城市监察局、

公安局、总工会、安监局、煤炭煤层气工业局、沁水县人民政

府等相关单位,并依法邀请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组成

事故联合调查组,对这起事故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认定、应急评估及

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

理建议,制定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的调查情况报告如

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沁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概况

沁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和集团)成立于 2001

年 12 月 28 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由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发,注册号为“91140000734002216N”,营业期限为 2006 年 4

月 13 日至 2056 年 4 月 13 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山西煤矿安全

监察局颁发,编号为“(晋)MK 安许证字〔2015〕GQ030Y1B1”,

有效期自 2014 年 2 月 12 日至 2017 年 2 月 11 日。

沁和集团注册资本 6.8 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香港秀

领有限公司占 80%,沁水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占 18.75%,晋城

中嘉煤炭实业有限公司占 1.25%。员工总数八千余人,集团现有

永红、永安、侯村、端氏、中村、曲堤、南凹寺 7 座生产矿井,

1 座基建矿井九鑫煤矿(缓建)。配套建有永红、侯村、沁晟、

3

端氏 4 座洗煤厂。此外,还建有沁泽焦化厂及和瑞新能源瓦斯

发电厂、东沁焦炉余热发电厂。

根据安全生产管理需要,沁和集团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董事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全面负

责,各副总对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下设安监部、生

产部、通风部、技术部、机电供应部、安全指挥中心、调度指

挥中心、信息中心、培训中心等 9 部室(中心)。

(二)中村煤业基本情况

1.矿井概况

中村煤业位于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中村镇中村村,为沁和

集团下属煤炭企业,在册职工 1033 人。中村煤业前身为中村煤

矿,始建于 1970 年。2009 年,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

作领导组办公室以晋煤重组办发〔2009〕38 号文件批准为单独

保留矿井,批准生产能力为 90 万吨/年。2012 年 5 月 29 日,90

万吨/年改扩建工程竣工投产。

中村煤业井田面积 5.3497 平方公里,批准开采煤层为 2#~

15#,地质储量约 4515.5 万吨,可采储量约 3519.09 万吨,现

开采 2#煤层,为低瓦斯矿井,煤层自燃倾向等级为Ⅲ级,属不

易自燃煤层,煤尘无爆炸性。

2.持证情况

中村煤业为证照齐全合法有效的生产矿井,其中采矿许可

证由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颁发,证号为

“C1400002009061220021639”,有效期自 2012 年 6 月 11 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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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6月 1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

证号为“(晋)MK 安许证字〔2016〕GWO22Y2B1”,有效期自 2015

年 9 月 21 日至 2018 年 9 月 20 日,核定生产能力为 76 万吨/年;

工商营业执照由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注册号为

“140000115936157”,有效期自 2012 年 5 月 18 日至 2042 年 5

月 17 日。

3.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中村煤业领导层配备有矿长(兼支部书记)、总工程师、安

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通风助理、防治水助理

等 7 名 A 类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层设有调度室、机电科、安全

科、通风科、技术科、地测科、质标办、职卫科、培训中心等 9

个职能部室;生产系统设有一个综采队、一个综掘队、两个机

电队、一个运输队,一个通风队,一个探水队。

中村煤业有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4 人,特殊工种 185 人,

均取得了资格证书。

4.各系统基本情况

(1)开拓开采系统

中村煤业采用混合开拓方式,井田内有主斜井、副斜井、

行人斜井和回风立井 4 个井筒。主斜井安装有大倾角胶带输送

机,担负矿井的原煤提升任务,兼做矿井的进风井及安全出口;

副斜井安装有轨道,担负矿井的辅助提升任务,兼做矿井的安

全出口及进风井;行人斜井为专门的人员行走安全出口及进风

井;回风立井井筒内安装有梯子间,为矿井的回风井和安全出

5

口。

该矿井下布置有一个综采工作面和四个综掘工作面,即

2403 综采工作面、2404 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2405 皮带顺槽掘

进工作面、2405 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和 2406 皮带顺槽掘进工作

面。综采面、掘进面均实行机械化作业。

(2)通风系统

中村煤业通风方式为中央分列式,由主斜井、副斜井、行

人斜井进风,回风立井回风。通风方法为机械抽出式,回风立

井装备有 FBCDZ-8-NO22/2×185KW 型防爆对旋式通风机两台,

一台运行,一台备用。

(3)提升运输系统

中村煤业主斜井安装一部 DTL80/20/200 型大倾角胶带运输

机,担负原煤提升任务;副斜井安装一台 JTP-1.2 型矿用提升

机,采用单钩串车提升材料、设备。运输大巷安装一部

DTL100/90/2×160S 型胶带输送机运输原煤,轨道大巷内安装一

套 RJHY55-18/1600 型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安装一部

JWB-75BJ 型无极绳绞车牵引 1.0t 矿车运输材料。

(4)排水系统

中村煤业中央水泵房安装三台 100MD-45×8 型多级清水离

心泵担负主排水任务,其中一台工作,一台备用,一台检修;

敷设两趟φ108×4 排水管,主水泵参数为:流量 85m3

/h,功率

132kw,扬程 360m。

四采区水仓安装两台 MD85-45×3 型矿用多级清水离心泵,

6

敷设两趟φ108×4 排水管担负采区排水任务,水泵参数为:流

量 85m3

/h,杨程 135m,功率 55KW。

采掘各地点的涌水流入小水坑后用 BQG-350/0.2 气动隔膜

泵排至四采区水仓,由四采区水仓集中排至主水仓再由中央水

泵房水泵排到地面污水处理站。

(5)压风系统

地面空压机房安装两台 EAS100E/10 型螺杆式空压机、一台

EAS175U/10 型螺杆式空压机。压风管路经主斜井下井,敷设至

回采工作面进、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及其它各用风地点。

(6)消防防尘系统

矿井主、副井工业场地各设置一个 300m3

消防水池。供井下

消防、洒水降尘使用,井下采取了喷雾洒水、定期冲洗、粉尘

监测、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井上、下设有消防材料库,

储备有消防器材。

(7)供电系统

矿井采用双回路供电,一回路来自于 10kV 沃泉变电站 883

秋家线,另一回路来自于 10kV 海绵开闭所 537 沁晟线。入井由

地面 10KV 配电室采用两趟 MYJV22-8.7/10-3×185 高压矿用电

缆线路沿主斜井敷设至井下中央变电所形成井下供电双回路。

(8)六大系统

中村煤业按规定建设有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

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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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矿井水文地质与透水巷道情况

