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初步设计消防专篇内容及深度规定》《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运行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相关要求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初步设计消防专篇内容及深度规定》《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运行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能发核电〔2018〕82号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核电厂消防工程初步设计、竣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我局制定了《核电厂初步设计消防专篇内容及深度规定》《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运行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上述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能源局

2018年12月11日

核电厂初步设计消防专篇内容及深度规定

为提高核电厂工程初步设计消防专篇编制质量,进一步规范核电厂工程初步设计消防专篇内容与深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能源行业标准《核电厂初步设计文件内容深度规定》(NB/T 20401-2017)等法规标准,制定本规定。

I.总体编制要求

一、核电厂初步设计消防专篇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应包括专篇所需的说明书和图纸。文件应齐全,应注明版本、签署人员和签署日期。

二、说明书中应包括核电厂工程建(构)筑物和设施的消防设计、消防设施布置、设备和材料选型、设计计算等内容。图纸应符合国家相关制图标准,应清晰、比例适当。说明书和图纸均应使用中文,若使用外文应进行中文内容标注。

三、当核电厂消防设计由两家及以上设计院承担时,应明确消防总体设计院,并由其负责消防专篇的编制和协调工作。
四、核电厂初步设计消防专篇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法规标准、火灾危害性分析、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防火间距、消防车道、防火分区、消防疏散、建筑构造、工艺系统防火、通风防火、消防给水、灭火设施、消防供电及应急照明、火灾自动报警、防烟和排烟、消防站和消防组织等。

II.图纸及计算书编制要求

一、图纸内容及深度要求

(一)防火分区图

核岛子项防火分区图。应标注防火区类型、防火区边界、耐火极限、该防火区内的房间名称、编号。

(二)总图部分

1.全厂总体规划图,比例为1:5000~1:10000。应表示全厂总体规划内容和分期建设情况。

2.厂区总平面布置图,比例为1:1000。应标注各子项间的最小安全间距。

3.厂区消防通道布置图,比例为1:2000。应表示全厂消防通道路径和最小转弯半径。

(三)消防给水及灭火系统

1.全厂消防系统总平面布置图,比例为1:1000。应表示消防系统总体分区及相关接口,包括区域名称、水源、消防水池或水箱、消防水泵、稳压泵、干管平面布置、联络检修阀门等重要附件;应表示消防水泵等主要设备一览表。

2.核岛消防给水系统流程图。应表示核岛室外、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和水喷雾系统,包括管路系统、阀门、喷头和消火栓布置等。

3.常规岛(含自动灭火系统)消防给水系统流程图,厂区消防水生产系统和分配系统流程图。应表示常规岛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和水喷雾系统,包括管路系统、阀门、喷头和消火栓布置等,应表示厂区消防水生产系统和分配系统主要设备、管路系统和主要阀门等。

4.常规岛和BOP气体灭火系统流程图。应表示常规岛和BOP气体灭火保护区域或对象,储瓶间位置及气瓶数量、管路系统、喷头和阀门等;应表示气瓶系统等主要设备一览表。

5.泡沫灭火系统流程图。应表示泡沫灭火对象、泡沫液罐组、管路系统、主要阀门、泡沫产生器布置点、泡沫栓布置点等;应表示泡沫液罐、泡沫产生器、泡沫栓等主要设备一览表。

6.消防水泵房和稳压装置平、剖面图,比例为1:100。应表示泵房主要建筑型式和建筑轴线尺寸、消防水泵、稳压水泵、稳压罐等的布置,管道和阀门的布置。

7.消防水池或水箱平、剖面图,比例为1:100。应表示消防水池或水箱布置及尺寸,管道和阀门布置,进、出水管布置,包括最低消防保证水位在内的各特征水位等。

8.厂区消防站布置图,比例为1:500。应表示消防站布置尺寸和方位、各建构筑物名称和大小、训练场地、道路交通、进出大门等;应表示消防站主要建构筑物一览表。

9.厂区消防站主要建筑物布置图,比例为1:100。应表示消防站主要建筑物各层平面图。

(四)建筑部分

1.反应堆及相关设施厂房安全疏散布置图。应表示反应堆及相关设施厂房各层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等设置情况。

2.常规岛主厂房安全疏散布置图。应表示常规岛主厂房各层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等设置情况。

3.主要的BOP厂房安全疏散布置图。可根据《核电厂初步设计深度内容规定》里需要出图要求定义主要BOP厂房。应表示BOP厂房各层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等设置情况。

