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于印发广东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名录(2016年本)的通知,东莞环评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近日于广东省东莞市环保局获悉《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名录(2016年本)的通知》,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各环保分局,环监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为进一步整合市、镇街(园区)两级行政资源,全面强化基层服务能力,精简审批层级,提高办事效率,我局结合《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的要求及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调整市、镇街(园区)两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并制定了《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名录(2016年本)》(以下简称《名录》),《名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委托镇街(园区)环保分局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环保分局承接下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后,全权负责相关行政管理职责,同时承担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

二、各环保分局要加强审批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审批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流程。

三、各镇街(园区)要突出加强规划环评工作,通过规划环评,规范项目布局和建设,引导地方发展,从决策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通过规划环评的各镇村工业区或产业聚集区可简化审批或下放审批权限。

四、各环保分局要结合《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认真学习《名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局项目审批科反映。

附件1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名录(2016年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制定《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名录(2016年本)》,名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委托镇街(园区)环保部门审批。具体名录如下(按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环保部、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项目除外):

一、跨镇街(园区)行政区域的项目。

二、可能造成跨镇街(园区)行政区域或重点流域重大环境影响,镇街(园区)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

三、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登记表项目除外)。

四、未纳入已通过规划环评工业聚集区的含有以下工序之一的项目,工序包括酸洗、磷化、钝化、除油、脱漆(汽车维修行业除外)、电氧化、电泳、着色、蚀刻、干式印花(含丝印长台)、喷漆/喷涂(汽车维修行业和总VOCs排放量小于0.5吨/年的塑料制品制造、工艺品制造行业除外)工序。

五、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已纳入通过规划环评聚集区的第四点项目、公路、城市道路、城市桥梁、隧道、灌区工程、防洪治涝工程、农业垦殖、压延加工、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耐火材料及其制品、美容/五官科专科医院、动物园、植物园、旅游开发项目除外)。

[换行]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近日于广东省东莞市环保局获悉《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名录(2016年本)的通知》,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各环保分局,环监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为进一步整合市、镇街(园区)两级行政资源,全面强化基层服务能力,精简审批层级,提高办事效率,我局结合《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的要求及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调整市、镇街(园区)两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并制定了《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名录(2016年本)》(以下简称《名录》),《名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委托镇街(园区)环保分局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环保分局承接下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后,全权负责相关行政管理职责,同时承担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

二、各环保分局要加强审批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审批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流程。

三、各镇街(园区)要突出加强规划环评工作,通过规划环评,规范项目布局和建设,引导地方发展,从决策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通过规划环评的各镇村工业区或产业聚集区可简化审批或下放审批权限。

四、各环保分局要结合《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认真学习《名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局项目审批科反映。

附件1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名录(2016年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制定《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名录(2016年本)》,名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委托镇街(园区)环保部门审批。具体名录如下(按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环保部、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项目除外):

一、跨镇街(园区)行政区域的项目。

二、可能造成跨镇街(园区)行政区域或重点流域重大环境影响,镇街(园区)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

三、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登记表项目除外)。

四、未纳入已通过规划环评工业聚集区的含有以下工序之一的项目,工序包括酸洗、磷化、钝化、除油、脱漆(汽车维修行业除外)、电氧化、电泳、着色、蚀刻、干式印花(含丝印长台)、喷漆/喷涂(汽车维修行业和总VOCs排放量小于0.5吨/年的塑料制品制造、工艺品制造行业除外)工序。

五、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已纳入通过规划环评聚集区的第四点项目、公路、城市道路、城市桥梁、隧道、灌区工程、防洪治涝工程、农业垦殖、压延加工、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耐火材料及其制品、美容/五官科专科医院、动物园、植物园、旅游开发项目除外)。

[换行]

六、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下列项目:

(一)型煤、水煤浆生产、砖瓦制造、土砂石开采、玻璃、废旧资源加工再生利用、化工(单纯混合或分装的日用化学品制造除外)、陶瓷制品(使用电、液化石油气、天然气除外)、铁路、鞋业制造、水利发电、沼气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并网光伏发电、其他风力发电,单纯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含煤层气)发电,利用地热、太阳能热等发电项目,纳入市热电联产规划的燃气热电项目;

(二)电镀、漂染、鞣革、造纸、洗水、印花(湿式)六大重点污染企业改扩建非主要污染工序、设备项目(原地保留类除外);

(三)日新增工业废水产生量100吨及以上项目;

