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绞车安装、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绞车滚筒

小绞车安装、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绞车的管理,防止斜坡提升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暂 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滚筒直径800mm以下的运搬绞车和各种内齿轮绞车,回柱绞车。

第三条.对小绞车的管理,实行使用单位维修管理、动力科技术管理、安监处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使用小绞车的单位,应把小绞车及有关设施(轨道、钢丝绳、保险绳、地辊、阻车器、安全门等)做为本单位安全技术管理重点,由技术副队长具体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健全检查、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制度,并有详细的检查维修记录。

第五条.小绞车由矿机修厂负责检修,使用单位负责安装。

第六条.小绞车必须做到挂牌使用,牌板上注明:小绞车型号、用途、使用地点、使用单位、钢丝绳规格、坡度、长度、提车数量、包机人等内容。牌板规格、内容、格式由动力科制定,机修厂负责加工,全矿统一标准。

第七条.绞车牌板,绞车信号盘由使用单位管理,小绞车有动力科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第八条.动力科要建立健全小绞车使用管理制度,做到帐、卡、物、牌板四对口。

二.小绞车安装

第九条.小绞车安装必须经过技术部门设计,内容包括:安装位置、硐室尺寸、车场形式、运输方式、钢丝绳规格和长度、一次提运矿车数、防跑车装置的形式、位置及小绞车的固定方式、安全技术措施等。小绞车的安装使用必须列入作业规程,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条.小绞车安装之后,必须经动力科、安监处等业务职能科室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安监处下发《小绞车使用通知书》方可使用,否则追究使用单位技术副队长(或技术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小绞车的硐室应符合设计,支护达到合格品,通风良好,其净高不小于1.8m,支护棚子距小绞车最近距离不小于0.5m,硐室内设备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间距。

第十二条.小绞车斜巷上部变坡点距小绞车和弯道处应有不少于4m的安全距离。

第十三条.安装的小绞车其滚筒中线应与轨道提升中线重合,安装平稳、牢固、方便操作,不爬绳、咬绳、跳绳。

第十四条.小绞车应按下列规定安装:

1.掘进上山(倒拉牛)绞车应安装在直道外侧,绞车机体距运行矿车的最外侧和棚柱不小于0.5m,迎头应安装直径不小于30mm长度不小于1.5m的圆钢制作的双地锚,地锚角度为65-75度。双地锚的间距在200-300mm之间,用直径12.5mm钢丝绳连接,连接卡子不少于3个。导向轮的直径不小于400mm,导向轮与地锚用直径为15.5mm的钢丝绳固定,固定卡子不少于3个。

2.小绞车使用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用于搬运综采、综掘上部的小绞车其固定方式按综采、综掘上部下放、回收编制的安全措施执行)应用150#混凝土基础固定,基础规格大于小绞车底座几何尺寸0.6m以上,地角螺丝必须采用标准做法,丝扣长度不小于400mm,直径不小于18mm,长度不小于1.2m。

3.小绞车使用期限在六个月以内,必须用18#槽钢制作坚固的底盘,底盘上必须带有防滑护圈的戗压柱窝,用直径不小于18mm的标准件螺丝将绞车固定在自加工的底盘上,然后 用戗压柱和地锚固定。前边两颗为迎压戗柱,戗柱角为65-75度,后边两颗为压柱。垂直定板,柱根要打在柱窝内。不准加楔,压柱使用原木时,其直径不小于150MM,严禁用戗压柱代替硐室的棚子支柱,戗压柱距操纵杆的间距不小于150MM,地锚可用直径为20mm的圆钢制作,长度不小于1.5m,用直径15.5mm的钢丝绳将地锚与绞车连在一起,固定牢固。

4.坡度小于7‰的巷道中安装牵引绞车时,绞车可安装在巷道一侧,绞车机体最突出部位距离轨道外侧不小于400MM。

第十五条.小绞车提升信号必须是声光信号,且清晰可靠,有醒目的(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标志,各种小型电器等应安装在信号盘上,信号盘的规格尺寸、形式由动力科设计,交矿有关单位制作。

三、小绞车有关设施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小绞车斜巷或临时车场应符合设计。支护达到合格品。顶板距离轨面不小于1.8M,矿车最外侧与斜巷最突出部位或设置的管道。电缆等设施不小于300MM,水沟流水不得冲刷巷道中心。

第十七条.绞车斜巷下部停车场应设有躲避硐。躲避硐距变坡点不小于2M,其规格高×宽×深=1.8m×1.2m×1m。

第十八条.小绞车提升钢丝绳必须按规格使用LD11.4KW调度绞车统一使用直径12.5mm或15.5mm钢丝绳。钢丝绳在滚筒上排列整齐。不得超过小绞车滚筒的容绳量。全力放开后滚筒最少余绳不小于3圈。

