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蒲县蛤蟆沟煤业有限公司“1.20”一般顶板事故调查报告,孙保顶

1

山西蒲县蛤蟆沟煤业有限公司

“1·20”一般顶板事故调查报告

2018 年 1 月 20 日 22 时许,山西蒲县蛤蟆沟煤业有限公

司井下 30201 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330 万元。

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未按规定上报。临汾市互联网信息

办公室以《网上舆情》第 60 期将百度贴吧等媒体上反映的

“蛤蟆沟煤业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涉嫌蓄意瞒报”的举报

呈报给市政府领导。按照市委书记岳普煜的安排部署及市长

刘予强的有关批示,副市长张翔组织有关部门经过认真扎实

的工作对该起事故进行了查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

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2018 年 3 月 6 日,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临汾监察分局按照临汾市人民政府的

要求,组织临汾市公安局、安监局、煤炭局、总工会及蒲县

人民政府并邀请临汾市监委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

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的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

查取证、技术认定及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

2

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

议,制定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山西蒲县蛤蟆沟煤业有限公司位于蒲县乔家湾乡屯里

村。矿井始建于 1995 年,1997 年投产,生产能力 30 万吨/

年。2009 年 11 月 8 日,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

领导组办公室以晋煤重组办发[2009]86 号文件批复该矿为

单独保留矿井,井田面积 1.8161k ㎡,批准开采 2-11#煤层。

2010 年 1 月 26 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行发[2010]71

号文件批复该矿生产能力为 90 万吨/年。由于 2

#煤层资源枯

竭,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行发[2010]617 号文件批复该

矿利用 2

#煤层生产系统开采 3

#煤层。2011 年 3 月 2 日,临汾

市煤炭工业局以临煤审发[2011]11 号文件批准该矿开工建

设;2014 年 1 月 13 日,通过临汾市煤炭局竣工验收。2014

年 11 月 5 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行发[2014]1282 号

文件批复该矿生产能力为 120 万吨/年。该矿现开采 3

#煤层,

3

#煤层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自燃倾向性为Ⅱ类,属自燃煤

层,水文地质类型属中等,属低瓦斯矿井。公司为民营独资

企业,未设立董事会和党组织。

(二)矿井主要系统

1.开拓开采系统

矿井采用“一斜两立”混合开拓方式,即主斜井、副立

井和回风立井。主斜井担负全矿井原煤提升、进风任务,兼

3

作安全出口;副立井担负矿井人员提升、辅助提升、进风任

务;回风立井担负全矿井回风任务,兼作安全出口。

井下划分为 301 和 302 两个采区,布置有轨道、运输和

回风三条大巷。现井下布置 30104 综采工作面和 30201 运输

顺槽综掘工作面。

2.通风系统

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通风方法为机械抽出式,

主斜井和副立井进风,回风立井回风。矿井装备两台 FBCDZ

№18/2×132KW 型对旋轴流式主要通风机,一用一备。矿井

总进风量 2930m3

/min,负压 1350Pa。

3.排水系统

矿井主斜井底建有中央水泵房及主、副水仓。水泵房安

装三台 MD85-45×8 型多级离心泵,一台工作,一台检修,

一台备用。主水仓容量为 800m3

,副水仓容量为 500m3

, 水仓

总容量为 1300m3。主斜井井筒敷设两趟φ108mm 排水管至地

面。

4.运输、提升系统

主斜井采用皮带运输,并安装一台 JK-2.5×2 型单滚筒

绞车,提升大型设备等。

副立井安装一台 JTP-1.6 型单滚筒绞车,提升人员、材

料等。

井下大巷及采掘工作面采用皮带运输,采用无极绳绞车、

调度绞车辅助运输。

井下 2#煤层轨道运输巷采用 1 部 JWB-75BJ 型单轨无极

4

绳绞车完成辅助运输,其它地点采用调度绞车牵引矿车运输。

5.供电系统

矿井采用双回路供电。一回路引自乔家湾 35kV 变电站

10kV 母线段 816 蛤蟆沟专线,另一回路引自太林 110kV 变电

站 10kV 母线段 860 蛤蟆沟Ⅱ回路专线,一用一备。井下中

央变电所实现双回路供电。

6.防尘、防火系统

主斜井井口附近建有两座容量 200m3 静压水池,一趟φ

108mm 静压水管路由主斜井入井。大巷和采掘工作面分别采

用Φ108mm 和φ65mm 管路供水。在井下采掘工作面、煤仓、

转载点等均设有防尘喷雾装置。

采煤工作面运输、回风顺槽、综掘工作面距迎头 50m 内、

采区大巷及总回风巷等地点均设有风流净化水幕。

矿井回风立井工业广场建有一座黄泥灌浆站,灌浆管路

通过回风立井,沿回风大巷经过 30104 回风顺槽向采空区注

浆。

选用 RH-40-2.5 型阻化剂喷射泵,通过主管路(φ25.4mm

高压胶管)和支管路(φ13mm 高压软胶管),向采空区喷洒工

业氯化钙阻化剂预防煤炭自燃。

同时安装有一套 JSG-7 型煤矿自然发火束管监测系统。

7.紧急避险“六大系统”