(四)锅炉(余热利用、电及小于10吨/小时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除外),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工程;

(五)排放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包括: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活性氯、石棉、氯乙烯)项目;

(六)稀土冶炼分离项目(非放射性部分)和稀土深加工项目(非放射性部分);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采选、冶炼加工和废渣处理、贮存、处置及再利用项目(非放射性部分)。

七、110千伏以上、220千伏以下送(输)变电项目,广播电视发射台、无线电台、雷达系统等按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电磁辐射项目;除中心镇、清溪镇、沙田镇(虎门港)、松山湖(生态园)外其他镇街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核技术应用项目。

八、本名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工作,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所处区域环境敏感程度及其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环保部门的审批工作,并配合开展对该项目的环保监管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条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重污染行业项目和可能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按规定由国家环保部门审批的除外)。具体名录由省环保部门依法制订、调整和发布。

[换行]

第六条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规定由国家和省环保部门审批的除外):

(一)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电力、水利、石油、天然气、化工、轻工、纺织化纤、汽车、船舶、电子、制药(化学药品制造除外)、选矿、非金属矿开采、水泥粉磨站、高速公路、轨道交通、水运、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泥处理处置、日处理规模5万吨以上污水处理等项目;

(二)在经审批的重污染行业统一定点基地内建设的印染(设漂染工序)和电镀(含配套电镀工序)项目;

(三)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及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应用项目,不跨市行政区域的110千伏以上、220千伏以下送(输)变电项目,广播电视发射台、无线电台、雷达系统等按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电磁辐射项目;

(四)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项目;

(五)可能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

(六)其他在地级以上市范围内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项目。

具体名录由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依法制订,并报省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发布实施。

第七条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本办法第五、六条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八条各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名录实行动态评估、管理和调整。

第九条地级以上市和县级环保部门不得审批重污染行业统一定点基地外的化学制浆、电镀(含配套电镀工序)、印染(设漂染工序)、鞣革、危险废物处置等重污染行业项目。

第十条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可要求下一级环保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下一级环保部门应在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逾期视为同意。由国家和省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初审意见,逾期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纳入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规划的建设项目,在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有审查权的环保部门审查通过后,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可适当下放,具体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可以依法予以撤销。对相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各地级以上市和县级环保部门应定期将其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情况报送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环保部门制订。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分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2009〕104号)同时废止。

[换行]

附件3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2015年第17号公告)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如下(按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除外):

一、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项目;

二、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

三、化学制浆、电镀、印染、鞣革、危险废物处置等五类重污染行业统一定点基地;

四、在省内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项目:

(一)水利:跨流域或区域引(取)水工程,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

(二)能源:火力发电(包括热电);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或气化发电(包括热电);综合利用发电(包括热电);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风力发电项目;新油田、气田开发项目;

(三)交通:国家高速公路,涉危险化学品码头,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内河航运项目,扩建运输机场,军民合用机场;

(四)冶金有色:新建铁矿开发项目,有色矿山及砷矿开发项目,炼钢炼铁,轧钢,以矿石为原料的金属冶炼项目,电解铝、氧化铝项目,电石、焦炭项目;

(五)石化: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新建沥青生产项目(改性沥青除外);

(六)化工:化学药品、农药制造项目,新建精对苯二甲酸(PTA)、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油及天然气等煤化工项目,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

(七)机械电子建材:新建汽车整车,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拆船,水泥熟料制造,平板玻璃制造;

(八)轻工纺织:化学制浆(含化机浆),年产20万吨及以上造纸,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鞣革,味精(利用商品谷氨酸生产味精除外),柠檬酸,酒精制造,变性燃料乙醇;

(九)社会事业:大型主题公园;

(十)重污染行业统一定点基地外建设的电镀(含配套电镀工序项目)、印染(设漂染工序)项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医疗废物处置除外)和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

五、核与辐射项目

(一)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核技术应用项目;

(二)稀土冶炼分离和稀土深加工项目(非放射性部分除外);

(三)按规定应当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的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采选、冶炼加工和废渣处理、贮存、处置及再利用项目(非放射性部分除外);

(四)一站多台卫星地球上行站、多台雷达探测系统以及其它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六、燃气发电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未审查通过全市热电联产规划环评的燃气热电项目,珠江三角洲地区总规模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燃油锅炉(余热利用除外)。

七、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新增工业废水日均排水量5000吨及以上项目。

八、本名录中未注明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和增加规模的改、扩建。

九、本名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划分的相关文件或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