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024-02-13 20:18:30 0 0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岗前、岗中和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劳动者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1、职业健康监护分类 (1)岗前职业健康监护: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劳动者在上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安排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 (2)岗中职业健康监护:所有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在岗劳动者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 (3)离岗职业健康监护: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离岗时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办理离岗手续(岗中职业健康体检报告90日内可作为离岗职业健康体检报告)。 (4)应急职业健康监护:劳动者遭受到急性职业中毒或出现职业中毒症状,应当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职业健康监护周期接触有害物质体检对象检查周期煤尘在岗人员每年1次观察对象、I期煤工尘肺患者每年1次噪音在岗人员高温在岗人员化学毒物在岗人员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确定检查周期3、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 (1)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不得以常规体检代替职业健康检查。 (3)所进行的岗前、岗中、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4)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员工本人。如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例时,积极为疑似职业病人进行确诊,并办理医疗劳动鉴定。 (5)当被诊断为职业病例时,职业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待遇的不变。 (6)如体检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及时处理。 ①对岗前体检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劳动。 ②在岗中定期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③要对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7)健康检查结果要实施告知和保密制度。 ①健康检查结果要及时、如实地告知被检查者本人。 ②健康检查结果要实施保密制度,不可将本人的检查情况随意泄漏给其它人员。 (8)健康体检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应列入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中,纳入单位或项目成本中,实施专款专用。 ①健康体检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由职业卫生科每年制定费用计划。报领导审批后,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 ②不得无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的相关费用。 (9)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从业人员离开公司时如有要求,应如实、无偿为从业人员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 (10)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11)禁止安排未能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12)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3)接触职业危害的离退休人员应定期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医学随访)。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有关规定 (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要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 (2)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键康档案资料,公司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3)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时, 应如实地提供。 (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5)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执行。 收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