(1)安全监控系统

安装一套 KJ-90NB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2)人员定位系统

5

安装一套 KJ150A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3)压风自救系统

地面安装一台 SRC-270SA 型和一台 DH-300A 型螺杆式空

气压缩机。压风管路沿主斜井敷设,30104 综采工作面两端

头外 25~40m 及两顺槽每隔 200m设一组 ZYJ 型压风自救装

置;30201 运输顺槽距工作面 25~40m 及巷道每隔 200m设

一组 ZYJ 型压风自救装置。

(4)供水施救系统

30104 综采工作面两端头外 40m处及两顺槽每隔 200m

设一组 ZYJ 型供水施救装置;30201 运输顺槽距工作面 25~

40m 及巷道每隔 200m设一组 ZYJ 型供水施救装置。中央变

电所、水泵房、井底车场等人员较集中地点均设有 ZYJ 型供

水施救装置。

(5)通讯联络系统

调度室安装一部 KTJ103 型调度交换机和一套 KT190 型

矿用广播系统以及 KTW134 型无线通讯系统。

(6)紧急避险系统

副立井井底附近建有 1 个可容纳 80 人的永久避难硐室;

301 采区胶带运输巷建有 1 个可容纳 40 人的临时避难硐室。

(三)安全管理机构

该矿设有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

矿长、通风矿长兼矿长助理等 6 名矿级领导,管理科室设有

调度室、安全科、技术科、机电科、通风科、地测科、监控

室等 7 个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操作人员

6

按规定取得了资格证书。

(四)矿井证照

采矿许可证号为 C1400002009111220045109,有效期至

2018 年 6 月 15 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号为(晋)MK 安许证字

[2016]X142Y2B2,有效期至 2018 年 6 月 15 日;营业执照证

号为 91140000X02877252L,有效期至 2021 年 8 月 15 日;矿

长安全资格证号为 15014010700021,有效期至 2018 年 7 月

17 日。

二、事故工作面(30201 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情况

(一)概况

该工作面位于井田南部,临近矿界。无断层陷落柱等地

质构造,上部为 2

#煤采空区,区域整体西高东低。顶板为细

粒砂岩,底板为泥岩。设计长度为 830m,巷道宽度为 4m,

高度为 2.5m,开口位置在 302 采区胶带运输巷,方位角为

270°0′00″。2017 年 5 月开始掘进,现已掘进 246m。巷

道开口至 109m 采用锚杆+锚索+锚梁+金属网联合支护;109m

至 246m 采用锚杆+锚梁+金属网+11#工字钢棚联合支护;事故

发生后,该工作面补齐支护后停止作业。

(二)支护规定

临时支护:综掘机停掘退出后,在提前打好的临时锚杆

上固定 120mm 的方形铁吊环,将两根 3.3m 长的π梁穿入吊

环,直至工作面迎头,然后在π梁上方垫衬木板与顶板背紧。

锚网支护:每个循环 1.6m,打设两排锚杆,每排 5 根,

排距 0.8m,间距 0.9m。先施工靠外一排,再施工靠里一排。

7

每排锚杆按照先中间再右侧后左侧的顺序打设,移临时支护

前探梁的同时挂金属网,并在迎头顶板多打 2 根临时支护锚

杆,用于悬挂前探梁的吊环。

锚索、架棚与 U 型钢支护:根据 2

#和 3

#煤层间距大小采

取不同的支护方式,大于 4.5m,在锚网支护的基础上增设锚

索支护;3-4.5m,在锚网支护的基础上架设工字钢棚支护;

小于 3m,采用 U 型钢可缩支架支护。事故所处地段,层间距

为 3.7m,采用锚杆+金属网+锚梁+工字钢棚支护。

三、事故发生前安全管理及政府监管情况

(一)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 日,该公司自检 2 次(1 月 5 日

和 1 月 15 日各一次),查出隐患 55 条,已全部整改销号。

(二)安全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蒲县煤炭工业局乔家湾五人小组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 日共检查蛤蟆沟煤业 3 次(1 月 1 日、1 月 10 日、和 1 月

16 日各一次),查出隐患 11 条,已全部整改销号。

四、事故经过、救援过程、瞒报及核查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8 年 1 月 20 日 14 时,综掘队队长张雁斌主持召开班

