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管理规定,调度通信系统

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管理规定

 

 

 

 


恒源煤电股份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设计与安装 2
第三章  使用、维护与管理 5
第四章  附  则 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井下通信联络系统,保障系统安全可靠,提高矿井抗灾变能力,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矿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矿井调度中心应配备通信联络系统负责人1人、系统安装维修人员不少于4人,负责通信联络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通信联络系统管理机构责任制、管理及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通信联络系统值班制度、设计安装验收制度、使用维护管理制度、机房及设备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
 第四条  矿井应编制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矿井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通信演练。
 第五条  矿井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下通信系统图。
 第六条  推广使用井下无线通讯系统、井下广播系统。
 
第二章  设计与安装
 第七条  所有井下通信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符合国家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第八条  矿井井下调度通信系统应与行政通信系统分开,行政通信系统与公共通信网络联网。
 第九条  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一)通信联络系统应能对不同用户设置不同的优先权和呼叫权限,应具有紧急呼叫功能。
 (二)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自诊断和实时故障指示功能。当发生故障时,及时报警并指示故障位置。
 (三)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录音功能,多通道同时录音,具备一个放音通道,可在线实时查询录音、监听、回放、存储等。
 (四)井下固定电话和手持移动电话与矿井调度中心具有直通功能。
 (五)调度交换机应可以随时呼叫系统内的终端,可强拆、强插中继或用户线。
 (六)调度交换机应配置可接收系统内终端紧急呼叫的设备,显示紧急呼叫的终端号码,发出声光报警,并可进行语音录音。
 (七)调度交换机应具有全呼和组呼功能,同时处理多路呼叫。
 (八)调度交换机应具有与地面专网(公网)组网的功能。
 (九)调度交换机宜能召开多方会议。
 (十)无线通信系统应支持手持移动电话的自动漫游、越区切换。手持移动电话应具有抗震、防水、防腐功能。
 (十一)无线通信系统宜具有非法用户禁用功能、短信功能、支持脱网呼叫功能。
 (十二)井下广播系统应具有紧急广播功能,宜具有组播和选播功能。
 第十条  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必须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设施。
 通信线路入井处必须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第十一条  通信联络系统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持续工作时间不小于2h。
 第十二条  通信联络设备应有必要的备用,发生故障,应及时更换故障设备。
 第十三条  调度交换机必须安设耦合器等预防杂散电流入井的装置。
 第十四条  调度交换机与井下基站之间的传输距离应不小于10km。
 手持移动电话与基站语音通信距离:直巷断面小于13m2时不小于100m,大于等于13m2时不小于300m。
 第十五条  在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以及采区、水平、矿井的最高点,应安设电话。
 掘进工作面距迎头50m范围内,应安设电话。采煤工作面机、风两巷端头50m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采掘工作面巷道长度大于1000m时,在巷道中部应安设电话。
 第十六条  井下避难硐室(救生舱)、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等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中心的电话。
 矿长、总工程师、副矿长、安全监察部(处)、救护队、医院、车队等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中心的电话。
 第十七条  井下通信设备应不受接触网、高压线、雷雨放电和杂散电流的影响。
 井下基站、基站电源、电话、广播音箱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位置。
 第十八条  井下通信电缆应采用铠装或非铠装通信电缆、橡套电缆或MVV型塑力缆。
 第十九条  严禁井下通信电缆与其他动力电缆、安全监控设备等电缆共用。严禁井下通信线路利用大地作回路。
 第二十条  新建、改扩建、改造等矿井的通信联络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矿井建设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安装矿井通信联络系统。
 通信联络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投产。
第三章  使用、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通信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小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矿井通信联络系统的备用电源在电网停电时,能立即切换和正常使用。
 矿井应定期对通信联络系统的备用电源放电容量或备用工作时间进行测试。当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h时,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三条  每年雨季前,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对调度交换机等接地电阻进行测试,并有测试报告。
 第二十四条  矿井应建立通信设备维修室,配备相应的测试仪器和仪表。测试仪器和仪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
 矿井通信设备维修室应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填写设备运行记录。遇到异常情况或报警信息后,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记录备案。
 第二十五条  矿井通信联络系统操作维护人员应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定期巡检和维护应包括蓄电池的维护试验、交换设备的除尘及测试、传输设备的除尘及各项参数(包括通道)的测试、传输线路的检查等内容。
 对易造成通信中断的传输线路、通信设备的电源及接地线等重点部位,应加强巡检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  矿井通信联络系统故障必须由专业人员处理,并填写处理记录。
 处理故障时,操作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需操作仪器处理的应有安监员、瓦检员现场监护。
 第二十八条  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发生故障,必须在2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否则,断电撤人。井下作业地点通信设备发生故障,必须在8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否则,立即更换。
 第二十九条  通信设备的关键及易损件备件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第三十条  采掘工作面生产过程中应制定通信设施保护措施。
 严禁在井下擅自拆开通信设备。
 第三十一条  井下使用移动通讯设备的矿井应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井下通信系统图应标明设备名称、型号、安装地点、数量、线缆长度、芯线对数及型号、使用单位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改,每季度末报矿井负责人审批签字。
 第三十三条  矿井应建立健全下列通信联络系统台帐记录:
 (一)设备、仪器台账。
 (二)线缆接线盒线位表。
 (三)值班记录。
 (四)系统运行记录。
 (五)巡检记录。
 (六)检修记录。
 (七)设备故障记录表。
 (八)设备及线缆回收台帐。
 第三十四条  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历史数据应每月进行备份,备份数据保存1年以上。图纸、台帐记录等技术资料应保存3年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公司调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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