4.主要管廊安全疏散布置图。综合技术管廊、重要厂用水进水廊道等主要管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疏散指示等情况。

(五)消防供电及应急照明

消防相关设备及应急照明供电系统图。应表示出消防水泵组、火灾报警控制器、氢气探测系统、排烟风机、加压风机、应急照明等消防设备及系统的主电源、备用电源的引接方式。应标注出电源引接母线的编号。同类性质的负荷可合并出图。

(六)火灾自动报警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图或拓扑图。应表示全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组成、结构和与相关设备的连接关系。应表示主要设备所处的区域。应附有图例符号。应列出消防控制室的主要设备清单。

(七)防烟和排烟

1.相关建筑或区域的机械排烟系统图。应表示排烟系统和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风口等全部部件组成,以及与相关设备的连接关系控制。应附有主要设备清单和图例符号。

2.相关建筑疏散楼梯间及前室的加压送风系统图。应表示设备所处的区域,系统风量、风机压头等。应附有主要设备清单和图例符号。

二、计算书

(一)核电厂消防设计应进行必要的消防设计计算,并编制以下计算书:

1.消防水量、水压、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箱容积计算书;

2.消防水泵选型计算书;

3.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用量及气瓶数量计算书;

4.泡沫灭火系统计算书;

5.核岛、常规岛、BOP防烟和排烟系统计算书。

(二)消防专篇文件中不需附计算书,但应包含必要的计算成果。

III.说明书编制要求

一、核电厂项目概况

(一)厂址简述

1.应说明厂址地理位置及附近城镇等概况。

2.应说明厂址区域地形地貌、地震地质情况、主要气象参数等。

3.应说明区域交通运输条件和厂外道路设置方案。

(二)装机规模和总体规划

1.应说明本期工程的机组型式和规划建设规模;如为扩建工程,应说明已建机组情况和本期机组的建设安排(包括开工和投产日期)。

2.应说明全厂总体规划方案。

3.应说明本期工程采用的核电技术方案和主要特点。

4.应说明本期工程投资方、建设方、设计方、营运方、主要承建单位(如已确定)等。

5.应说明本期工程消防设计范围。

二、核电厂消防设计总要求

(一)消防设计依据

1.法律法规

应说明本期工程消防设计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名称和实施日期。

2.规范标准

(1)应说明工程本期消防设计所执行的规范标准名称、编号、实施日期。

(2)如采用国外标准,应提供外文原版,并在必要时提供中文翻译版本,并说明采用国外标准的理由;当使用国外标准且在有适用的国内标准时不应低于国内标准要求。

(3)若按核岛、常规岛、BOP分别选择所执行的消防标准,应说明所选用的消防标准及理由。

(二)消防设计目的

应说明本期工程消防设计主要目的和方针。

(三)消防设计准则

1.消防设计原则

(1)应明确设计同时发生火灾次数。

(2)应说明火灾预防和限制火灾蔓延措施。

(3)应说明消防设施(防火屏障、火灾自动报警、灭火、防烟和排烟等)基本功能要求。

2.消防设计基准

(1)应说明一般设计基准、人员安全和设备不可用的设计基准。

(2)应说明消防设备安全分级、抗震分类、质保要求原则。

3.设计接口

应说明核岛、常规岛、BOP的消防设计范围、设计分工、设计内容、分界点、职责。

三、火灾危害性分析及防火分区

1.应对核岛重要消防对象进行初步火灾危害性分析,并简要说明所采用的火灾危害性分析方法。

2.应进行防火区划分,说明防火区/防火小区类型、划分原则及其防火屏障耐火要求。

3.应对各厂房重点区域(与核安全相关或火灾风险集中的区域)的主要防火分区划分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被保护对象名称、火灾风险、防火区/防火小区类型及其防火屏障的耐火特性)。

4.当对重要消防对象进行火灾荷载定量计算时,应列表给出厂房内重要区域(核安全相关设备区域、火灾荷载较高区域等)的防火区/防火小区面积、可燃物/特殊火险、总火灾荷载、火灾荷载密度、火灾持续时间、边界耐火极限、火灾探测方式和灭火设施等(附表1)。例如:反应堆厂房、电气厂房、辅助厂房、安全厂房、燃料厂房、放射性废物厂房、柴油发电机厂房等。

