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为了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电梯、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管理(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现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程”、“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现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规范。
一.设备选型。
1.设备选型时要选用结构及配套设施合理、设备先进、性能良好的节能产品,在允许的条件下还应考虑设备统一、配件及辅机的互换性。
2.所选用的设备规格要符号现场实际需要、匹配合理,确保设备安全经济,合理运行。
二.设备购置
1.选购特种设备时,其生产制造厂必须持有省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且所购置的特种设备要与“制造许可证”所允许的范围相适应。
2.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
3.在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工程招标时,应有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参加。
三.审批手续
1.对新增加或更新改造锅炉的单位,当锅炉选型后,应首先办理增容手续,由使用单位写出申请报集团公司审查签章后,再报当地,地(市)级政府节能部门审批,方可组织购置。
2.集团公司内部相互调剂使用的锅炉,必须是非淘汰产品,由调入单位写出申请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查签章后,再报当地,地(市)级政府节能部门审批,方可组织实施。
3.特种设备在安装、移装、大修、改造之前必须填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通知书”并附有施工单位资质证件、施工技术方案和其他相关技术资料等,经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安监局)审查签章后,再将其上述资料告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特种设备安装、移装、大修、改造、化学清洗,必须由持证单位进行施工,所持证件的级别要与其设备规格相适应。
四.管理职责及使用登记
各使用单位要设立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并熟知各类特种设备的相关“规程”、“规定”等技术标准,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编制各类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事故预案,建立设备技术挡案,及时安排特种设备的检验计划,了解设备的使用状况,督促其设备隐患的整改,定期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电梯使用单位要与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电梯维保合同,并按照“规定”开展电梯的维保工作。
使用登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特种设备安装(含移装)验收投用前或者投用之后30日内,使用单位须持“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出厂技术资料、安装质量检验报告书和现场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等相关技术资料到当地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科(处)办理登记使用手续并领取特种设备“登记使用证”。
2.特种设备的使用现场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巡回检查制、设备维修保养制、交接班制和锅炉水质化验等管理制度。
五.安装、大修、移装、改造、验收
1.特种设备的安装、移装、大修、改造、应分别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相关“规程”、“规定”进行验收。凡需要经地方技术监督部门参加验收的工程,需由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首先进行初验方可申请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部门与地方技术监督部门参加验收。
2.锅炉炉膛改造和修理是保证锅炉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在开展此项工作之前,应由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部门首先对改造方案进行审查之后,方可组织施工。
六.安全装置、设施、仪表的要求与试验
1.各类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及安全设施、测量调控装置、仪表等,要调试合格,灵敏可靠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与试验,作出记录。
2.操作人员距离地面高度超过3000mm的,应装设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等设施。平台、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扶梯和平台的布置应保证操作人员能顺利通向需要经常操作和检查的地方; (2)扶梯和平台应防滑,平台应有防火设施; (3)扶梯、平台和需要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围,都应有铅直高度不小于1000mm的栏杆、扶手和高度不小于80mm的挡脚板。 (4)扶梯的倾斜角度以45°~50°为宜。如布置上有困难时,倾斜角度可以适当增大。
3.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转动后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没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离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允许误差; (2)表面玻璃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4)表内泄漏或指针跳动; (5)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4.蒸汽锅炉应装设双色水位计并做到清晰、准确、可靠。
5.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锅炉必须装设高低水位报警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大于或等于6t/h的蒸汽锅炉还须装设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并每旬至少试验一次。
6.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4.2MW的锅炉,必须装设超温报警装置,并每旬至少试验一次。
7.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水质,应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的规定。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水质,应符合GB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得投入运行。
8.有机热载体炉包含有机热载体气相炉(以下简称气相炉)和有机热载体液相炉(以下简称液相炉),其自动控制和自动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液相炉有机热载体的出口处,应装有超温报警和差压报警装置,气相炉有机热载体的出口处应装有超压报警装置。
(2)采用液体或气体燃料的有机热载体炉,应有下列装置:
①根据有机热载体炉出口有机热载体温度和蒸发量变化而自动调节燃烧器燃烧负荷的装置。
②热功率≥2.8MW时,必须装有点火程序控制器。
③炉膛熄火保护装置。
(3)有机热载体炉应装有自动调节保护装置,并在下列情况时应能自动停炉。
①液位下降到低于极限位置时;
②有机热载体炉出口热载体温度超过允许值时;
③有机热载体炉出口热载体压力超过允许值时;
④循环泵停止运转时。
(4)有机热载体炉的操作人员,应经过有机热载体炉方面知识的培训,并经当地锅炉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发证。
(5)有机热载体炉使用单位,必须制订有机热载体炉使用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应包括有机热载体炉启动,运行、停炉、紧急停炉等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操作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有机热载体炉范围内的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但法兰连接处不宜采用包覆措施。
(7)有机热载体炉在点火升压过程中,应多次打开锅炉上的排气阀,以排净空气、水及有机热载体混合蒸汽。对于气相炉,当有机热载体的温度与压力符合对应关系后,应停止排气,进入正常运行。
(8)有机热载体必须经过脱水后方可使用。不同的有机热载体不宜混合使用。需要混合使用时,混用前应由有机热载体生产单位提供混用条件和要求。
(9)使用中的有机热载体每年应对其残碳、酸值、粘度、闪点进行分析,当有两项分析不合格或热载体分解成份的含量超过10%时,应更换热载体或对热载体进行再生。
(10)有机热载体炉受热面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清洗,应将检查和清洗情况存入锅技术档案。
(11)有机热载体炉安装或重大修理后,在投入运行前应由使用单位和安装或修理单位进行1.5倍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对于气相炉还应按工作压力或系统循环压力进行气密性试验,以检查有机热载体炉非焊接部位如法兰连接处、人孔、手孔、检查孔等部位密封情况,气密性试验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液压试验与气密试验时,应有当地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应派人参加。水压试验后应将水分排净,气密试验以氮气为宜。
9、电站锅炉的水位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位表应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当水位表距离操作地面高于6000mm时,应加装远程水位显示装置。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信号不能取自一次仪表。 (2)用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监视水位的锅炉,控制室内应有两个可靠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同时运行中必须保证有一个直读式水位表正常工作。 (3)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应在锅筒的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之间接出紧急放水管,放水管上应装阀门,一旦发生满水以便及时放水。此阀门在锅炉运行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10、电锅炉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保证炉内高低水位保护装置的定期检查与试验;
(2)应保证炉内超压保护装置的定期检查与试验。
11、煤粉锅炉、水煤浆锅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装有下列功能的联锁装置:
(1)全部引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送风和燃料供应; (2)全部送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燃料供应; (3)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或燃气的供应。 用煤粉、水煤浆锅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必须装设可靠的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1)在点火程序控制中,点火前的总通风量应不小于三倍的从炉膛到烟囱入口烟道总容积,且通风时间对于锅壳锅炉至少应持续20秒钟;对于水管锅炉至少应持续60秒钟;对于发电用锅炉一般应持续3分钟以上。 (2)单位通风量一般应保持额定负荷下总燃烧空气量,对于发电用锅炉一般应保持额定负荷下的25%~30%的总燃烧空气量。
12. 起重机械、电梯每天运行前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检查时应做好记录。
(1)各类限位装置、制动器、控制器以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等安全装置的安全性能;
(2)轨道的安全状况;
(3)钢丝绳的安全状况等。
13.对停用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起重机械(电梯)使用前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抓钩等吊具有无损伤;
(3)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七.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拆检
1.锅炉、压力管道在停用期间要结合停用时间的长短,可分别采用湿法或者干法进行保养并定期检查,确保锅炉、压力管道在停用期间的保养效果。
2.在用工业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应分别每隔四年、五年进行一次全部拆检,并按照劳锅字(1998)l号《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彻底检查。蒸发量 D>10t/h和热功率P≥7MW的锅炉及电站锅炉原则上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也可根据设备运行的具体情况进行局部拆检。
八.年度检验
1.在用特种设备须有由地(市)级技术监督部门(含省内各分院)所属的检验机构进行年度检验。
(1)蒸汽与热水锅炉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
(2)蒸汽与热水锅炉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除定期检验外,对锅炉移装和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后运行一年的、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也应在运行前申请进行内外部检验。
(3)起重机械二年检验一次。
(4)电梯一年检验一次。
(5)压力容器的检验。若上次检验安全状况等级定为1、2级的可每隔6年至少一次内部检验。安全状况等级定为3级的可每隔3年至少一次内部检验。
2.对检验不合格的各类特种设备,要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检,对复检仍不合格的要停止使用。
3.对经过检验并且报告书判为报废的,必须停止使用。
九.作业人员
1.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各类作业人员必须经地(市)级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发证,持证上岗。
2.司炉人员的数量应参照劳锅字(1991)2号《安全合格锅炉房检验评比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即:蒸发量D<I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0.7MW)每班每台不少于1人;蒸发量D≤6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4.2MW)每班每台不少于2人;蒸发量D≤10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7 MW) 每班每台不少于 3人。若锅炉房内多台同时运行时,其持证司炉工应占每台锅炉人数总和的70%以上。
