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古县兰花宝欣煤业有限公司 “7.24”机电事故调查报告,李天鹏

山西古县兰花宝欣煤业有限公司“7·24”机电事故调查报告

2016 年 7 月 24 日 5 时 13 分,山西古县兰花宝欣煤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兰花宝欣煤业)井下 3103 综采工作面机头处发

生一起机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36 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7 月 25 日,山西煤矿安全监

察局临汾监察分局组织古县人民政府、监察局、安监局、公安

局、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古县人民检察

院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联合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

证、技术认定及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

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

建议,制定了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概况

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花集团)位

于山西省晋城市,公司成立于 1997 年,是一家集煤炭、煤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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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服务业、新能源新材料、消费品生产五大板块为一体的大

型现代化企业集团,为晋城市地方国有企业。集团旗下核心控

股企业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

截止 2013 年底,兰花集团总资产达到 321 亿元,净资产 131

亿元。子公司 60 余家,员工 3 万人。公司主导产品煤炭年生产

能力 2300 万吨,尿素年生产能力 140 万吨,甲醇年生产能力

40 万吨,二甲醚年生产能力 20 万吨。

兰花集团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晋)MK 安许证字〔2014〕

DQ025,有效期自 2014 年 4 月 9 日至 2017 年 4 月 9 日。

(二)山西兰花焦煤有限公司概况

山西兰花焦煤有限公司位于山西省临汾市,公司成立于

2008 年 7 月,为兰花集团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为山西兰花科

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整合控股山西古县兰花宝欣煤业有限公

司及山西蒲县兰花兰兴煤业有限公司,其中宝欣煤业生产能力

90 万吨/年,兰兴煤业生产能力 60 万吨/年。

山西兰花焦煤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晋)MK

安许证字[2016]DQ024Y1B1,有效期 2016 年 1 月 29 日至 2019

年 1 月 28 日。

(三)山西古县兰花宝欣煤业有限公司概况

兰花宝欣煤业是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

办公室以晋煤重组办发[2009]84 号文件批准的原山西蓝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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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开发有限公司玉生煤矿扩界的单独保留矿井;公司位于古县

县城北东 30km 处的北平镇贾寨村东,经济类型为地方国有。山

西兰花焦煤有限公司、山西蓝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占有 55%、

45%的投资股比。

该矿于 2010 年 12 月 14 日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办基

发[2010]1696 号文批准开工;2013 年 12 月 18 日山西省煤炭工

业厅以晋煤办基发[2013]1780 号文件批准矿井进入联合试运转;

2014 年 12 月 18 日通过山西省煤炭厅组织的竣工验收,2015 年

3 月 18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015 年 4 月 19 日获批正式转为

生产矿井。目前矿井证照齐全有效。

矿井批准开采 2

#—11#煤层,井田面积为 6.0181km2,生产规

模 90 万吨/年,目前开采山西组 2

#、3

#煤,设计可采储量为 1410

万吨,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为 11.2 年。

1.开拓开采系统

矿井采用主斜副立混合开拓方式,布置三个井筒:主斜井、

副立井、回风立井。其中主斜井装备 DTC100/23/450S 型大倾角

强力带式输送机,主要担负矿井主提升任务,兼作矿井的安全

出口;副立井选用 2JK-3×1.8/30E 型提升机,装备一对单层单

车单绳罐笼(一宽一窄),担负矿井人员、材料提升任务;回风

立井装备有两台 FBCDZ-8-No25/2×315kW 型矿用防爆对旋轴流

式风机,另设有封闭的梯子间,兼作矿井的另一个安全出口。

矿井联合开采 2

#和 3

#煤,层间距平均 18 米左右,轨道大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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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风大巷和运输大巷布置在 3

#煤层;开采 2

#煤层时,通过联巷

和 3

#煤层大巷沟通。

现开采区域 2#煤层不可采,工作面均布置在 3#煤层。现有

综采工作面 1 个:3103 工作面;综掘工作面 2 个:3107 胶带顺

槽及 3109 胶带顺槽掘进工作面。采煤工艺为综采一次采全高,

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掘进采用综掘工艺,锚网索联合支护。

2.通风系统

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通风方法为抽出式。选用两

台 FBCDZ-8-No25/2×315kW 型矿用防爆对旋轴流式风机,一台

工作,一台备用,矿井总进风量为 6857 m

3

/min,总回风量为

6931m

3

/min。

掘进工作面采用FBDNo6.0/2×15kw型局部通风机压入式通

风。

3.提升运输系统

井下原煤运输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实现从综采工作面到

主斜井至地面的连续运输。

井下辅助运输方式采用 SQ-100B 型无极绳连续牵引车、轨

道运输。

4.排水系统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主斜井井底布置有总容量

1300m

3的主、副水仓,中央水泵房安装 3 台 MD85-67×7 型离心

式水泵,一用一备一检修。沿主斜井敷设两趟Φ159×6mm 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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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管。