1.井田四邻关系

现中村煤业井田周边除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沁水鑫基煤业有

限公司外不存在其他煤矿开采。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沁水鑫基煤

业有限公司为基建矿井,2009 年由山西沁水丰源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沁水盈盛煤业有限公司、沁水县保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金

合城煤矿和山西沁水恒利煤业有限公司四矿整合而成,设计开

采 2#煤层,与中村煤业北部、东部、东南部三面交界。中村煤

业四采区(即现生产区域,包括 2405 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东

南部井田边界附近存在已经关闭的原山西沁水盈盛煤业有限公

司(2006 年关闭的西庄煤矿整合在该煤业公司)采空区,在井

田南部存在已经关闭的原中村镇南河煤矿(关闭时间:2002 年)

采空区,地质资料及开采情况不详,中村煤业井田西部为空白

区。

2.地质构造

该矿井田总体构造为一缓倾斜的单斜构造,地层走向北西,

倾向北东,倾角约 2°~8°,一般 5°左右。井田内发现有 7

条正断层,未见岩浆岩侵入,井田构造总体为简单类型。

3.煤层赋存

该矿井田内含煤地层为石炭系上统太原组和二叠系下统山

西组,山西组厚平均 36.54m,共含煤 3 层,其中 2#煤层为稳定

可采煤层,煤层平均厚度 3.34m。其它煤层不可采。太原组厚度

平均 63.28m,共含煤 6 层,其中 15#煤层为稳定可采煤层, 煤层

8

平均厚度 2.91m。其它煤层不可采。

4.水文地质情况

该矿井田含水层主要为奥陶系灰岩、石炭系上统太原组灰

岩岩溶裂隙含水层和二叠系砂岩裂隙含水层,均属层间承压水,

一般沿隔水层界面由高处向低处径流运移。在无构造沟通情况

下,一般不发生垂向水力联系。但当煤层采空后形成的顶板导

水裂隙则可沟通煤层上部部分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

依据 2014 年 3 月山西省煤炭地质水文勘查研究院所做的

《中村煤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该矿 2 号煤层矿井水

文地质类型为中等。

5.老空区积水

依据《中村煤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在井田内西

北部一采区有两处采空区积水,编号分别为 JS1、JS2,积水面

积分别为 0.35 万㎡、0.67 万㎡,积水量分别为 0.16 万 m³、0.36

万 m³;在井田中部有一处古空区积水,编号分别为 JS3,积水

面积为 43.89 万㎡,积水量为 13.07 万 m³;在井田外东南部有

2 块采空区积水,积水编号分别为 WJS3、WJS4,积水面积分别为

0.29 万㎡、1.81 万㎡,积水量分别为 0.14 万 m³、0.91 万 m³。

中村煤业井田四采区(即现生产区域,包括 2405 回风顺槽

掘进工作面)东南部井田边界附近存在原山西沁水盈盛煤业有

限公司老空(2006 年关闭的西庄煤矿整合在该煤业公司),在井

田南部存在已经关闭的原中村镇南河煤矿(关闭时间:2002 年)

采空区,老空积水范围和水量资料不清。

9

6.透水巷道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 2405 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迎头,距离四

采区回风上山风桥 360m。该巷道开口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18 日,

由综掘队施工。工作面开口位于四采区轨道上山 880m 处,巷道

采用 EBZ75型掘进机沿煤层顶板向前掘进,设计掘进长度 1252m。

巷道采用锚网索支护,矩形断面,宽 4.2m,高 2.7m,断面 11.34m2

巷道东至矿井边界,南面为规划 2406 回采工作面,2405 回风顺

槽与 2406 皮带顺槽实行双巷交替掘进,巷道间距 24m。

二、事故发生前企业安全管理及政府监管情况

(一)事故单位、主体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1.中村煤业

(1)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经调查,中村煤业矿领导未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

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3 号),矿领导

日常带班下井时存在提前升井、不在井下现场交接班现象。

(2)水文地质预测预报情况

经调查,中村煤业每月做 1 次水文地质预测预报,2016 年

共做了 7 次预测预报,其中对 2405 回风顺槽预报了 4 次,结论

均为:该工作面不涉及老空水,水文类型为简单,评价为无突

水危险。最后一次预测结论未能准确预测到事故地点存在的老

空积水。

(3)地面物探情况

中冶三院地球物理勘查院于 2015 年 10 月 15 日至 12 月 10

10

日对中村煤业四采区进行了地面物探工作,之后返回单位进行

数据处理、解释等工作。2016 年 1 月份完成报告初稿的编制工

作,形成初步沟通成果,并绘制了 2 号煤层物探异常分布平面

图,相对低阻异常区大体以 64 欧米进行划分。初步成果形成后,

该院和中村煤业进行了初步沟通,得知中村煤业 2403 回风顺槽

及 2404 皮带顺槽已掘进至切眼位置,揭露拟视电阻率 80~86

欧米为相对安全区,于是,该院项目组将划定的相对低阻异常

区范围进行了调整,解释异常区范围缩小,并绘制了 2 号煤层

推断解释成果平面图。后将修改后的报告沟通稿送达矿方,供

矿方预审并提出意见。

中冶三院地球物理勘查院所做的物探报告未加盖勘探单位

公章,经调查:一是该报告矿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专家进行

评审;二是矿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

(4)井下物探情况

根据《沁和能源中村煤业有限公司 2405 回风顺槽工作面探

放水设计》,中村煤业采用福州华虹智能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的 YCS40(A)型矿井瞬变电磁仪进行井下物探工作。每次探

测距离 150m,允许掘进 100m。

经调查,矿方提供的 2405 回风顺槽 TEM 探测物探成果报告

共 4 份,记录物探时间分别为 2016 年 1 月 22 日、4 月 8 日、4

月 25 日和 6 月 21 日(真实物探日期为 6 月 14 日)。调查组人

员通过调查中村煤业物探基础数据及 2404 皮带顺槽、2404 回风

顺槽、2405 皮带顺槽、2406 皮带顺槽等其它工作面物探报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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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1 月 22 日、4 月 8 日、6 月 14 日的三次物探由于现场条件

