碱沟煤矿人员定位管理系统管理实施细则,煤矿人员定位系统

 为完善碱沟煤矿入井人员考勤及定位管理,确保精确掌握井下动态人数、随时了解井下人员位置,给领导决策和职能部门管理提供准确可靠的入井人员信息,特做如下规定。

 1.一般规定

 1.1人员管理系统由矿生产指挥中心统一管理,各使用单位实行区域分管,井下使用的分站、读卡器、电缆等设备由所在区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使用和管理。

 1.2凡属矿在册的井下职工、有下井任务的机关科室人员及外委施工人员均办理属于自己持有的定位识别卡。

 1.3由生产指挥中心对待发放卡进行信息登录,登录时必须认真核对科队、工种、工号、姓名等重要信息。确定发卡信息无误后,即可交付机运队矿灯房按指定人员进行发放。

 1.4下井人员只能携带属于自己持有的、专用的定位识别卡,必须做到一人一卡。

 1.5所有出、入井人员均须按规定随身携带定位识别卡,考勤均以人员定位系统记录为基础。各基层单位统计的职工入井考勤记录只作为参考资料。

 1.6生产指挥中心、本安办根据各自职权和业务要求,对人员定位系统的考勤记录有否决权。

 1.7对于外单位人员需要在我矿下井的严格执行矿制定的《外来人员入井管理的相关规定》。由生产指挥中心派专人提前统一到客浴办理临时定位识别卡,使用后及时统一交回,由客浴服务员负责保管。

 1.8定位识别卡使用者应通过矿灯房显示屏验卡机查询机了解自己的卡能否正常使用,避免因卡坏造成个人考勤工数丢失和矿井井下人数统计失真。

 1.9严禁不随身携带定位识别卡入井,发现此类情况,井口检身工必须拒绝入井。

 1.10井下识别分站出现无法识别定位卡、数据中断、出现无法读取识别卡、超时、欠时等系统异常报警,应立即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由生产指挥中心组织人员对异常分站进行抢修,并将异常原因记录在案,及时汇报处理结果。

 1.11识别卡异常,当系统无故显示定位卡超时、欠时等异常报警时,生产指挥中心立即通知持该卡人员升井检查故障原因。识别卡电源损坏、机械损伤出现故障或该识别卡不能正常显示,通知持该卡人员升井检查故障原因,原识别卡进行维修或更换。

 1.12在卡的使用过程由于卡的电量或其它因素等需要更换时,必须认真填写人员识别卡补办申请,待逐级审核同意后,连原卡一起交给生产指挥中心方可办理。

 1.13当卡需要暂停使用,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生产指挥中心系统操作人员对识别卡进行挂失,暂停使用。

 1.14人员识别卡丢失后,由单位提出申请,由生产指挥中心首先对该识别卡进行挂失,并按规定进行补办。

 1.15各单位要在职工中认真宣传贯彻严格执行入境考勤纪律的重要意义,将被动管理变为职工的自觉行动,进一步提高我矿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2.处罚规定

 2.1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倒位,井下使用的分站、读卡器、通讯电缆损坏,造成系统通讯失败者,罚当班带班队长500元/次,罚责任人500元/次。

 2.2擅自拆除人员管理系统有关的设备,造成系统停止工作的,罚责任人500元/次,罚当班带班队长500元/次,罚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500元/次。

 2.3严禁出现一人两卡或多卡现象,代替他人持卡下井或者让他人携带自己定位考勤卡下井的,双向处罚2000元/次,扣除当班工日、公开通报批评或停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等。

 2.4不随身携带定位识别卡入井者按严重违章处罚2000元/次,井口检身工发现此类情况必须拒绝其入井。不听从井口检身工劝阻者处罚2000元/次,井口检身工未阻止或未发现,处罚井口检身工200元/次。

 2.5严禁使用他人的定位识别卡入井,否则处罚2000元/次。

 2.6入井人员必须在矿灯房进行验卡,以便确认识别卡是否完好或个人信息是否正确,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识别卡不完好或个人信息不正确严禁下井,否则处罚2000元/次,矿灯房工作人员负责监督管理验卡工作。

 2.7每一名持卡人员均应爱护所持的定位识别卡,严禁敲打、挤压、浸泡、私自拆卸,发现一次处罚200元。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目前定价300元/卡)并罚责任人500元/次。

 2.8持卡人员识别卡丢失,有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照价赔偿。

 2.9定位识别卡第一次由矿统一免费发放,使用寿命满后由矿统一更换,其他情况均由持卡人照价赔偿。

 2.10外单位临时入井人员使用卡后不能及时收回的,由客浴服务员负责照价赔偿。

 2.11定位系统统计的人数同各单位申报的入井人数进行核对,查出不一致时,生产指挥中心跟踪落实,发现有瞒报、谎报情况的,处罚当天值班领导200元/人次。

 2.12其他人员故意破坏系统设备、传输线路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2.13积极鼓励广大职工监督不携带识别卡入井、一人携带两卡或多卡入井、识别卡不完好或个人信息不正确的人员下井现象,对于举报人员奖励2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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