十.气瓶安全技术管理
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取得省级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注册登记证”后方可进行充装。从事气瓶充装的专业人员必须经过地(市)级技术监督部门培训发证并持证上岗。气瓶充装单位要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气瓶的充装与存放
(1)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①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的;②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③瓶内无剩余压力的;④超过检验期限的;⑤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⑥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的; ⑦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置换
或抽真空处理的。
(2) 存放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①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有关规定;
②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
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③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
性质控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线源;
④空瓶、实瓶、待修瓶、待检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⑤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圈、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
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2、 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3)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4)液化石油气钢瓶,按国家标准GB 8334的规定。(5)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3、气瓶的购置、使用与发放
气瓶收发时,充装人员或者气瓶保管人员要首先安排专业人员对气瓶逐只进行检查,做到瓶体完好、附件牢固齐全、检验有效。发现瓶帽、手抡和防震圈等不齐全和有其它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应拒绝发放,同时遵守下列要求: (1)采购和使用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格产品,不得使用超期未经检验的气瓶; (2)使用者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 (3)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 (5)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6)夏季应防止曝晒; (7)严禁敲击、碰撞; (8)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子电焊引弧; (9)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10)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1)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缓冲罐等;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13)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4.气瓶的维修和报废条件
(1)当瓶体锈蚀、附件损坏或不全,(如瓶帽、防震圈等)氧气瓶沾有油脂时,应进行维修处理。
(2)服务年限超过三十年;瓶体圆度变形超过2%;因锈蚀,筒体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90%;瓶体裂纹等有其它严重缺陷;容积增大超过原设计容积的10%;重量减轻超过原制造重量的5%时,应做报废处理。
(3)检验单位出据报废通知书。
十一.故障与处理
1.当特种设备发生爆炸或者出现重大事故时,事故单位必须首先通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事故单位除为防止事态继续恶化采取必要措施外,不得擅自改动事故现场,以便于事故的分析。
2.当特种设备因故发生事故,导至设备损坏,被迫停止运行等重大事故时,事故单位要尽快通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并找出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对其设备进行修复,恢复生产。
3.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 (2)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3)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4)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6)设置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 (7)锅炉元件损坏且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8)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9)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10)当锅炉运行中发现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受热面金属超温又无法恢复正常以及其他重大问题时。 4.检修人员进入锅炉和相似工作环境内进行工作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进入锅筒(锅壳)内部工作前,必须用能指示出隔断位置的强度足够的金属堵板将连接其他运行锅炉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开,且必须将锅筒(锅壳)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打开,使空气对流一定时间。 (2)在进入烟道或燃烧室工作前,必须进行通风,并将与总烟道或其他运行锅炉的烟道相连的烟道闸门关严密,以防毒、防火、防爆。 (3)用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可靠地隔断油、气的来源。 (4)在锅筒(锅壳)和潮湿的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应不超过24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电压。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5)在锅筒(锅壳)内进行工作时,锅炉外面应有人监护。
十二.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4.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5.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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