限制,数据没有采集全,存在部分资料造假现象,4 月 25 日物

探人员没有入井,物探报告造假。

(5)井下钻探情况

根据《沁和能源中村煤业有限公司 2405 回风顺槽工作面探

放水设计》,井下钻探采用长探与补探相结合的全方位探水方

式,探水钻机型号为 ZLJ—400 型。长探钻孔共布置 5 个,其中

中孔 3 个,两帮钻孔各 1 个,长探距离为 200 米,留设 60 米的

安全距离;在长探基础上,补探钻孔设置 5 个,其中巷道中心

钻孔 3 个,两帮钻孔各 1 个,补探距离为 60 米,留设安全距离

30 米。

经调查,2405 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未进行过长探,只进行了

3 次补探。第一次补探时间为 3 月 24 日至 3 月 26 日,地点位于

2405 回风顺槽 22 米处(1 号横川里帮向前两排钢带处,起点为

回风上山风桥处);第二次补探时间为 6 月 6 日早班和下午班,

地点位于 2405 回风顺槽 219 米处(2 号横川里帮向前两排钢带

处);第三次补探时间为 6 月 19 日零点班和八点班,地点位于

2405 回风顺槽 293 米处(2 号横川里帮向前 75 排钢带处)。3

次探放水均未按设计要求施工钻孔,基本都是施工 1 个中孔,

探水距离 60 米左右。

(6)防治水专项自查情况

经调查,中村煤业 6 月份未认真按沁水县煤炭煤层气工业

局《关于开展全县煤矿防治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沁煤发

12

〔2016〕172 号)文件要求开展防治水专项自查工作,检查流于

形式,未排除该矿防治水方面存在的隐患。

2.沁和集团

经调查,2016 年 1~6 月份,沁和集团共对中村煤业检查

22 次,共查出问题 91 条,经煤矿整改完成后,沁和集团进行了

复查,问题全部整改。

沁和集团 6 月份按照沁水县煤炭煤层气工业局《关于开展

全县煤矿防治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沁煤发〔2016〕172 号)

文件要求对所属煤矿开展了防治水专项检查工作,但检查流于

形式不认真,未能发现中村煤业未按要求进行探放水的问题。

沁和集团对所属煤矿派有驻矿安监员,履行安全检查、督

促所驻煤矿进行隐患排查、按有关规定做好安全工作、向集团

公司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等职责。沁和集团派驻中村煤业驻矿安

监员为吴晓军,其驻矿期间对中村煤业的安全检查不认真、不

仔细、不全面,未发现中村煤业未按要求进行探放水和矿领导

日常下井带班提前升井等问题。

(二)地方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1. 沁水县煤炭煤层气工业局

沁水县煤炭煤层气工业局依法履行对辖区内煤矿企业的安

全监管职责,同时对辖区内煤矿企业派驻安监员进行驻矿安全

监管。按照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

建立健全煤矿安全包保责任工作体系的通知》(晋市政办

[2009]136 号)文件,沁水县成立有五人包保责任小组具体履行

13

政府安全监管检查职责,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由县煤炭煤层气

工业局煤矿安全监察站负责。

经调查,2016 年 1~6 月份,该局对中村煤业包矿联合检查

6 次,查出隐患 38 条,安全监察站检查 5 次,查出隐患 8 条,

五人包保小组检查 26 次,查出隐患 141 条。查出问题均全部督

促整改落实。

该局执行晋城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关于开展全市地方煤

矿防治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晋市煤局字〔2016〕114 号)

不到位;安全生产监管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对中村煤业

检查不严、不细、不全面,对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监督不到位,对煤矿企业长期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探放水和未按

规定进行带班下井的问题失察。

2.沁水县人民政府

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规定不到位;

对沁水县煤炭煤层气工业局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

力,对沁和集团安全工作指导不力。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16 年 7 月 2 日 14 时 30 分,综掘队队长石军社组织当天

16 点班工人在综掘队队部召开班前会,在明知 2405 回风顺槽没

有探水,且无掘进安全距离的情况下,安排工人进行掘进作业。

会后综掘队当班 27 名工人分三个班组陆续到达井下 2405 回风

顺槽、2405 皮带顺槽、2404 回风顺槽三个掘进工作面,其中 2405

回风顺槽当班作业人员共 9 人。到达工作面后,班组长乔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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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丁晶晶到 2405 回风顺槽皮带机头处看皮带,裴杨峰和杨末

龙在 2 号联络巷附近搬运锚杆、锚索等材料,王乐锋在煤溜机

头处清煤,裴宁锋到溜槽旁清煤,裴李军在工作面清煤,掘进

机主司机李杰、副司机吉兆飞在工作面操作掘进机割煤。掘进

前,带班矿领导机电矿长常伟、跟班干部职业卫生科副科长樊

红军、综掘队带班副队长王虎军、2405 回风顺槽安全员张晋阳、

瓦斯员李波、班组长乔爱军共同对 2405 回风顺槽工作面进行了

检查。检查结束,乔爱军组织工人开始掘进作业。18 时左右,

工作面出现停电。19 时 10 分左右工作面恢复送电后,乔爱军安

排已搬运完材料的裴杨峰和杨末龙在溜槽旁清煤,再次开始掘

进作业。20 时左右,掘进工作面忽然传出一声巨响,并有人喊

“透水了”。安全员张晋阳就喊叫巷道内工人赶紧撤出,丁晶晶、

裴杨峰、杨末龙、裴宁锋、李波等从掘进工作面跑至 2405 回风

顺槽皮带机头处。在皮带机头处安全员张晋阳电话向矿调度指

挥中心进行了事故报告,并电话通知了井下其他工作面工人撤

离。

工人撤出工作面后,当班带班矿领导机电矿长常伟在开拓

大巷坡顶组织清点人数,经清点后确认有 12 人被困四采区内(运

输队 6 人:班组长张兵义,工人姚雪贵、王卫杰、王锦忠、张

晋伟、王雷雷;通风队 2 人,分别是副队长李明、瓦斯员徐建

明;综掘队 2405 回风顺槽 4 人,分别是乔爱军、李杰、吉兆飞、

裴李军)。

四、事故上报、抢险救援及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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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上报过程