5.应说明开展火灾薄弱环节分析或安全停堆分析的原则要求。

四、总图消防设计

(一)总平面布置

1.应简述全厂总体规划,分期建设情况。

2.应说明厂区总平面布置方案,对于扩建工程应同时说明已建工程的厂区总平面布置方案。

3.应说明本期工程子项内容,并给出子项内容一览表。

4.应说明厂区道路设置方案。

(二)安全距离

1.应根据本期工程子项内容和厂区总平面布置方案,说明各子项间的安全距离。

2.对照相应规范和标准分析各子项间安全距离的符合性,对于不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的子项,应说明采取的防火措施。

3.应根据安全距离分析结论,在厂区总平面布置方案上标注各子项间安全距离。

(三)消防车道

1.应说明厂区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情况及设置方案。

2.对照相应规范、标准及拟采用的消防车型分析消防车道宽度、净空和转弯半径的符合性。

3.应根据消防车道分析结论,在厂区总平面布置方案基础上标识消防车道路径及最小转弯半径。

五、建筑设计防火

(一)建筑方案

简述反应堆及相关设施厂房、常规岛主厂房和各BOP厂房的建筑设计方案。

(二)防火屏障

1.应根据反应堆及相关设施厂房的防火分区和建筑构件耐火极限,说明各防火分区防火屏障的设置方案。

2.应根据相关防火设计规范、工艺布置情况、建筑设计方案等明确常规岛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并说明防火屏障设置方案和建筑构件耐火极限。

3.应根据相关防火设计规范说明各BOP厂房火灾危险性类别、防火分区和耐火等级,并说明防火屏障设置方案和建筑构件耐火极限。

(三)防爆

应说明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所采取的防爆泄压措施,以及通风、照明、供配电、火警设计等。此外,还需说明厂房或房间内的所有设备的防爆要求。

(四)疏散通道

应说明反应堆及相关设施厂房、常规岛主厂房和各BOP厂房疏散通道设置方案,包括水平通道、竖向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内容。

(五)建筑构造

应说明反应堆及相关设施厂房、常规岛主厂房、储油设施、综合技术管廊、管廊与连通子项防火屏障和各BOP厂房防火墙、建筑构件、管道竖井、电缆竖井、电缆隧道、电缆沟、疏散楼梯(间)、防火门窗、建筑保温等防火设计内容。

六、工艺系统防火

(一)油系统防火

1.应说明润滑油箱、油管道、氢密封油箱、给水泵润滑油箱、柴油驱动消防泵油箱、油驱动机构、柴油发电机及贮油设备等的防火措施。

2.应说明火灾探测方式及联动控制。

(二)电气系统防火

1.应对核电厂电气设备及电缆的火灾危害因素进行分析,以便于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2.应从减少火灾发生、有利于防火的角度,针对核电厂火灾和爆炸危险所在场所、部位,说明核电厂电气设备的选型原则和电气设计。
3.应针对电气系统中出现的各种事故、异常工况,说明电气设备及供电线路采取的保护措施。

4.应说明电气设备布置方案,满足防火分区、隔离等相关要求。

5.应说明变压器或高压电抗器的防火设计内容,包括油浸式变压器或高压电抗器的防火间距、防火墙的外形尺寸及耐火极限、贮油或挡油设施等。

6.应描述直流蓄电池选型、数量、布置及运行要求,并说明直流蓄电池的防火设计内容。

7.应说明电缆选型及敷设的原则。按照功能分类说明阻燃电缆、耐火电缆及其他类型电缆的选用原则;说明电缆通道的布置方案以及电缆敷设中采取的防火、隔离措施;对于穿越防火边界的电缆应说明对电缆贯穿件及防火封堵的耐火极限要求。