第十九条.小绞车提升钢丝绳钩头必须采用插接式并加装护绳桃型环。插接长度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

第二十条.临时提升的小绞车采用钢丝绳卡子接钢丝绳钩头时(包括卡接地锚),卡紧度应使钢丝绳被压扁尺寸大于三分之一直径,前末两端卡子“U”型螺丝应卡在付绳上,中间一个卡在主绳上,不得一顺使用。螺丝不滑扣,钢丝绳头不得散股、断丝、变形。

第二十一条.小绞车提升坡度不超过12度时,必须装设保险绳,保险绳的绳径与插接方式,插接长度同主绳的连接方式采用环套环式。

第二十二条.小绞车提升的轨道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扣件齐全、牢固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都不得大于2mm。两条轨道顶面高低差不得大于5mm、小于2mm。轨枕间距为1m,偏差不超过50mm。变坡点处的弯道必须用弯道机弯制,不准用鱼尾板连接成硬弯。

第二十三条.小绞车斜巷长度超过20M,必须装地滚,地滚间距不大于15M。无论斜巷长度多少,其上变坡点处必须装地滚。地滚固定在两边凿有凹槽的方木框内,上面钢板做成Ω型卡,用铁钉将地滚固定,安装两枕木之间,用扒钉将方木与枕木连接。

第二十四条.小绞车斜巷有起伏、顶梁时,要安装天轮,斜巷甩道及甩道侧帮要装立轮,甩道道心要装导向轮,天轮与立轮的安装数量以不磨绳为准。

第二十五条.小绞车斜坡提升必须装设防跑车装置,数量齐全,安装位置合适,至少装三档。

(一)提升长度小于50M时:

1.上部平车场(包括坡度大于5‰的牵引绞车)变坡点前应装阻车器必须动作灵敏,能自动复位。

2.上部变坡点往下1M处应装挡车门。

3.下部车场起坡点以上1M处应装挡车门,或在斜巷内装压绳式挡车门。

(二)提升长度大于50M时,根据斜坡坡度,长度的具体情况,在斜巷内装设压绳式或具有相似功能挡车门,同时按照第一款的要求装设阻车器和安全门。

(三)上山掘进时,下部车场起坡点向上5M设第二道挡车门,此挡车门随掘进前移,当上山长度超过100M时,可适当增设挡车门。

(四)下山掘进时,迎头向上设第二道随掘进前移的挡车门,第一道距迎头10M,第二道距第一道15M,同时按照第一款的要求在上部变坡点处装挡车器和安全门。

(五)上述挡车门均应牢固可靠,门柱可用矿工钢,也可用木柱,用木柱时,其直径不小于240MM,门柱应作柱窝,柱窝深度不小于200MM,且必须打在实地上。安全门的横担可采用矿工钢或道轨钢,每帮打入实体300MM以上,严禁将门柱立在棚梁上或用棚腿当门柱。

(六)安全门每班必须指定专人操作,操作机构要使用方便,动作灵敏,车过后挡车门立即关闭,行车时方可打开。

四.小绞车运行:

第二十六条.小绞车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实”

三 好:小绞车完好、基础固定和支护好、轨道质量好。

四 有:有防跑车装置、有地滚、有躲避峒、有联络信号。

二落实:管理责任落实、检查维修制度落实。

第二十七条.小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必须经过培训持有上岗操作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

小绞车司机要做到“五不开”即: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可靠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重车装的不标准不挂;超车数不挂;斜巷有行人不挂。

第二十八条:小绞车提升严禁蹬钩,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的规定。人员上下时,必须经挂钩工同意,打点器停车后方可上、下。下山掘进提升时,迎头作业人员必须进入躲避峒。

第二十九条:小绞车运行时,非操作人员不准在绞车附近作业或休息,下班时必须将钢丝绳盘起。

第三十条:斜巷运送物料如果超长,必须用专用多环链或插接式绳扣连接,严禁用其它物品连接,物料必须与车体连接牢固,严禁用矿车在斜巷运送轨道、矿工钢。

五、小绞车检查与维护:

第三十一条:使用小绞车的单位要指定专人对小绞车进行检查、检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小绞车司机在每班提升前,对小绞车的固定情况、信号、钢丝绳、连接装置、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小绞车运行日志》中。

第三十三条:小绞车钢丝绳和保险绳出现断股或断丝,磨损超过规程规定值时,必须停止使用,钢丝绳受到猛烈冲击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

第三十四条:井下使用满一年的小绞车必须上井检修。

六.附则:

第三十五条:小绞车的使用管理由安监处、动力科负责考核,凡违反本规定的,对违犯单位罚款300元,其中第一责任者承担50%。

第三十六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属矿业务职能科室。

第三十八条:本暂行规定如有同上级规定相抵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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