事故发生后,安全员张晋阳迅速从掘进工作面跑至 2405 回

风顺槽皮带机头处用电话向矿调度指挥中心值班员焦志刚进行

了事故报告。20 时 20 分左右,矿长田文兵接到矿调度中心值班

员事故报告,23 时 19 分,田文兵向沁水县煤炭煤层气工业局进

行了事故汇报,23 时 50 分,田文兵向晋城煤监分局进行了事故

汇报。

中村煤业未严格按照国务院 493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章事故报告中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

情况,此次事故属迟报事故。

(二)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晋城市人民政府立即成立了中村煤业

“7·2”水害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现

场抢险、技术专家、医疗救护、新闻宣传、治安警戒和善后处

置等七个工作组,并明确了各组的分工和任务。从晋煤集团、

潞安集团等企业抽调人员、设备,立即进行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7 月 8 日凌晨,抢险救援指挥部通过科学施救,于 3 时 56

分成功将第 1 名被困矿工救出井,至 4 时 25 分共 8 名被困人员

成功获救出井,仍有 4 人下落不明。

7 月 14 日凌晨 3 时 27 分,抢险救援指挥部组织救援队伍沿

2405 回风顺槽进行搜救,在 2405 回风顺槽距 2#横川外约 32 米

处搜寻到 1 名遇难人员,经确认为掘进机司机吉兆飞。7 月 14

日 15 时 20 分,抢险救援指挥部组织救援队伍沿 2405 回风顺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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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搜救,距巷口 260 米左右(2#横川口往里 50 米左右)搜寻

到第 2 名遇难人员,经确认为支护工裴李军。7 月 15 日 10 时

30 分、13 时 30 分,抢险救援指挥部组织救援队伍沿 2405 回风

顺槽进行搜救,距巷口 270 米、280 米左右(2#横川口往里 60

米、70 米左右)搜寻到最后 2 名遇难人员,经确认为班组长乔

爱军、掘进机司机李杰。至此,最后四名被困矿工全部救出,

抢险救援结束。

(三)应急处置评估

1.中村煤业应急处置基本情况

(1)信息报送情况

7 月 2 日 23 时 19 分,中村煤业矿长田文兵向沁水县煤炭煤

层气工业局进行了事故汇报。23 时 40 分,中村煤业以晋城市生

产安全事故信息快报表形式向沁水县煤炭煤层气工业局汇报了

事故。23 时 45 分,中村煤业向晋城市矿山救护大队进行了事故

报告。23 时 49 分中村煤业以晋城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快报表形

式向集团公司进行了汇报。23 时 50 分,田文兵向晋城煤监分局

进行了事故简要汇报。

7 月 8 日 6 时 03~04 分,8 名被困人员成功获救出井后,

中村煤业以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续报卡形式分别向沁水县煤炭煤

层气工业局、晋城煤监分局进行了事故续报。

7 月 14 日 17 时 33~34 分,找到两名遇难矿工后,中村煤

业以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续报卡形式分别向沁水县煤炭煤层气工

业局、晋城煤监分局进行了事故续报。

17

7 月 15 日 13 时 30 分, 4 名遇难矿工全部找到,抢险救援

结束。16 时 33~34 分,中村煤业以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续报卡形

式分别向沁水县煤炭煤层气工业局、晋城煤监分局进行了事故

续报。

(2)现场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中村煤业立即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时启

动应急一级响应,通知井下所有作业人员迅速撤离,有关人员

立即到矿调度中心待命。

先期处置主要措施为将巷道供水管路改为压风管路向被困

人员供风,同时安装使用两台 90KW 水泵进行排水作业。

事故发生后,中村煤业积极配合事故抢险和救援工作。参

与应急救援工作分三班进行,共入井 2396 人次。配合晋煤集团

救护队和晋城市矿山救护队开展应急救援。

2.沁和集团应急处置基本情况

(1)应急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沁和集团于 7 月 2 日 23 时 49 分接到事故报

告。接报后,23 时 53 分左右分别报告集团内部值班副总李新锁、

值班经理郝高峰、生产副总裴越峰、生产经理王继恩;零时 29~

51 分,沁和集团向上级部门沁水县煤炭煤层气工业局、沁水县

委办公室、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晋城市安监局、晋城市煤

炭煤层气工业局、晋城煤监分局上报事故信息。

事故发生后沁和集团协调集团各煤矿企业积极联动配合参

与抢险救援工作,其中,沁和集团协调联动永红煤矿 949 人次、

18

永安煤矿 930 人次、侯村煤矿 1630 人次、端氏煤矿 2114 人次、

南凹寺煤矿 663 人次、曲堤煤矿 692 人次,合计调度 6978 人次。

(2)指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救护队联合作战指挥部抽调高素质指战员 136

人组成突击队,组成搜救、待机、救援等三个分队,搜救分队

由 2 个战斗小队共 20 人组成,待机分队由 2 个战斗小队共 20

人组成,救援分队由 12 个小组组成,每组 8 人共 96 人。全体

指战员按照救护规程携带个人防护装备及救护技术装备,明确

职责,确定行动原则及要求,明确安全事项,拟定救护线路,

分阶段分线路进行救援。

3.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基本情况

(1)应急响应情况

7 月 2 日 23 时 59 分,时任县长原光辉接到事故报告后,立

即赶往事故现场,同时要求立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通知相关

领导和部门立即赶赴现场。

沁水县人民政府于 7 月 3 日零时 34 分接沁水县煤炭煤层气

工业局事故报告后,于零时 55 分向晋城市人民政府应急值班室

进行了汇报。

7 月 3 日零时 30 分,时任县委书记范兆森接到报告后,立

即指示,组织力量核查被困人员情况,科学制定施救方案,及

时有序展开救援工作。同时即刻从北京返程。

7 月 3 日 2 时 30 分左右,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郭沁林,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霍卫星,副县长孙晋军、张瑞忠,县长