8.应说明防雷及接地系统的保护措施。应明确各建(构)筑物的防雷级别,说明防雷保护措施;说明核电厂接地系统的设计方案。

(三)易燃易爆气体设施防火

应说明易燃易爆气体设施布置的区域、管道连接方式及具体防火防爆措施。

七、通风防火

(一)总体说明

1.应简要说明供暖热源形式、热媒参数,并说明火灾危险性程度高的厂房、库房的供暖方式及供暖管道的连接方式(如蓄电池等)。

2.应说明核岛部分、常规岛和BOP甲乙类厂房的通风系统总体布置和相应的防火防爆设计原则。

(二)通风系统

1.应说明火灾危险性程度高的厂房、库房的通风系统防火、防爆设计原则。

2.应说明火灾危险性程度高的厂房、库房的通风系统形式,并根据防火分区说明通风系统划分原则。

3.应说明碘吸附器、空气过滤器、空气处理机组、电加热器等通风设备的防火措施。应说明电加热器与送风机联锁要求和欠风、超温、断电保护措施以及连接风管的防火措施。

4.应说明通风系统防火阀、防烟防火阀等设置的设计原则,并按阀门类型说明控制方式和技术要求。

5.应说明消防相关通风设备安全等级和抗震要求。

6.应说明消防相关通风设备布置情况、防爆要求、接地要求、浓度监测、报警要求及控制;并应说明火灾时通风和火灾后通风,暖通设备及附件的联锁控制要求。

7.应说明综合技术管廊、重要厂用水进水廊道等管沟的通风系统形式,以及防火隔断设计要求。

(三)空调系统

1.应说明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与消防自控系统联锁要求。

2.应说明空调系统防火阀、防烟防火阀的设置原则和选择要求。

3.应说明空调设备、组合式空气处理机组的防火要求。

4.应说明空调系统的电加热器与送风机联锁要求和欠风、超温、断电保护措施以及连接风管的防火措施。

5.应说明蓄电池室等房间的空调设备防爆要求。

6.应说明空调系统新风口的位置要求。

(四)供暖通风空调管道及材料的防火

1.应说明供暖管道和设备材质及绝热材料选择。

2.应说明通风空调风管、绝热材料、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粘接剂的选择。

3.应说明穿越防火边界的管道贯穿件及防火封堵的耐火极限要求。

八、消防给水

(一)总体说明

1.应说明水消防系统总体布局设计,包括核岛、常规岛和BOP消防水生产系统、消防水分配系统、子项消防水分配系统功能、范围和各系统之间的关系。

2.应计算核岛、常规岛和BOP水消防控制点需要的消防流量、消防水压和最大一次水消防用水总量,给出核电厂消防用水量和最不利点水压计算成果汇总表(附表2)。

(二)消防水泵及泵房

1.应说明核岛、常规岛和BOP消防水泵房工艺布置设计;应说明消防水泵、稳压泵、气压罐配置数量和备用量、容量选择、选型和主要设备参数。

2.应说明核岛、常规岛和BOP消防水泵房内其它辅助设备设施和稳压装置的配置,包括超水压保护(如有)、消防水泵定期试验、排水设施、油箱(如有)、灭火系统(如有)等。

(三)消防水源、消防水池或水箱

1.应说明核岛、常规岛和BOP消防水源、水质及供水可靠性。

2.应说明核岛、常规岛和BOP消防水池或水箱数量、容量、布置方式等。

3.应说明消防水池或水箱与消防水泵房的布置关系等。

4.应说明高位消防水箱位置、储存水量和供给范围等。

(四)消防水分配系统

先总体说明消防水分配系统总布置原则。

1.室外消防管道设计

(1)应说明核岛、常规岛和BOP室外消防水管网布置、主管直径、敷设方式。

(2)应说明核岛、常规岛和BOP室外消防管道检修阀门设置原则和选型。

(3)应说明室外消防管网设计压力、管道材质。

2.室内消防管道设计

(1)应说明核岛、常规岛和BOP主要建(构)筑物室内消防水管网布置、主管管径、敷设方式。

(2)应说明核岛、常规岛和BOP主要建(构)筑物室内消防管网检修阀门设置原则和选型等;应说明室内消防管网设计压力、管道材质。

(3)应说明消防试验设施设置原则、设置位置等。

(4)应说明水泵结合器设置原则。

九、灭火设施

(一)水喷雾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含泡沫-喷淋系统)

1.应对各厂房或防护对象的水喷雾和自动喷水(含泡沫-喷淋系统)灭火系统设计进行说明,并说明保护对象、系统类型、主要技术参数(包括灭火强度、作用时间、作用面积)、喷头选型、泡沫喷淋系统设备选型等。

2.应说明碘吸附器活性炭过滤装置水淹没系统的配置原则及与邻近消火栓的距离。

(二)气体灭火系统

1.应说明各厂房或防护对象的气体灭火系统设计。

2.应说明保护对象、气体系统型式、灭火剂名称、设计灭火浓度、喷射持续时间、防护区体积、备用设计、储瓶间布置位置和大小等。

(三)泡沫灭火系统

1.应说明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对象的名称、主要功能、数量、位置和主要参数。

2.应说明泡沫灭火系统型式,对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应说明灭火时间、灭火强度,并计算泡沫液用量,给出主要泡沫灭火设备的选型参数。

