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能源局 省应急管理厅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贵州省应急厅

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各煤监分局,各煤矿企业:

2021年元月19日凌晨3时26分左右,毕节市大方县瑞丰煤矿11204回风巷反掘工作面施工钻孔时,有毒有害气体涌出造成4人一氧化碳中毒,其中3人遇难、1人已送医院救治。经初步分析,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煤矿安全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施工过程中出现头晕、有刺激性气体且乏力时,未第一时间撤离现场。二是盲目应急处置,井下带班领导和瓦检员在得知11204回风巷反掘工作面施钻点有毒有害气体异常涌出情况后,仍然冒险进入危险区域查看,导致事故扩大。三是施钻作业风险研判不到位,钻孔进入采空区附近,未认真研判采空区有毒有害气体涌出的风险,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四是井下发生一氧化碳超限后,煤矿安全监测系统中企业处置措施显示为闭锁试验,导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未能及时响应。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管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坚决做好岁末年初煤矿生产安全防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大方县瑞丰煤矿一氧化碳中毒事故的发生,反映出我省煤矿安全生产仍然严峻复杂,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和“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且全省“两会”召开在即、春节将至,各地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时刻保持清醒,充分认识做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增强防范化解煤矿安全风险的紧迫感,始终绷紧煤矿安全生产这根弦,压紧压实煤矿安全管理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矿安〔2021〕4号)提出的7项具体要求,细化完善安全管控措施,坚决防范遏制较大煤矿事故,坚决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煤矿事故,全力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各煤矿企业要迅速行动起来,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立即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黔能源煤安〔2020〕118号)要求,对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中井工煤矿221项、露天煤矿165项安全自检表全面开展自检自改工作,并按照隐患排查“日报告周调度”工作机制,从即日起每日18时前将当日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填报至全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和隐患信息填报工作,并每日安排专人审查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认真排查整改报告隐患的依法免予或者从轻处罚,反之从严从重处理,并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等措施严厉惩处。省级监管监察部门将定期抽查各地各煤矿企业隐患排查和信息填报情况,对不认真排查隐患或不按要求填报隐患信息的将全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约谈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

三、全力防范煤矿瓦斯灾害

要清醒认识瓦斯仍然是威胁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杀手”,持续开展煤矿瓦斯防治六个专项行动,推动煤矿瓦斯防治攻坚成果动态达标,全力以赴防范煤矿瓦斯事故发生。各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理念,按规定配备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和专业防突技术人员,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发生瓦斯超限必须按规定立即停电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原因、落实措施,有效防范瓦斯超限;严格落实地质预测预报预警制度,掘进面要坚持“逢掘必探、先探后掘”,遇地质变化危及生产安全时,必须立即预警并停止作业,分析研判后采取针对性措施;按规定及时测定煤层瓦斯参数,经评估有突出危险性或达到突出鉴定启动条件的,必须按规定及时开展突出危险性鉴定或直接认定;要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坚持“可保必保”,突出煤层掘进面严禁采用非定向长钻孔顺层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主要的区域防突措施。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将煤矿瓦斯防治六个专项行动具体要求始终贯穿于监管监察全过程,督促各煤矿企业坚持做好瓦斯防治攻坚任务动态达标管控,坚决打击煤矿瓦斯超限作业、抽采钻孔造假、抽采数据造假、监控数据造假、达标评价造假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各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切实加强井下钻孔设计和现场施工安全技术管理,采用干式排渣工艺施工时,必须设置有“风水联动”装置并能可靠运行,作业现场下风侧要悬挂一氧化碳报警仪或者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施工过程中实时监测一氧化碳浓度,当发生超限时,要第一时间撤出现场人员。同时,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开展煤矿从业人员入井前安全宣誓和“手指口述+预想”安全确认作业法,严格落实30、45万吨/年掘进面9人限员规定和煤矿矿级领导入井带班制度,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五、盯紧看牢停产停建煤矿

深刻吸取湖南省耒阳市源江山煤矿“11·23”重大透水事故和重庆市永川区吊水洞煤矿“12·4”重大一氧化碳超限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停产停建煤矿盯守责任。对长期停产停建矿井井口未实施物理封闭的,煤矿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派驻工作人员驻矿盯守;对停产停建矿井需要通风排水的,要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带班,配备瓦检员、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在盯守人员的监督下开展正常通风排水;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停产停建煤矿盯守情况调度,对不按规定落实盯守责任的,及时开展政务督查督办。

六、严格煤矿安全监管监察

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黔能源煤安〔2020〕118号)要求,结合全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所有在册煤矿及上级企业开展全系统、各环节安全生产大排查,实现煤矿自查自检、企业内部检查、监管检查、监察执法等四个100%,并逐矿形成大排查报告,分析找准煤矿安全深层次问题,逐矿落实整改措施。同时,针对岁末年初煤矿安全生产特点,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去在关键时、查到关键点、追到关键人”的要求,对灾害严重、安全管理差等“不放心”煤矿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并严格对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准确认定隐患,督促及时消除隐患,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严防非法违法生产作业行为,把不安全的生产能力“减下来”、把不安全的生产速度“慢下来”、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停下来”、把依法应当关闭的煤矿“关下来”、把风险隐患“防起来”。

七、强化监测监控预警调度和应急值守

煤矿企业要规范使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时如实填报瓦斯、一氧化碳等超限处置措施。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强化煤矿安全监测监控预警调度,积极应用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开展“互联网+监管监察”远程执法,加强煤矿瓦斯、一氧化碳超限预警分析,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科学处置,并督促落实到位。同时,要认真做好应急值班值守,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制度,严禁擅离职守,并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煤矿企业要严格遵守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当发生事故或遇到险情时,要及时上报,严禁迟报、谎报、瞒报。

请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分别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煤矿企业。

省能源局 省应急管理厅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1年1月1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贵州省能源局办公室 2021年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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