19

助理、县煤炭煤层气工业局局长张俊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窦

书瑾等领导先后赶赴事故现场。县安监、煤炭、水务、交通、

卫生、公安、交警、消防、供电、住建等部门陆续赶赴现场。

(2)指挥救援及现场处置措施落实情况

7 月 3 日零时 50 分,时任县长原光辉赶到事故现场了解情

况,研究救援措施。2 时 30 分左右,原光辉主持召开会议,听

取救援进展情况,安排部署下一步救援工作,成立了由原光辉

任组长的事故抢险救援领导组,下设抢险、救护、综合协调、

安保、家属接待、宣传报道六个工作组,开展排水抢险、核实

人员、救护装备、家属安抚、现场秩序、宣传信息等工作。

8 时 35 分,时任县委书记范兆森赶到事故现场,详细了解

事故情况。9 时 9 分,范兆森、原光辉召集县级党政班子有关成

员,按照市抢险救援领导组安排就救援工作进行细化分工,具

体落实救援任务。

7 月 8 日 3 时 56 分至 4 时 25 分,八名被困矿工陆续升井。

5 时 30 分,时任县长原光辉主持召开县抢险救援指挥部会议,

要求下一步坚持“任务不变、机构不变、责任不变”的总体原

则,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会议安排了下一步要重点做好现

场抢险、医疗救护、家属接持、安全保卫、后勤保障、新闻报

道等各项工作。

7 月 15 日 13 时 30 分,4 名遇难矿工先后找到,抢险救援

结束。

4.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20

晋城市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晋城市煤矿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立即成立了“7•2”中村煤业透水事故应急

救援指挥部,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武宏文任总指挥,冯志亮副市

长、王宏微秘书长、田志军市长助理,原光辉县长、李俊杰副

秘书长担任副总指挥,下设抢险救援组,综合协调组,医疗救

护组,治安保卫组,新闻宣传组,善后工作组等六个工作组,

开展应急抢险救援。

(1)在本次事故救援中,事故企业、县政府以及各方救援

力量均以抢救矿工生命为第一任务,分工明确,响应及时,处

置科学,措施得当。

(2)根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

条,在本次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存在信息迟报。

(3)煤矿企业要加强对作业场所的风险检测和评估,对存

在风险隐患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切实做到防患于未

然。

(4)强化风险与应急技能的安全培训,使每一个职工熟练

掌握辨识风险的能力和应急处置技能,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坚

决杜绝违章作业现象。

(5)根据《晋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第二十四

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

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五、事故现场勘查及技术分析

(一)事故现场勘查

21

2016 年 7 月 18 日、20 日,技术鉴定组和专家组分两次对

中村煤业“7·2”水害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

1.勘查路线

两次勘查路线均为:行人斜井→辅助轨道大巷→开拓轨道

大巷→四采区轨道上山→2405 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事故地

点。

2.现场勘查情况

开拓轨道大巷沿煤层布置,采用粗料石半圆拱砌碹支护,

断面积 10.95m2

,全长 884m,标高为+1059.5~+1013.3m,总体

是东高西低,变坡点标高+1064.4m,变坡段坡度 8°,透水淹没

上限标高+1021.4m。其最低点位于该巷道最西端。

四采区沿煤层平行布置有轨道、回风、胶带三条上山。巷

道坡度约为 6°,均采用锚喷支护,矩形断面,断面积 10.5m2

长度 1100m,标高+1006.5~+1140m。轨道上山最低点布置有四

采区变电所和四采区水泵房。透水后,四采区变电所和四采区

水泵房均被淹没,已回采结束的 2401 回风顺槽密闭墙被冲垮。

2405 回风顺槽沿煤层顶板掘进,工作面开口位于四采区轨

道上山 880m 处,锚网索支护,矩形断面。截止 2016 年 7 月 2

日,掘进长度 360m(距四采区回风上山)。该巷道基本沿煤层走

向布置,受采区宽缓向斜及小断层影响,有一局部低洼处。2405

回风顺槽与轨道上山交叉口(以下简称为 2405 巷口)巷道底板

标高为+1088.4m,2405 回风顺槽最低点底板标高+1068.3m,突

水位置底板标高+1070.3m。突水点与 2405 巷口落差 18.1m,巷

22

道内最低洼处与 2405 巷口落差 20.1m。

2405 回风顺槽 2 号联络巷以里巷道底板煤渣堆积厚度平均

0.2~0.3m,巷高 2.0~3.4m,支护状况较好。巷道最低点处揭

露落差 1.4m、倾角约 45°断层一条,与顺槽斜交,距突水点

58.2m。断层至突水点处巷道淤渣较多,厚度约 0.3~0.5m;距

突水点 20m 开始出现散落矸石,最大外形尺寸 1.7×1.2×0.3m

(距迎头 16.5m),底板最大冲刷深度 0.3~0.5m,左帮深于右

帮。

2405 回风顺槽距迎头 63.1m 和 36.7m 的位置,左右帮各有

两个孔,地面探放水资料记录为长探钻孔和补探钻孔,探水日

期分别为 6 月 22 日和 6 月 28 日。

7 月 18 日首次现场勘查时,发现掘进头顶板垮落,左帮、

中间和右帮有垮落的煤岩,但岩块量不大,堆积在迎头煤渣上。

迎头处综掘机被矸石部分覆盖,其摇臂和截割头被冒落岩块掩

埋,并偏向巷道左帮。迎头堆积物高约 3m,至综掘机尾部呈缓

坡状。矸石均为新鲜冒落,多棱角,堆积杂乱,灰至灰黑色,

岩性为粉砂岩、细砂岩,见黄铁矿。由于工作面迎头堆积的煤

岩块未作清理,老空的具体位置、形状不清。

7 月 20 日夜班,中村煤业对 2405 回风顺槽进行了清理和加

固。技术鉴定组和专家组于当日上午再次入井实地勘查。发现

最后一排锚杆以里顶板出现冒落现象,越靠里冒落高度越大。

以里 0.4~2.4m 冒落高度约 0.35m,2.4~4m 冒落高度约 0.75m,

4m 以里冒落高度约为 3.5m。巷道左帮、右帮各现一空洞。2405

23

回风顺槽与老空区直接贯通,最后一排锚杆前方 2.35m 见综掘

机刨痕,左帮 4.15m、右帮 4m 见老空,推断透水时煤体厚度约

1.8m。

(二)事故技术原因分析

1.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矿方提供的探放水作业单显示,井下最后一次补探位置在

310 米处,探水孔设计长度为 60m,允许掘进 30m,钻孔施工日

期为 2016 年 6 月 28 日 16 点班和 2016 年 6 月 29 日 0 点班。

技术鉴定组调查情况如下:

(1)经调查询问探放水队作业人员,中村煤业仅在星期日

一天用 2 至 3 个班施工探放水钻孔,时间上仅够在一个掘进作

业头面施工 1~2 个探水孔。2405 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掘进队

现场交接班记录”显示,6 月 28 日 16 点班(周二)和 29 日 0

点班(周三)2405 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均在进行掘进作业,掘

进距离分别为 2m、2.5m。调查组认定:矿方提供的探放水记录

不真实,在对应班次中没有探放水作业时间。

(2)通过询问探放水作业人员、查阅人员定位系统数据及

2405 回风顺槽“掘进队现场交接班记录”,发现探放水作业人员

6 月 28 日、29 日未在 2405 回风顺槽区域内作业,作业单造假,

并且确定 2405 回风顺槽最后一次探水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9 日

(星期日)零点班和八点班,而不是作业单显示的 2016 年 6 月

28 日 16 点班和 2016 年 6 月 29 日 0 点班。通过井下实测确定探

水地点位于该巷道 293 米处(距回风上山风桥处),此后至事故

24

发生,在长达 67 米的掘进过程中未进行过探放水作业。

2.井下掘进工作面出现淋水现象后未引起重视

(1)2405 回风顺槽掘进队 6 月 22 日 16 点班“掘进队现场

交接班记录”显示“工作面积水多,顶板淋水”;

(2)安全员张晋阳于 6 月 25 号开始就发现 2405 回风顺槽

掘进工作面有淋水,并通过交接班卡向安全科汇报过 2 次;

(3)经查 7 月 1 日 2405 回风顺槽小班安检员现场记录,7

月 1 日 8 点班迎头出现顶板锚索孔顶水。16 点班出现顶板淋水

加大征兆;

(4)相邻的 2406 皮带顺槽掘进工作面碰到断层后就出现

淋水加大现象,在 6 月上旬就停止了掘进。

出现上述情况时,矿方未引起重视,只是要求工人“注意

观察”,未对水的来源和水质进行分析研判,也未制定针对性措

施。

3.井下物探报告造假

经调查,矿方提供的 2405 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 4 份 TEM 探

测物探成果报告造假。

4.小窑越界开采形成大量空区积水,矿井对界内老空积水

情况调查不足

(1)中村煤业井田东南部(即现生产区域,包括 2405 回

风顺槽掘进工作面)与鑫基煤业井田交界附近存在小窑老空,

小煤窑关闭前越界至中村煤业现有井田范围内进行开采。矿井

关闭后因多种原因形成大量老空积水,且该老空区域整体呈东

25

南高西北低的趋势,空区积水存储在透水点附近的大片区域。

(2)《中村煤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指出中村煤

业井田外东南部有 2块采空区积水,积水编号分别为 WJS3、WJS4,

积水面积分别为 0.29 万㎡、1.81 万㎡,积水量分别为 0.14 万

m³、0.91 万 m³。但未对井田内四采区(即现生产区域,包括 2405

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东南部边界附近已经关闭的原山西沁水

盈盛煤业有限公司(2006 年关闭的西庄煤矿整合在该煤业公司)

老空作进一步调查,老空积水范围和水量不清。

(3)中村煤业井田南部存在已经关闭的原中村镇南河煤矿

(关闭时间:2002 年)采空区,老空积水范围和水量不清。

(4)矿井于 2015 年底委托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三地质勘

查院在该区域做了地面瞬变电磁勘探工作,未形成最终报告,

依据沟通稿,在突水点未发现异常。

5.迎头煤体溃垮原因分析

小窑原开采区域及越界开采区域形成的老空区域整体呈东

南高西北低之势,关闭后因多种原因形成大量老空积水。2405

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前方煤体长期受到老空积水渗浸,且因地

势原因承受空区内积水压力。掘进过程中,不足 2 米厚的煤体

难以承受矿压和水压,导致溃垮,发生透水事故。

6.尸检报告

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沁)公物鉴

(法病)字〔2016〕28 号、29 号、30 号、31 号结论显示四人

死亡原因均为:溺水致窒息死亡。

26

(三)事故类型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该起事故为水害事故。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 4人死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502.2

万元。

七、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中村煤业 2405 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未查明前方老空积水情况,在掘进过程中导致大量老空积水溃

入矿井,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中村煤业防治水工作管理混乱,防治水制度不落实,

探水钻孔钻探、验收、移交工作未按要求严格进行,未认真进

行物探,物探报告造假,对作业规程和探放水设计审批、执行

不严。

(2)中村煤业主体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不严,

水害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查明老窑采空区位置和范围、积水

情况。

(3)沁和集团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中村煤业

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不力;监督检查不认真、不仔细,未

发现中村煤业未按要求进行探放水和矿领导日常下井带班提前

升井、未在井下现场交接班的问题。6 月份开展煤矿防治水工作

27

专项检查不细、不实,未发现中村煤业防治水工作存在的安全

隐患及自查自纠不认真问题。

(4)沁水县人民政府、沁水县煤炭煤层气工业局贯彻落实

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规定不到位,安全监管不

力。对中村煤业检查不严、不细、不全面,未在规定时间内对

中村煤业组织开展防治水专项检查,未发现中村煤业未按要求

进行探放水和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的问题。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八、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白小云,男,汉族,39 岁,群众,中村煤业地测科探水

队队长,作为探放水作业的具体负责人,不仅未安排工人按照

探放水设计进行探水作业,且制作假探放水台账、报告和停、

开工通知单,并安排工人在掘进工作面该探而未探的探水点悬

挂、填写探放水标志牌、控制牌板,造成事故发生,对这起事故

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

2、陈晋东,男,汉族,42 岁,群众,中村煤业地测科科长,

作为探放水队的直接领导者,且是探放水钻探钻孔的验收负责

人,不仅未按照探放水设计安排、督促探水队进行探水作业,

且未安排本科技术员对探水钻孔进行验收,导致事故发生,对

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

3、赵建新,男,汉族,44 岁,群众,中村煤业防治水助理,

28

未履行工作职责,未按照探放水设计安排、督促地测科探水队

进行探放水作业,对防治水工作存在的安全隐患放任不管,导

致事故发生,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

4、石军社,男,汉族,42 岁,群众,中村煤业综掘队队长,

明知 2405 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进行探水,仍安排

工人违章掘进作业,导致事故的发生,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

直接责任。

5、王合兵,男,汉族,45 岁,群众,中村煤业安全副矿长,

在明知 2405 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进行探水,又未

对探防水存在的隐患采取措施,且未及时制止违章掘进作业,

造成事故发生。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6、丁军廷,男,汉族,43 岁,群众,2016 年 2 月任沁水