(四)消火栓和灭火器

1.应说明消火栓保护范围、设置原则、布置原则。

2.应说明建筑灭火器配置部位、原则和灭火器选型原则。

(五)其他灭火装置

1.应对各厂房或防护对象的其他灭火装置进行说明。

2.应说明保护对象、其他灭火装置型式和灭火剂种类、布置等。

对上述(一)至(五),应给出常规岛灭火设施汇总表(附表3)和BOP建(构)筑物灭火设施汇总表(附表4)。

(六)消防排水

应说明消防排水设置原则和消防排水。

十、消防供电及应急照明

(一)消防供电

1.应说明核电厂消防相关设备及其供电负荷可靠性,通常包括消防水泵组、火灾报警控制器、氢气探测系统、排烟风机、加压风机等。

2.应说明消防相关设备供电电源的可靠程度,说明在正常及事故情况下,主电源及备用电源的供电方案。事故情况下由蓄电池供电的应说明持续供电时间。

3.应说明消防水泵组的控制和联锁要求。

(二)应急照明

1.应说明应急照明包括的种类、配置场所及其功能,根据堆型的不同可能会有不同的分类。

2.应说明各类应急照明的光源及灯具选型布置、电源引接方案、正常及事故情况下的供电方式及照度要求等。事故情况下由蓄电池供电的应说明持续供电时间。

十一、火灾自动报警

1.应说明全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总的设计原则。

2.应说明系统形式、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探测器类型选择、消防联动控制、消防电话系统、消防广播、线缆选择及其敷设等内容。

3.应说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采暖、通风、空调控制系统接口方案。

4.应结合表格(附表1、3、4),说明火灾探测器类型及其配置原则。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显示和操作要求、联动控制要求、设备的主要技术要求、电源、接地和安装等要求均应简要说明。

6.应说明全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网络结构。

7.应说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和系统组成。

8.应结合本期工程、厂房/系统和子项的情况,说明各消防控制室的设置方案及管理控制对象和范围。

9.应说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要设备和设施的选择原则。

10.应说明对于辐射区、爆炸危险区、腐蚀区等特殊场合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和设施的设计要求。

十二、防烟和排烟

1.应简要说明设置防烟和排烟系统的建筑物。

2.应说明防火阀、排烟防烟阀和排烟风口等选择要求及设置原则,以及防烟系统、排烟系统设置原则。

3.应说明建(构)筑物外新风口和排风口相对位置的设计原则。

4.应根据核岛厂房的防火分区说明防烟分区的划分和挡烟垂壁的设置、控制原则,并说明防烟系统、排烟系统的设置部位及设计风压、风量和设备选择。

5.应说明核岛各厂房独立设置的防、排烟系统或具有防烟和排烟功能的通风系统运行控制措施和要求。说明核岛的排烟剂量监测措施及要求。

6.应说明汽轮机及附属厂房设置防烟、排烟系统的部位、设计风压、风量及设备选择。

7.应说明BOP建筑厂房设置防烟、排烟系统的部位、设计风压、风量及设备选择。

8.应说明防、排烟系统各类阀门、挡烟垂壁与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要求。

9.应说明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采取的抗震措施。

10.应给出核岛、常规岛、BOP防排烟设施(附表1、3、4)。

十三、消防站和消防组织

(一)消防站

1.应说明消防站的设置原则及位置。

2.应说明消防站的功能/用途。

3.应说明消防站的设置标准,说明消防车库车位数量、消防车选型及数量、消防站配置的主要装备。

4.应说明消防站的布置设计。

5.应说明消防站的建筑设计、建筑面积及主要用房功能。

6.应说明厂区消防站人员配置标准。

(二)消防组织

1.应说明各级灭火行动的人员组成、职责、拟动用消防装备。

2.应说明厂外消防支援力量的基本情况。





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简称核电厂消防验收)管理,保证消防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电厂消防验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经批准的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文件、火灾危害性分析评价报告、消防设计变更等。

第三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强化过程控制,对消防设计、施工采取严格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加强对施工图设计审查把关,依据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及有关法规标准,组织对核电厂消防工程施工图进行审查。在消防单项工程施工前,应完成该单项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第二章 验收方式和内容

第四条 核电厂消防验收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性测试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资料审查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消防工程初步设计及审查意见(含问题单及整改实施情况),全数检查;

(二)消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意见(含问题单及整改实施情况),全数检查;

(三)火灾危害性分析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含问题单及整改实施情况),全数检查;