3

#煤采掘工作面敷设 4 吋排水管,积水通过排水管排至北翼

皮带运输大巷水沟,流入中央水仓,通过管子道、主斜井管路

排至地面。

5.供电系统

矿井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建有一座 35KV 变电站,其中,

一回路引自贾寨 35kV 变电站;另一回路引自金堆 110kV 变电站。

采用 10kV 电源下井,由地面 35KV 变电所沿主斜井引至中央变电

所。

6.六大安全系统

(1)监测监控系统:矿井采用 KJ80N 型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监控主机(双机热备)设于地面调度楼监控室内,井下布置有

23 个监控分站及各种传感器 152 台。

(2)人员定位系统:矿井采用 KJ251A 人员定位系统,井下

设有 8 个传输分站,41 个读卡分站,井下各巷道、采掘工作面

均安装有读卡器。

(3)紧急避险系统:矿井在北翼 4

#联络巷处设置一个永久避

难硐室,可容纳 80 人。

(4)压风自救系统:地面空气压缩机房安装 2 台 SCR340V-8

型螺杆型空压机,1 台工作,1 台备用。井下安装Φ108×4无

缝钢管沿主斜井敷设至井下工作面,安装有 ZYJ(C)型压风自

救装置或 ZYJG(C)型压风自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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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供水施救系统:管路利用井下消防洒水管路,设置阀门

与生活用水管路相连,沿回采工作面及掘进工作面敷设Φ108×

4mm 型钢管,安装供水施救装置。矿井生活用水取自深层机井水

源,水质符合要求。

(6)通讯联络系统:

矿井通讯系统包括调度通讯系统、无线通讯系统和广播系

统。

调度通讯系统:矿井采用KTJ-113型矿用通讯交换机一套,

装机容量 256 门。各采掘工作面、井下巷道最高点,中央变电

所、主水泵房等主要工作地点均设电话并直通矿调度室。

矿用无线通信系统:安装有 KT105A 多信道无线调度通信系

统,配备手持机 100 部,可实现单独与调度通话。

矿用广播系统:安装有 KTK113 应急广播系统,井下防爆音

箱安装于主、副井井底、井下轨道及运输大巷、井下主变电所、

采区变电所、采掘工作面及顺槽、避难设施内等,共 15 个。

(四)事故地点及设备配置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 3103 综采工作面机头处。3103 综采工作面采

用倾斜长壁后退式开采,工作面长度 148.5m,顺槽可采长度为

669m。工作面形成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2016 年 1 月 10 日安

装完成,1 月 16 日开始生产调试。工作面服务年限 5.6 月。至事

故发生时工作面已推进 383m。

工作面主要设备配置为:ZZ3400/15/24 型支撑掩护式液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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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架 100 台,MG150/375-W 型双滚筒采煤机, SGZ630/220 型可

弯曲刮板输送机,SGB-620/40T 型转载输送机,DSJ80/40 型可

伸缩胶带输送机,WRB-200/31.5 型乳化液泵站。

3103 综采工作面机头及皮带顺槽压力大,巷道变形严重,

受压变形巷道断面宽约 2.3-2.5 米,高约 1.3 米左右,超前巷

道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柱径 100mm)配合 1m 金属铰接顶梁进行

支护,每排布置为一梁双柱,超前支护距离为 30 米。

用于维护 3103 运输顺槽单体支柱的 25 号液压管路从 1

#综

采支架接出约 10 米,经过机头用铁丝吊挂至 3103 运输顺槽超

前支护靠工作面煤壁处,再通过异型三通从 25 号管路上接出

100 米长的 10 号液压管,用于 3103 运输顺槽的单体支柱维护。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 年 7 月 24 日 0 点班,当班入井人员 54 人,其中:3103