县煤炭煤层气工业局派驻中村煤业安全监督员,在日常安全监

管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发现探水队未按探放水设计

进行探水的违章作业情况,致使掘进队在没有探水的情况下冒

险作业,导致透水事故。

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6 年 8 月 10 日沁水县人民检察院对

其立案侦查,于 8 月 11 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7、王巍伟,男,汉族,34 岁,群众,2016 年 1 月任沁水

县煤炭煤层气工业局五人包保小组第三小组组长,每周对中村

煤业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在组织安排安全检查和安全监管工作

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发现探水队未按探放水设计进行探

水的违章作业情况,致使掘进队在没有探水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29

导致透水事故。

8、王国庆,男,汉族,43 岁,群众,2016 年 3 月任沁水

县煤炭煤层气工业局五人包保小组第三小组组员,每周对中村

煤业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在安全监管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

没有发现探水队未按探放水设计进行探水的违章作业情况,致

使掘进队在没有探水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导致透水事故。

9、侯海宇,男,汉族,42 岁,群众,2016 年 2 月任沁水

县煤炭煤层气工业局五人包保小组第三小组组员,每周对中村

煤业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在安全监管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

没有发现探水队未按探放水设计进行探水的违章作业情况,致

使掘进队在没有探水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导致透水事故。

10、牛建兵,男,汉族,42 岁,群众,2016 年 2 月任沁水

县煤炭煤层气工业局五人包保小组第三小组组员,每周对中村

煤业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在安全监管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

没有发现探水队未按探放水设计进行探水的违章作业情况,致

使掘进队在没有探水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导致透水事故。

以上责任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有关单位按干部

人事管理权限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

(二)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及行政处罚人员

11、张晋阳,男,汉族,27 岁,群众,中村煤业安全科安

全员,事故当班跟班安全员。履行安全员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

对跟班工作面未按要求进行探放水的情况了解掌握不够。对该

起事故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30

建议:由中村煤业解除其劳动合同。

12、王虎军,男,汉族,30 岁,群众,中村煤业综掘队副

队长,事故当班跟班副队长,负责该工作面当班安全生产工作,

对 2405 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未按要求进行探放水的情况了解掌

握不够,盲目指挥掘进。对该起事故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建议:由中村煤业撤销其副队长职务。

13、李根龙,男,汉族,52 岁,群众,中村煤业安全科科

长,负责全矿安全检查工作,对该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

仔细、不认真、不全面,未发现掘进工作面未按要求进行探放

水的问题;对安全员未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问题失察。对

该起事故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建议:由中村煤业撤销其安全科科长职务。

14、张轩亮,男,汉族,45 岁,群众,中村煤业总工程师,

负责全矿技术工作,对井田范围内水文地质及老空水情况掌握

不清,组织审定 2405 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不严谨、不

认真;对防治水工作重视不足,未督促业务部门将本矿探放水

设计落到实处,在 6 月份防治水专项检查中,未督促有关部门

认真开展自查;未严格执行《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日常下

井带班存在提前升井、未在井下现场交接班现象。对该起事故

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建议:由沁和集团撤销其总工程师职务。

15、刘刚,男,汉族,42 岁,中共党员,中村煤业生产副

矿长,负责全矿生产管理工作。未严格执行《矿级领导下井带

31

班制度》,日常下井带班存在提前升井、未在井下现场交接班现

象;对掘进队在作业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

的规定失察。对该起事故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大写:

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6、常伟,男,汉族,44 岁,中共党员,中村煤业机电副

矿长,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作为带班矿领导执行《矿级领导

下井带班制度》不到位,对 2405 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未按要求

进行探放水的情况了解掌握不够;未严格执行《矿级领导下井

带班制度》,日常下井带班存在提前升井、未在井下现场交接班

现象。对该起事故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大写:

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7、田文兵,男,汉族,43 岁,中共党员,中村煤业矿长,

党支部书记,该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

任人职责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分管领导及有关科室正确履行职

责;事故发生后,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上报事故,

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的迟报应负主要责任,

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32

建议:中村煤业发生一起较大事故,根据《中国共产党纪

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给予田文兵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发生事故后迟报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给予田文兵撤职处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 66612 元 80%的罚款

计人民币 53290(大写:伍万叁仟贰佰玖拾元整)。

18、吴晓军,男,汉族,44 岁,中共党员,沁和集团驻中

村煤业驻矿安监员,驻矿期间对中村煤业的安全检查不认真、

不仔细、不全面,未发现中村煤业未按要求进行探放水和矿领

导日常下井带班提前升井、未在井下现场交接班的问题。对该

起事故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由沁和集团解除其劳动合同。

19、张文明,男,汉族,50 岁,中共党员,沁和集团安监

部经理,负责对集团下属各矿安全检查工作。对中村煤业的日

常检查不认真、不仔细、不全面,未发现中村煤业未按要求进

行探放水和矿领导日常下井带班提前升井、未在井下现场交接

班的问题。对该起事故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5000 元(大写:

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杨向峰,男,汉族,53 岁,中共党员,沁和集团技术

部和包矿部门经理,作为包矿部门经理,对中村煤业的监督检

33

查不细致、不彻底、不全面,未发现中村煤业未按要求进行探

放水和矿领导日常下井带班提前升井、未在井下现场交接班的

问题;《关于开展全县煤矿防治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沁煤

发〔2016〕172 号)不力,对所属煤矿全覆盖检查不细、不实、

没有发现中村煤业防治水工作存在的安全隐患及自查自纠不认

真的问题。对该起事故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5000 元(大写:

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1、李建兵,男,汉族,43 岁,中共党员,沁和集团总工

程师,分管技术、通风和防治水工作,对中村煤业防治水工作

技术指导不到位,未有效督促中村煤业将探放水设计落到实处;