(四)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简称核电集团)审批的消防设计变更,全数检查;

(五)核电厂消防工程自验收报告,全数检查;

(六)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全数检查;

(七)消防系统调试报告或消防自动装置检测报告及其问题单、整改记录,抽查数量不少于10处;

(八)消防产品检验报告,抽查数量不少于10处;

(九)消防产品清单及质量证明文件,抽查数量不少于10处;

(十)消防产品认证证书或型式认可证书,抽查数量不少于10处。

第六条 现场检查采取目视检查、现场测量和工程技术文件核对相结合的方式。对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的外观质量、安装质量等进行现场查看,对涉及距离、空间要求的消防工程进行现场测量。每台机组至少抽查2个核岛建构筑物或设施、2个常规岛建构筑物或设施、2个BOP建构筑物或设施,抽查对象的选取应结合机组的设计特点,原则上应覆盖各类消防重点部位。

第七条 功能性测试通过专用检查仪器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业主单位应配合提供经标定的专用检查仪器。功能性测试的项目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电气、防火分隔、火警响应等单项试验或相互之间的联动试验,抽查数量不少于8项。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八条 核电厂所有消防工程均需进行全面的自验收。业主单位应在首个单项工程自验收前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消防工程自验收,消防重点部位和机组运行期间不能进入区域的消防工程,应在自验收现场检查前10个工作日,将有关工作安排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根据情况选点实施见证检查。

第九条 每个建构筑物及设施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应完成该单项工程的消防自验收。核电机组首次装料前,业主单位应全面实施对核岛、常规岛等有关消防工程自验收工作,保证有关消防工程满足装料要求。核电集团要组织机组装料前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将检查结果报国家能源局。

第十条 自验收应通过文件、视频、照片等方式保留完整的工作记录,编制《核电厂消防工程自验收报告》,填写《核电厂消防工程自验收基本情况记录表》(附件3附表1)和《核电厂消防工程自验收检查记录表》(附件3附表2),对不合格项出具问题单并实施整改。

第十一条 业主单位完成消防工程自验收且关闭全部问题后,在首次换料后3个月内申请消防验收。

第十二条 申请消防验收的核电集团应向国家能源局提交以下文件:

(一)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附件1);

(二)核电厂消防工程验收专项报告(附件2);

(三)核电厂消防工程自验收报告(附件3);

(四)消防自动装置检测报告;

(五)核电厂火灾危害性分析评价报告;

验收文件资料须加盖业主单位公章,业主单位对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文件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机构具体实施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专业机构组建验收专家组,专家组应由总体(或建筑防火)、给水排水、电气仪控、采暖通风、消防管理等专业人员组成,相关人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每个专业一般不少于2人。被验收工程的本单位及其上级管理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专家组在审阅资料、现场检查、功能性测试的基础上,认真审查和质询,形成《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附件4附表1),针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填写《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验收问题单》(附件4附表2)。

第十五条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专业机构应要求核电厂针对可能存在的同类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并对排查结果进行抽查。发现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报告国家能源局。

第十六条 业主单位应对所有验收问题单进行认真答复与整改,并报专业机构现场确认。

第十七条 专业机构在综合考察核电厂消防工程自验收、验收各项结果以及业主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等基础上,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向国家能源局提交《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验收评审报告》(附件4)。

第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根据专业机构的评审报告和验收意见,形成并向核电集团下达验收结论。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业主单位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开展自验收工作,自验收过程中不得降低验收标准,不得弄虚作假。核电集团应严格审查核电厂消防设计变更,并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专业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国家能源局的委托要求,开展消防验收工作,并对验收工作质量和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验收专家在验收过程中应认真、公正、诚实履行职责,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核电集团应制订核电厂消防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消防工程自验收管理办法,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运行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核电厂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文件适用于核电厂首次装料之后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要从确保核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消防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纵深防御的防火原则,加强消防管理机构建设,明确消防管理部门独立监督的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普及消防知识及灭火技能,严格执行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完善火灾应急预案并做好演习工作,努力降低火灾风险,确保核电厂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业主单位对核电厂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总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各厂房及构筑物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人。消防安全责任的履行情况,应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体系。

第五条 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核电集团)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核电厂消防安全水平。

第六条 业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核电厂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核电厂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和批准满足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并符合核电厂实际的消防大纲;

(二)为核电厂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掌握核电厂消防安全情况,定期听取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就有关事项提供指导和决策意见,并组织落实;

