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煤矿安监局 黑龙江省煤管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的通知,黑龙江煤矿

黑龙江煤矿安监局 黑龙江省煤管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监察分局(站),龙煤集团及各矿业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落实“煤矿自查自改”“企业内部检查”“监管排查”和“监察执法”四个100%要求,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和集中攻坚取得实效,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是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务院安委会部署推动的重要工作。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三年行动集中攻坚阶段的重要抓手。去年11月份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部署开展以来,各地区和各煤矿企业做了一些工作,但总的看差距比较大,组织不到位、声势不够大、排查不扎实、效果不明显。从煤矿企业层面看,对大排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不动员部署、不组织研究。自查自改不深入,不按要求自查,走过场的现象比较突出。隐患问题避重就轻,没有分析隐患产生的根源,整改不到位,没有充分起到应有的作用。从安全监管层面看,对大排查工作同样重视不够、组织不力、督促不严。一些地区未制定实施方案或方案制定不结合实际,没有对辖区煤矿开展风险研判,重点不明确,针对性不强,工作一般化,没有很好发挥组织推动作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类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的认识,不能将其等同于一般的检查执法活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并进一步细化方案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定期研究推进,扎扎实实组织开展好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

二、从严开展自查自改及监管监察

(一)煤矿全面自查自改。由煤矿矿长(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涵盖煤矿生产所涉及的地质(水文)、采矿、通风、机电运输、安全等部门和专业的管理、技术人员,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问题隐患自查自改。要严格对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的附件(井工煤矿221项、露天煤矿165项)中所列出检查内容和检查依据,逐条逐项描述煤矿实际情况及现状(现状描述要全面,细化到每一条井巷、每一台设备、每一个灾害治理工程和每一个岗位,设备设施的型号、指标、参数等均应具体、明确),既要查现场隐患,也要查制度制定、人员配备、技术管理、责任落实和通风系统、供电系统、重大灾害防治等系统性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深层次、根本性原因,提出改进措施,纳入三年行动“两个清单”,逐项推动整改落实,将各项风险有效防控在各岗位各环节,在排查解决存量隐患和问题的同时,有效防范增量隐患的产生。要形成“自查自改报告”,报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监分局,同时报送上级公司。2021年上半年自查自改已完成的要核查自查自改组织形式、自查内容和问题隐患查找是否符合上述要求,未开展的要严格按要求组织开展。

(二)煤矿上级公司内部检查。煤矿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安排,组织对本企业机构设置、岗位责任、人员配备、任务指标、安全投入、灾害治理、设备设施等方面开展内部检查。同时要落实好安全管理责任,按照“一矿一组”要求派出工作组进驻所属煤矿,监督检查所属煤矿自查自改工作,蹲点指导所属煤矿落实整改措施。要深入分析研判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纳入三年行动“两个清单”,并形成企业内部检查报告,完善治根治本的制度措施,保障所属各矿安全投入,确保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解决问题。

三、扎实开展监管排查

各产煤市(地)、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权限,对辖属煤矿、煤矿上级公司实施分级分类排查。要根据煤矿现状,结合日常监管检查发现的问题和煤矿自查自改报告、企业内部检查报告,深入分析研判辖区煤矿安全风险,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黑煤安监发〔2020〕195号)要求,组织专业齐全的监管排查检查组,详细制定排查方案,明确煤矿排查顺序、排查时长及任务分工,按照每半年至少一次的频次对辖区内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开展排查。可通过聘请专家的方式加强检查组技术力量,确保检查组人员专业齐全,检查时间有保障。下矿检查前,要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检查内容和路线必须覆盖全系统各环节,进行深入细致排查检查。排查结束后,形成煤矿和煤矿上级公司两个层面的“监管排查报告”,指出煤矿上级公司、煤矿存在的问题,做出处理处罚决定,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排查检查时,要对照煤矿企业内部检查报告和煤矿自查自改报告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自查自改、内部检查不认真、自查自改、内部检查报告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其推倒重来。

四、全覆盖开展全系统各环节监察

各监察分局(站)要按照批准的监察执法计划,对正常生产建设煤矿至少开展一次“全系统各环节”监察执法。执法检查前,要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检查内容和路线必须覆盖全系统各环节。检查时,要首先听取并审查煤矿自查自改报告,严查“关键少数”责任落实情况,要抓住“采、掘、机、运、通、监测监控”等主要系统,聚焦瓦斯、水、火、煤尘等重大灾害治理情况和瓦斯抽采、石门揭煤、巷道贯通、采空区密闭、井下动火、放炮等关键环节,逐项开展检查。可聘请专家参与,保障检查组人员专业齐全、检查时间充足。检查后,要依法严格处理发现的每条问题和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并逐矿形成“监察执法报告”。同时要发挥国家监察作用,对地方监管部门及煤矿企业排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形成监管检查评估和企业监察执法报告,发现煤矿自查自改、内部检查、监管排查检查不认真、走过场的要督促推倒重来。

五、加强大排查成果应用

各产煤市(地)、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要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分析汇总,找出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的、共性的、区域性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纳入政府和部门层面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并持续推动整改措施落实。要对煤矿今年2次自查自改工作的完成时限提出明确要求。对停产停工煤矿,要落实盯守、巡查责任,严防擅自生产,要把自查自改、企业内部检查和监管排查3个100%作为复工复产的必要条件。

各监察分局(站)每月要对监察执法情况进行分析,形成执法分析报告;对辖区范围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提出整改要求。

六、强化责任督查检查

黑龙江煤矿安监局、省煤管局将采取明察暗访、督导检查等方式,对各产煤市(地)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随机抽查“煤矿自查”“监管排查”“监察执法”工作及三个报告情况。对工作推进慢、不认真、走过场的将进行通报批评,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请各市(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此件转发至辖区内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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