综采工作面有 9 名工人,3107 运输顺槽有 8 名工人,南翼皮带

巷有 8 名工人,南翼轨道巷有 7 名工人,3103 轨道巷有 3 名工

人,另外还有机运队、通风队各 7 名工人,4 名安全员及 1 名跟

班矿领导。

2016 年 7 月 23 日 23 点,综采一队副队长李勇庆组织召开

了班前会,安排了 3103 回采工作面的维护工作及注意事项。

7 月 23 日 23 点 20 分开始,工人陆续入井, 7 月 24 日 0

点左右,综采一队班长牛苏红带领本班 9 名工人进入 3103 综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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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面,分成两组进行采面维护工作,牛苏红(带班长)、赵建

军(采煤机司机)、王瑞明(支护工)、牛红芬(支护工)4 人负

责在采面机头处进行维护,郭伟负责看护乳化液泵站,其余 4

人负责在采面机尾处进行维护。工作到约 5 点左右,因机头处

底板浮煤较大,无法支护,带班长牛苏红查看现场后,指令采

煤机司机赵建军开启采煤机清理浮煤,当时,牛苏红处于 2

#和

3

#液压支架中间,王瑞明和牛红芬分别处于运输顺槽转载输送机

两侧,牛红芬在靠近工作面煤壁约 2 米处;赵建军启动了采煤

机,突然,王瑞明听到“哎呀”叫了一声,并看到采煤机滚筒

绞住了液压管,于是大喊:“赶紧停机组,液压管断了”,牛苏

红立即上前按下了采煤机急停按钮,待滚筒停止转动后,发现

牛红芬已经被卷入滚筒底部,带班长牛苏红立即向矿调度室进

行了汇报。

(二)事故救援过程

5 点 13 分,调度室值班人员马国青接到牛苏红电话报告说:

“牛红芬被卷入采煤机滚筒,挻严重的,估计不行了”。马国青

随即要求不管行不行先救人并赶紧升井,并向安全副矿长王跃

虎、调度室主任李呆祥、矿长(总经理)魏完林、副董事长薛

建康、总工程师黄全胜、地面值班副矿长王敏、井下跟班副矿

长杜红军分别作了汇报,期间,王跃虎安排矿井的救护车在井

口等待。带班长牛苏红向矿调度室进行汇报后,立即召集了机

尾处的 4 名工友一同救人,通过升滚筒、拆管路、移机组、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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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架等一系列的紧张救援,于 7 时 5 分左右将牛红芬运送至井

口。调度室主任李呆祥按照矿长魏完林的安排,安排郭志辉、

薛春雷、郭军平、苏国平 4 人随车将牛红芬送往长治市长子县

人民医院, 10 时,一行人到达长子县人民医院,与已提前在医

院等待的综采一队队长范雷战会面,因长子县人民医院不接受,

11 时又转送至屯留县人民医院,经医院诊断牛红芬已无生命体

征,后停尸屯留县殡仪馆。

(三)事故报告情况

7 月 24 日 5 时 13 分,调度室值班人员马国青接到综采一队

带班长牛苏红电话报告井下发生事故后,随即向矿长(总经理)

魏完林及有关领导进行了汇报;7 时 30 分,随车去医院人员向

矿长魏完林汇报,牛红芬已不行了,随后魏完林安排矿调度室

向有关部门汇报,矿调度室于 7 时 51 分向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7 时 58 分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临汾监察分局进行了电

话报告。

三、事故现场勘查及技术分析

(一)事故现场勘查

2016 年 7 月 25 日,事故调查组对山西古县兰花宝欣煤业有

限公司“7·24”机电事故进行了现场勘查。

1、勘查路线

副立井→副立井底→北翼轨道大巷→5

#联巷→北翼皮带大

巷→3103 胶带顺槽→3103 工作面机头(事故点)→3103 工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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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3 轨道顺槽→北翼皮带大巷→5

#联巷→北翼轨道大巷→副

立井底→副立井

2、现场勘查情况

(1)3103 综采工作面 MG150/375-W 型双滚筒采煤机停放于

机头处。

(2)用于维护 3103 运输顺槽单体液压支柱的 25 号液压管

从中间断裂,10 号液压管也多处断裂。

(3)3103 运输顺槽顶板坠包多,变形严重,变形距离 30

米左右,巷道高度 1.3 米,巷道宽度 2.5 米左右,支设超前支

护后行人宽度 0.8 米。

(二)事故技术分析

事故调查组成员经查阅有关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并结合

现场勘查情况认为造成该起事故原因如下:

1、综采一队采煤机司机赵建军违反操作规程,启动采煤机

前,未巡视采煤机周围,也未发出启动信号;支护工牛红芬违

反作业规程,在明知要启动采煤机的情况下,躲避在距机头 2

米的工作面煤壁处;采煤机启动后,滚筒瞬间将悬挂于机头顶

板处的 25 号液压管卷入,堆放在工作面煤壁附近与 25 号液压

管相连的 10 号液压管将牛红芬缠绕一并被卷入采煤机滚筒下,

将其碾压致死。

2、25#液压管悬挂位置不合理;3103 回采工作面端头处在

顶板压力增大,巷道变形严重的情况下,未对液压管的悬挂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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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进行调整,且在日常操作中管理不到位,未将液压管按规定

盘放。

(三)事故类型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该起事故为机电事故。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本次事故共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36 万元。

兰花宝欣煤业“7·24”机电事故伤亡人员基本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籍贯 学历 工龄 工种 伤亡

情况

培训

情况

1 牛红芬 男 47 岁 山西省陵川县 中专 4 年 支护工 工亡 已培训

五、与事故相关的其它情况

(一)安全监管情况

2016 年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局)和五人小组联

合检查了 20 次,发现隐患共 123 条;焦煤公司检查 12 次,发

现隐患 158 条。兰花宝欣煤业自查 29 次,发现隐患 230 条。

(二)煤矿当班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2016 年 7 月 24 日零点班,矿井带班领导为杜红军,于 7

月 23 日 23 点 11 分下井,井下检查轨迹为:副立井底→北翼轨

道大巷→3107 胶带顺槽→3109 胶带顺槽→3105 胶带顺槽→

3107 切眼→3105 胶带顺槽→3103 胶带顺槽→北翼轨道大巷→

副立井底。

(三)遇难者培训情况

牛红芬,支护工,于 2016 年 2 月 24 日至 2016 年 2 月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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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参加了一般从业人员年度再培训,考核合格。

六、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综采一队采煤机司机赵建军违反操作规程,启动采煤机前,

未巡视采煤机周围,也未发出启动信号;采煤机启动后,滚筒

瞬间将悬挂于机头顶板处的 25 号液压管卷入,堆放在工作面煤

壁附近与 25 号液压管相连的 10 号液压管将牛红芬缠绕一并被

卷入采煤机滚筒下,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支护工牛红芬违反作业规程,在明知要启动采煤机的

情况下,未撤至安全地点;25 号液压管悬挂位置不合理;3103

回采工作面端头处在顶板压力增大,巷道变形严重的情况下,

未对液压管的悬挂位置进行调整,且在日常操作中管理不到位,

未将液压管按规定盘放,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对工人作业中存在的违章行为不

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3)安全培训教育力度不够,安全措施贯彻执行不到位,

职工自保、互保意识差,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又一主要原因。

(4)未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煤

矿依法合规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晋政办发电【2016】8号)

的规定,在未按规定备案的情况下,周日擅自组织生产,是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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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5)山西兰花焦煤有限公司和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

全管理及安全监督不到位,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又一重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七、责任划分与处理建议

(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人

1.赵建军,男,50 岁,群众,综采一队采煤机司机。违章

作业,启动采煤机前,未巡视采煤机周围,也未发出启动信号,

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1 人

2.牛红芬,男,47 岁,群众,综采一队支护工,违反作业

规程,在明知要启动采煤机的情况下,未撤至安全地点,对这

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死亡,故不予追究。

(三)给予党纪、政纪及行政处罚人员共 18 人

3.牛苏红,男,36 岁,群众,综采一队当班带班长,负责

本班安全生产工作。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现场存

在的安全隐患,对现场工人存在的违章作业行为未及时制止,

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开除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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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罚款 5 千元。

4.张立明,男,38 岁,群众,兰花宝欣煤业 3103 综采工作

面当班安全员,负责当班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未

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当班责任区域内工人存在的

违章作业行为未及时制止,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

条规定,撤销其安全员资格证;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

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罚款 5 千元。

5.范雷战,男,52 岁,群众,综采一队队长,负责该队全

面工作。对工人日常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作业规程、安全措

施未落实到现场,对本队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

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撤销其队长职务;根据《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罚款 1 万元。

6.时小军, 男,35 岁,群众,兰花宝欣煤业安全科副科长,

主持安全科全面工作,负责矿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落实等安

全生产工作。对队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

力,安全隐患排查不严不细,查三违力度不够,对这起事故的

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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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罚款人民币 5 千元。

7.杜红军,男,41 岁,中共党员,兰花宝欣煤业机电副矿

长,当班带班矿领导,负责全矿机电设备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作为当班带班矿领导负责当班安全工作。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不到位,未及时发现 3103 综采工作面存在的安全隐患,未严格