(四)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及时、如实地报告火灾事件,并配合开展调查。

第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业主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担任,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核电厂消防安全责任;

(二)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协助建立与地方消防支援力量有效的协作机制;

(五)关注消防安全管理状况,并对消防安全工作给予指导和协调,确保消防管理机制有效运行;

(六)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核电厂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核电厂应设立专门的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根据消防大纲组织制定消防管理程序,并检查落实情况;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需求;

(四)监督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处于可用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组织制定消防培训程序,开展本单位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制定火灾应急预案,组织火灾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管理专职消防队;

(八)协调联系外部消防支援力量;

(九)对所辖职责范围内消防活动建立消防档案;

(十)收集、整理、上报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统计数据,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厂区火灾的扑救工作,制定火灾事件调查程序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配合火灾事件调查。

第九条 核电厂其他生产和管理部门在各自责任范围内严格执行消防大纲及相应的消防管理程序,承担职责范围内的消防相关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 业主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核电厂消防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 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消防大纲、公司级消防管理程序、部门级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个层次,并涵盖以下内容:可燃物管理、引火源管理、动火作业管理、防火检查、消防设施运行、定期试验、检查和维修、消防培训、专职消防队管理、火灾应急预案、消防演练、演习、火警响应、火灾事件处理、有关消防安全的质量保证、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

第十二条 消防大纲应包括火灾预防、工作程序体系、火灾危害性分析、质量保证、火灾应急预案等内容。消防大纲应根据核电厂实际变更情况及时更新,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审查,并在必要情况下升版。

第四章 防火管理

第十三条 业主单位应根据机组设计特点和火灾风险,按照核电厂火灾危害性分析报告等技术文件,将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核安全、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重点部位。

第十四条 消防重点部位包括但不限于:主控室、反应堆冷却剂泵区域、柴油发电机厂房、汽轮机润滑油系统和油箱、发电机轴封油箱、氢密封油装置、变压器区、制氢站、易燃易爆危化品库、内部加油站等。

第十五条 消防重点部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建立防火监督制度,编制专门的消防应急预案,落实防火职责,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业主单位应建立有效控制可燃物的管理程序,按照合理可行尽量低的原则,对厂内可燃物、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存放实行许可证制度,严格存放数量、时间、位置、安全措施等管理,安全重要区域的火灾荷载不得超过防火区所能承受的总火灾荷载范围,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七条 业主单位严格控制可燃物的使用,尽可能使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要充分认识易燃易爆危化品管理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等全过程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核电厂对安全重要区域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根据火灾危害性分析报告评估可燃物数量增加、消防设施改变等因素对消防安全和核安全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业主单位应对动火作业实行严格管理。对焊接、切割、打磨、高温烘烤、碘钨灯照明等作业实行动火证许可制度。区别一般和重大风险作业,加强风险分析、开工前检查、过程抽查和重大风险作业的全程监控。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范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二十条 业主单位应制定和实施引火源的控制管理程序,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制定控制吸烟管理制度,建立禁烟区和吸烟点,禁止流动吸烟,严格控制单围墙内吸烟点的设置;

(二)禁止使用明火实施感温或感烟装置(如火灾探测器)试验或泄漏试验;

(三)禁止在安全重要区域使用便携式加热器、厨房用具和其他类似装置;

(四)限制使用临时性的接线;建立临时电源使用许可证制度,规范电源使用,保证临时接线和布设安全;

(五)严格控制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六)禁止在核电厂范围内存放和燃放烟花爆竹等;

(七)应制定工作计划,实施建构筑物的防避雷、防静电检测和主变压器等重要电气设备的定期测温检查。

第五章 消防系统及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业主单位应依据相关标准制定消防系统及设施管理程序,对核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灭火、通风和防排烟、应急照明及疏散等消防系统及设施进行定期试验、联动功能试验、维护保养等,及时处理存在的缺陷。加强对消防系统隔离的管控。使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消防产品,及时更换超过有效期及不合格的产品,确保消防系统及设施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二条 对于安全重要区域的消防设施及设备,定期试验、检查和维修程序应覆盖但不限于下述消防设施:

(一)防火屏障部件(如防火阀);

(二)局部应用的防火分隔部件(如电缆防火包覆);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括可燃气体探测器;

(四)水基灭火系统;

(五)消防供水系统;

(六)气体、泡沫和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

(七)防排烟系统等。

第二十三条 对于非安全重要区域的消防设施,主要根据相关规范、程序、系统和设备技术要求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灭火设施、通风和防排烟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定期检查,保证防火区屏障的有效性及完整性。

