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劳动定员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井下劳动定员管理,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规定(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8﹞38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井下劳动定员管理

 (二)煤矿应按照核定的井下劳动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和组织生产,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符合《贵州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

 (四)指定职能部门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做好煤矿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及组织实施等工作,劳动定员标准每年修订一次。

 (五)建立劳动定员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奖惩内容。

 (六)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每班采.掘作业人员人数不得超过《贵州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井下生产需要和劳动定员标准科学合理的配备井下辅助工种人员,数量不得超过采掘作业人数的 40%。

 (七)充分利用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加强劳动定员管理。

 二、井下劳动定员规定

 (一)明确专人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科科长负责井下劳动定额管理,人力资源科定额组专职做好井下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制定井下劳动定额定员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井下劳动定额定员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平均、先进和可操作的井下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井下劳动定额定员标准每年修订一次。在生产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生产设备和机械化程度发生重大改变、生产工艺和技术操作方法发生重大改进,以及发现井下劳动定额定员存在较大问题时,应及时予以修订。

 (三)严格落实井下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严格按照井下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格按定员组织生产。

 三、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和执行标准

 (一)人力资源科抓好排查,进一步健全完善矿井下劳动定员管理相关工作,人力资源科定额组负责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工作,专职做好井下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及组织实施工作。

 (二)健全完善井下劳动定员相关制度。矿井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生产能力K (万t/a)灾害严重矿井(人)其他矿井(人)
K≤30≤100≤80
30<K≤60≤200≤100
60<K<120≤300≤180
120≤K<180≤400≤200
180≤K<300≤600≤280
300≤K<500≤800≤400
K≥500≤850≤450

 采煤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矿井类型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人)炮采工作面(人)
检修班生产班
灾害严重矿井≤40≤25≤25
其他矿井≤30≤20≤25

 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矿井类型综掘工作面(人)炮掘工作面(人)
灾害严重矿井≤18≤15
其他矿井≤16≤12

 (三)要严格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

 (四)严格按核定生产能力均衡组织生产,严禁两班交叉作业。除带班队长或班组长、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以外,其余人员禁现场交接班。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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