执行晋政办发电【2016】8 号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

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撤职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

罚款 1 万元。

8.李勇,男,45 岁,中共党员,兰花宝欣煤业生产副矿长,

负责全矿井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规

定,对职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落实不

力,未严格执行晋政办发电【2016】8 号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

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撤职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

罚款 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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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跃虎,男,52 岁,中共党员,兰花宝欣煤业安全副矿

长,负责矿井安全监督及对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安全管理不

到位,安全规章制度落实不力,对职工的安全培训不到位,安

全隐患排查不严不细,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

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根

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罚

款 1 万元。

10.魏完林,男,48 岁,中共党员,兰花宝欣煤业矿长兼总

经理,负责矿井全面工作,为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职

工安全教育培训重视程度不够,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执行

晋政办发电【2016】8 号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撤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

其罚款 26030 元(上一年年收入的 30%;上一年实际收入 86768

元)。

11.段中民,男,35 岁,群众,山西兰花焦煤有限公司安监

部副部长,负责公司所属矿井的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工作。对

该矿规章制度贯彻落实监督和日常检查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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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十二条,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2.黄涛,男,44 岁,中共党员,山西兰花焦煤有限公司安

全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对该矿规章

制度贯彻落实监督和日常检查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

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十二条,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3.梁永红,男,47 岁,中共党员,山西兰花焦煤有限公司

生产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公司包兰花宝欣煤业的副总。负责

公司生产和技术工作。对兰花宝欣煤业安全工作检查不力,对

本起事故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4.刘新红,男,48 岁,中共党员,山西兰花焦煤有限公司

总经理,负责兰花焦煤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主抓公司生产、

技术和安全等工作。对公司所属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

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5.张仙保,男,53 岁,中共党员,山西兰花焦煤有限公司

- 18 -

董事长兼山西古县兰花宝欣煤业有限公司、山西蒲县兰花兰欣

煤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指导公司开

展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严格执行晋政办发电【2016】8 号规

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6.崔文红,男,50 岁,群众,山西兰花集团公司驻临汾焦

煤公司安监站站长,对兰花宝欣煤业安全工作检查不力,对本

起事故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7.郭志亮,男,29 岁,群众,古县安监局北平安监站工作

人员、“五人小组”成员,为该矿包保责任人,负责该矿日常安

全检查工作。对该矿安全检查监督不到位,隐患排查不深入,

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八条规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8.马全林,男,40 岁,中共党员,古县安监局北平安监站

站长、“五人小组”组长,负责北平站的全面工作及区域内煤

矿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对兰花宝欣煤业安全检查监督不到位,

隐患排查不深入,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 19 -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八条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9.刘峰,男,39 岁,中共党员,古县安监局综合二办主任,

负责古县煤矿行业全面工作。对该矿日常安全检查监督不到位,

隐患排查不深入,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八条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0.李天鹏,男,43 岁,中共党员,古县安监局党组成员,

分管安监局综合二办、北平安监站,负责北平站辖区内煤矿安

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兰花宝欣煤业日常安全监管检查不到位,

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八条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四)对煤矿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建议对山西古县兰花宝欣煤业有限公司处以20万

元人民币罚款。

2.事故发生后,山西兰花宝欣煤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

及时向煤矿监察机构上报事故情况(5 时 13 分发生事故,7 时

58 分临汾分局接到矿方报告)。

建议: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规

定,给予行政罚款人民币 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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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古县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全县煤

矿企业结合本次事故开展一次反思教育活动,认真汲取本次事

故教训,切实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

实基础管理工作。

(二)古县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煤矿依法合规安全生产

的紧急通知》(晋政办发电[2016]8 号)的规定,严格落实节假

日公休制度,严格按照 276 个工作日规定组织生产,对有特殊

安全要求的煤矿,要制定具体的安全措施,并进行报、批、备

后方可在批准的区域内进行生产活动。

(三)古县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政府机构改革

合并中,要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的设置,充实专业技

术人才,及时解决监管车辆、办公经费不足等问题,充分调动

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切实将安全监管工作落

到实处。

(四)兰花集团要全面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

真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

意识、操作技术水平,增强职工自保和互保能力,防范麻痹思

想。

(五)兰花宝欣煤业要进一步加强矿领导带班和隐患排查治

理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予以整改,强化现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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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反“三违”力度,确保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规

程措施落实到现场,确保安全生产。

事故联合调查组

2016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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