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煤安标志

 第1条 井下机电设备、小电(MA)标志管理制度

 为严格执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更好地做好煤矿安全工作,凡列入矿用煤安产品目录的,必须取得煤矿安全(MA)标志。对井下使用机电设备、小电的煤矿安全(MA)标志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新购置井下使用的机电设备、小电无煤矿安全(MA)标志或纸质粘贴的煤矿安全(MA)标志,一律不得办理入库付款手续。同时,有(MA)标志的必须上网核准后方准入库。

 2.在办理设备、小电交接时,必须在交接单上注明有无煤安(MA)标志。

 3.在设备、小电发放时,必须验收登记有无煤安(MA)标志。

 4.使用设备、小电的单位间转交时,应进行煤安(MA)标志交接。

 5.无煤安(MA)标志的设备、小电不得下井使用。

 6. 在检修过程中损坏、丢失煤安(MA)标志每件罚款500元;刷漆涂盖或生产回撤过程中丢失、损坏煤安标志的每件罚款200元。

 第2条 采购(MA)标志管理制度

 1.对供货厂家在签定合同前,必须对其生产的产品索取煤安标志准用证。

 2.根据《矿用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所采购的物资必须带有煤安(MA)标志。

 3.对采购的物资没有煤安(MA)标志或用纸质粘贴的不准提货。

 4.对采购设备及小电的同时,将煤安(MA)标志转交验收人员或资产办公室存档。

 5.所购物资在验收的同时,将煤安(MA)标志转交验收人员或仓库保管员存档。

 6.采购员要认真学习煤矿安全产品目录和《矿用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及时掌握煤安(MA)标志单位的信息。

 第35节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制度

 第1条 机运各区队为特殊作业人员的管理部门,对特殊作业人员管理、培训、教育负责,每年底列出特殊工种培训计划,上报教培中心。

 第2条 所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各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区队必须建立相应的花名册,建立一人一档。

 第3条 按照培训计划排定特种作业人员到符合国家规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安全作业专业培训或复训,各单位必须按培训计划要求及时选派特种作业学员参加培训,每少去一人罚单位1000元,其中党、政领导各100元。

 第4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学习期间违反所在培训机构纪律的,将对其进行加倍处罚。

 第5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试不合格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所有费用自理,补考的误工费个人承担。

 第6条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将证件交教培中心统一管理,由教培中心印制复印件发放各特种作业人员。

 第7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培训储备制度,必须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持什么证上什么岗。

 第8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否则,一经查出,一律按“三违”进行违章登记,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章作业的由安监处吊销操作资格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加重处罚。

 第9条 每月至少一次安全培训档案的核对工作,各区队的安全技术培训档案要与教培中心的安全技术培训档案要逐一核对,区队要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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