第六章 灭火救援

第二十四条 核电厂应编制火灾应急预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火灾报警的响应、人员疏散、灭火行动的组织实施、火灾处置方案、火灾期间主控制室的响应、火灾后的恢复、现场保护和污染物的控制工作、与内外部相关应急组织的接口描述等。

第二十五条 核电厂应建立四级干预力量体系。

(一)一级消防干预力量为火情的目击者;

(二)二级消防干预力量为运行值二级干预队;

(三)三级消防干预力量为核电厂专职消防队;

(四)四级消防干预力量为地方消防队。

第二十六条 二级干预队应系统地进行消防培训,获得相关授权,并定期进行灭火技能训练,保持良好的火灾响应能力。

第二十七条 业主单位应按照《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25号)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对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执勤训练,依法规范用工。

第二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24小时值勤战备人数应满足全厂消防需要,消防队值勤队长应熟悉核电厂各消防系统和核电厂的火灾应急预案,了解核电厂消防重点部位的火灾风险因素,在二级干预队的配合下,指挥实施有效正确的灭火行动,防止对核安全造成危害。

第二十九条 针对核电厂火灾风险特点,专职消防队的队员培训、装备建设应满足应急处置的特殊需要,着重做好辐射控制区、主变压器、充油设备、氢气、电气等消防重点部位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努力实现立足自身确保核电厂安全的建设目标。

第三十条 业主单位应建立与当地消防部门的联系机制,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形式,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灭火救援、联合演习等方面的业务交流和合作。在保证核电厂充足备勤力量的前提下,适度参与、配合核电厂邻近区域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行动。

第七章 消防培训和演习

第三十一条 业主单位应建立全员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不同人员的消防培训课程,在任职、提级和转岗等环节,把消防培训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予以落实。

第三十二条 业主单位应对每名员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并对承包商单位现场人员进行必要的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核电厂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员等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第三十三条 核电厂消防培训应包括:

(一)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及相关操作规程;

(二)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运行、维修人员在烟雾、火焰、高温状态下操作消防系统设备和自身逃生等。

第三十四条 业主单位应按照火灾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习。消防演习应形成记录报告,详细记录演习方案、消防队员的响应情况,对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根据演习结果,评估并完善消防应急预案,保证其有效性。

第三十五条 运行值二级干预队、专职消防队每年必须进行消防演习。原则上,运行值二级干预队消防演习或演练每值每年不少于2次,核电厂三级消防演习每值每年不少于1次,四级消防演习不少于每3年1次。核电厂专职消防队灭火演练每月不应少于2次。

第八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业主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亲自带队,定期深入现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对核电厂消防安全状态进行评估,督促对重要缺陷和重大问题的整改。

第三十七条 检查方式包括每日巡检、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检查应形成记录报告,发现的问题应通过规范的程序记录并跟踪解决,实现火灾隐患整改的闭环管理,并纳入核电厂经验反馈体系。

第三十八条 每日巡查应以消防重点部位、动火作业等为主要内容。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防火屏障是否完整;

(六)能动和非能动防火保护设施是否完好齐全;

(七)可燃物料的存放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八)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定期检查要重点检查消防系统及设施的有效性、防火屏障的完整性、消防通道及疏散通道的畅通性等。适时开展物料存放、易燃易爆危化品管理以及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火灾多发季节等专项检查。

第四十条 业主单位应高度重视核电厂大修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大修期间厂内可燃物管理、动火作业许可和监督检查等。

第四十一条 核电集团应定期对所属核电厂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每个核电厂每年不少于1次。每年1月,将上年度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总结报告和本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国家能源局核电司。要将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纳入集团层面经验反馈体系,定期组织各核电厂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经验交流。

第四十二条 核电集团可采取人员访谈、文件检查、现场检查测试和消防演习等方式开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

(一)人员访谈主要抽查约谈消防有关的责任人和执行人,查验其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熟识程度,以及对本岗位参与消防有关工作的掌握程度;

(二)文件检查应包括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程度的检查以及培训、演习记录、消防整改项目闭环管理、消防设施定期试验、检查和维修记录等;

(三)现场检查测试,重点抽查消防设施(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风和防排烟系统)的功能;

(四)消防演习重点检查各级消防干预力量的火警响应和沟通协作能力、指挥人员的现场组织协调能力、针对火灾性质不同消防手段的运用能力以及消防队完成指定任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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