组织落实《关于开展全县煤矿防治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沁

煤发〔2016〕172 号)不力,对技术部专项检查工作不细、不实

问题失察。对该起事故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5000 元(大写:伍仟

元整)的行政处罚。

22、车泽晖,男,汉族,52 岁,中共党员,沁和集团分管

安全副总经理,对中村煤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不到

位,对安监部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该起事

34

故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5000 元(大写:伍仟

元整)的行政处罚。

23、李新锁,男,汉族,54 岁,中共党员,沁和集团党委

书记,中村煤业包矿领导。贯彻落实省、市、县党委关于安全

生产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不到位;对中村煤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

检查、指导不到位。对该起事故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5000 元(大写:伍仟

元整)的行政处罚。

24、闫加强,男,汉族,49 岁,中共党员,沁和集团总经

理,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职责不到

位,对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

的问题失察。对该起事故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大写:壹

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5、赵学锋,男,汉族,50 岁,中共党员,沁和集团董事

长,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沁和集团全面工作。贯彻

35

落实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要求不到位;未有效督促

班子成员认真履行职责。对该起事故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大写:壹

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6、陈学东,男,汉族,47 岁,中共党员,沁水县煤炭煤

层气工业局煤炭安全监管股股长。对中村煤业贯彻执行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监督指导不到位,履行防治水安全监管责任不力;

对中村煤业防治水工作日常监督检查不全面、不仔细、不认真,

未发现中村煤业未按探放水设计要求进行探放水的问题;落实

《关于开展全县煤矿防治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沁煤发

〔2016〕172 号)不到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对中村煤业进行

防治水专项检查工作。对该起事故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

27、刘东兵,男,汉族,51 岁,群众,沁水县煤炭煤层气

工业局行业管理股股长,中村煤业包矿股室负责人。作为包矿

股室负责人对中村煤业安全生产监管不力,日常监督检查不全

面、不仔细、不认真,未发现中村煤业未按探放水设计要求进

行探放水的问题。对该起事故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的规定,给予记过处分。由沁水县煤炭煤层气工业局依据有关

36

规定扣发其 2016 年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28、赵胜利,男,汉族,51 岁,中共党员,沁水县煤炭煤

层气工业局煤矿安全监察站站长,负责对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监

督检查、五人包保小组的日常管理和驻矿安监员的管理考核。

作为安全监察站长对五人包保小组和中村煤业驻矿安监员履职

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驻矿安监员、五人包保小组在安

全检查中存在的不认真、不仔细、不全面问题,致使中村煤业

未按探放水设计要求进行探放水问题未被及时发现、整改。对

该起事故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的规定,给予记过处分。由沁水县煤炭煤层气工业局依据有关

规定扣发其 2016 年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29、陈忠元,男,汉族,51 岁,群众,沁水县煤炭煤层气

工业局总工、中村煤业包矿领导。作为包矿领导督促指导中村

煤业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不到位,对中村煤业未按探放水设

计要求进行探放水的问题失察。对该起事故发生应负主要领导

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30、陈向阳,男,汉族,48 岁,中共党员,沁水县煤炭煤

层气工业局副科级干部,分管煤炭安全监管股、煤矿安全监察

站工作。组织落实晋市煤局安字〔2016〕114 号文件不力,安排

工作不具体、不细致,未有效督促煤炭安全监管股在规定时间

37

内安排中村煤业防治水专项检查工作;对分管的煤炭安全监管

股、煤矿安全监察站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分管部门安全监管

中存在的不认真、不仔细、不全面问题失察。对该起事故发生

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31、张俊威,男,汉族,42 岁,中共党员,沁水县人民政

府党组成员、县长助理、县煤炭煤层气工业局局长,负责县煤

炭煤层气工业局全面工作。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和要求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监管股室督促指导不力,对相关人

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该起事故发生应负重要领导

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32、张瑞忠,男,汉族,51 岁,中共党员,沁水县人民政

府副县长,分管工业经济、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作为分管安全

生产工作的副县长对分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和煤

矿防治水工作专项检查督促指导不到位,对相关人员未认真履

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该起事故发生应负领导责任。

建议:根据《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

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38

1.事故抢险救援结束后,2016 年 7 月 17 日,晋城煤监分局

已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12〕34 号”文件

要求,责令中村煤业实行整顿恢复机制。期满后,严格按照《晋

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晋城市 2016 年度地方煤矿春节停产停

建及节后复产复建工作的通知》(晋市政办[2016]4 号)的规定

履行复产验收程序,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并报晋城煤监分局

备案。

2.中村煤业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

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矿

罚款人民币 70 万元(大写:柒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中村煤业存在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组织

生产作业,最终导致透水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

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中村

煤业停产整顿,对中村煤业处 200 万元罚款,由晋城煤监分局

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中村煤业负责人田文兵处 3 万元罚

款。

4.沁水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

政策及规定不到位;对沁水县煤炭煤层气工业局履行监管职责

督促检查不力,对沁和集团安全工作指导不力。责成沁水县人

民政府向晋城市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九、防范和整改措施及建议

煤矿企业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

关规定和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39

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的理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管理,促进煤矿生产安

全健康、稳定发展。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找生

产安全漏洞,完善相关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

故,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认真汲取这起事故教训,强化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

探后掘”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强化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为矿井防治水工作提供可靠的

地质资料,未查清和探明水害情况前严禁组织掘进作业。

(二)严格落实煤矿探放水工作制度,强化探放水现场管

理。钻探设计要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探水钻孔要按

设计施工,不得缺孔少钻;钻孔施工后要严格进行单孔验收和

探水验收移交,掘进作业要始终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物探分

析要科学准确,确保起到预警效果。

(三)认真落实煤矿主体责任,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工作。

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及《煤矿领

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和

技术管理制度,理顺煤矿安全管理体制,严格防治水管理。进

一步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素质,

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

(四)沁和集团要加强对下属各矿井的管控力度,有关业

务部室要加大对下属各矿井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落

40

实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做细、做实隐患排查治

理工作,确保生产安全。

(五)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加大

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力度,督促辖区煤矿企业加强防治水工作,

同时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加强对驻矿安

监员及五人包保小组的管理,切实发挥驻矿安监员及五人包保

小组的监管作用,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调查组

2016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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