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供热条例修正案,临沂市供热条例

2022年11月21日,临沂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临沂市供热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现将修正案草案通过临沂人大网(http://www.lyrenda.gov.cn)“立法工作”版块“意见征集”栏目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1日。

通讯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17号行政服务中心1036室临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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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11月21日

临沂市供热条例修正案(草案)

根据《民法典》《山东省供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临沂市供热条例》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沂河新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做好其区域内供热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二、将第六条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将“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修改为“城市、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依法承担由其运营管理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服务到最终用户。

用户专有部分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物业服务人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运营管理。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委员会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经营设施移交协议。

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小区业主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经营设施移交协议。

具体移交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供热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删去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七、在第七条后增加三条,分别作为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并对建设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提出意见,明确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第九条:“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条:“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八、删去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中的“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九、将条款序号作相应修改。

十、本修正案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临沂市供热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 明

——2022年11月21日在临沂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赵 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临沂市供热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临沂市供热条例》的必要性

《临沂市供热条例》是临沂市2017年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该法规自实施以来,对规范临沂市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临沂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人民群众对供热工作要求不断提高,国家、省出台或修订了《民法典》《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多部与供热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供热工作作了新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与上位法的衔接,提高临沂市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需要对《临沂市供热条例》进行修改。

二、《临沂市供热条例》修改、审查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临沂市供热条例修正案〉立法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市住建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外地市经验做法,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临沂市实际,对《条例》进行了修改,按程序报市司法局进行审查。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住建局高度重视《临沂市供热条例》修改工作,专门成立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先后召开四次专题会议,梳理相关法规政策,理清修改思路,研讨本次法规修改需解决的重点问题,部署调研和起草工作。

二是开展调研学习。市住建局先后对接了县区住建部门、供热企业,调研《临沂市供热条例》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和相关建议,摸清第一手资料;赴市行政审批局座谈交流,探讨供热设施建设管理、移交路径;学习借鉴济南、济宁、泰安、枣庄、淄博等相关地市的先进经验做法。

三是起草初稿和征求意见。在前期调研学习的基础上,市住建局起草完成法规修正草案初稿。5月13日,书面征求了15个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12个市直部门、4家供热企业意见,对征求的意见建议认真梳理,逐条进行研究论证。

四是进行合法性审查和修改完善。征求意见完成后,市住建局将法规修正案草案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市司法局严格按照《立法法》要求,依法履行相关立法工作程序,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书面征求了市直部门、县区政府、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等多方意见,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住建局赴有关县区进行立法调研,召开立法座谈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多次论证、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修正案(草案)》。

8月10日,市委副书记、市长侯晓滨主持召开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正案(草案)》。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临沂市供热条例》原有七章四十二条,修改后共有七章四十三条,主要包括规划建设、供热管理、用热管理、投诉与争议处理等方面,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界定了供热设施的管养维护责任。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三条,将临沂市原条例第十条修改为“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依法承担由其运营管理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服务到最终用户。用户专有部分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

二是调整了移交供热设施时的表决要求。《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和表决人数进行了明确规定,临沂市原条例第十一条中关于供热经营设施移交时也应作出相应修改,即修改为“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三是明确了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第十九条,将临沂市原条例第十二条修改为“供热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是调整了有关部门名称表述。根据2019年机构改革情况对临沂市原条例有关部门的名称作了调整,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调整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调整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调整为生态环境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整为应急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整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是删除了有关供热经营设施及建设资金的条款。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分别删除了原《山东省供热条例》第十四条和原《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据此相应删除了临沂市原条例有关供热经营设施及建设资金的第八条和第九条。

六是删除了涉及室温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条款。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室温检测机构不再进行资质认定,删除了临沂市原条例涉及室温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七是增加了关于供热工程规划建设和验收的条款。根据修改后的《山东省供热条例》第十条、十二条、十四条,在临沂市原条例第七条后增加3条,作为第八、九、十条,其中,第八条规定了供热主管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接入供热管网过程中需要承担的职责;第九条规定了对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要求;第十条规定了供热工程的竣工验收。

《条例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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