前会,安排班长卫灵杰、综掘机司机席晓晓、支护工马红锁、

贺建平、杂工乔金良和皮带工刘云红 6 人到 30201 运输顺槽

综掘工作面进行掘进作业,并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

15 时,卫灵杰等 6 人到达作业地点。卫灵杰先对工作面

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作面无隐患后,安排刘云红开皮带,

8

席晓晓开机组,马红锁、贺建平清煤、看护电缆,乔金良运

料,自己负责现场安全。

15 时 30 分,开始掘进割煤。16 时 30 分,完成第一个

循环掘进进尺 1.6m,之后进行前探梁临时支护和永久支护。

在工作面支护期间,除席晓晓检查综掘机外,其余 5 人共同

完成支护工作,刘云红与乔金良负责绑网、扛料,卫灵杰、

马红锁和贺建平负责打锚杆、挂网。18 时,第一循环工序全

部结束,之后开始第二循环作业,开机割了 1m 时,机组切

割部回转油缸液压油管爆裂,停掘更换油管。20 时,换好油

管后继续掘进。

21 时左右,第二循环割煤结束,席晓晓将机组退后 5m。

卫灵杰说:“咱们今天修机组已耽搁了 1 个多小时,如再进

行临时支护,将影响本班下班时间,我们 6 人都得加班。咱

们就别进行临时支护了,直接打锚杆”。之后,马红锁就开

始打锚杆眼。卫灵杰嫌马红锁打眼速度慢,便自己亲自操作。

他们按照打锚杆的工艺操作流程,在距迎头 2.3m 处先打第

一排中间第一根锚杆。依次打好了右侧的两根,贺建平紧固

安装好锚杆螺帽。

22 时许,左侧第一根锚杆眼打完后,卫灵杰操作锚杆机

往锚杆眼内送锚固剂,马红锁转身取锚杆时,突然听到卫灵

杰“啊”地叫了一声,转身看见顶板塌下一块岩石压在卫灵

杰右肩部,卫灵杰头朝左前方趴在底板上。

(二)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刘云红与席晓晓闻声跑过来将岩石搬开,

9

把卫灵杰拉到掘进机切割头旁,此时卫灵杰睁着眼睛,已无

鼻息,席晓晓和马红锁对卫灵杰进行胸部按压抢救,刘云红

用工作面电话向队长张雁斌进行了汇报。张雁斌立即安排刘

云红等将伤者卫灵杰抬出井,随即向生产矿长助理冯庆元做

了汇报,冯庆元向矿长孙林平进行了汇报,孙林平立即安排

李金龙、胡支安、张建庭等人参与抢救工作。席晓晓让贺建

平提前到副立井底联系罐笼,同时和刘云红、马红锁、乔金

良四人用简易担架将卫灵杰抬至副立井井底。23 时 30 分,

乘坐罐笼升井后,将卫灵杰抬上由张建庭驾驶的车牌号为晋

LMH955 车上。23 时 55 分,张建庭驾车同胡支安前往医院,

途经乔家湾乡曹村遇到堵车,改河滩绕行,路上与胡支安先

前联系的救护车相遇,便将卫灵杰转移至救护车上。21 日 3

时 28 分,到达临汾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21 日 4 时 10 分,

卫灵杰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瞒报情况

1 月 21 日早晨,矿长孙林平向法人代表张弘荣汇报了事

故情况,张弘荣要孙林平全权处置。孙林平安排贺新民(副

总经理)、贺立峰(安保部部长)和家属在临汾德斯凯酒店

协商赔偿;1 月 23 日与死者家属达成 268 万元死亡赔偿金协

议,并按协议进行了赔付,家属提供了相关收据。孙林平随

后将赔付情况向张弘荣作了汇报。

1 月 21 日,孙林平、杨小明、李卫东、冯庆元四人在孙

林平办公室商量:“如果上报后煤矿要停产几个月的时间,

还要走复产程序”,所以决定瞒报,于是,孙林平安排李春

10

录(安全科科长,当天检身房值班人员)将所有掘进队的相

关资料全部销毁。1 月 22 日,孙林平又安排孙华(机电科科

长)将掘进队领取矿灯及自救器记录的中班(下午 3 点)所

有掘进队的名字抽取掉并销毁。

为了应对事故核查,孙林平安排安保部部长贺立峰、副

部长刘利鹏谎称“发现卫灵杰突发心脏病并送往临汾市第二

人民医院抢救”,让皮带队队长赵海林说卫灵杰是皮带队的

工人,并让贺立峰叮嘱死者家属对外说“卫灵杰是在矿上突

发疾病死亡的,矿上只给了 68 万元”,并让家属写了 68 万

元假收据。核查组对事故核查时,贺立峰、刘利鹏、赵海林

和死者家属一直提供虚假信息,掩盖事实真相。

(四)县、市两级政府核查情况

2018 年 2 月 24 日,临汾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网上

舆情》第 60 期将百度贴吧等媒体上反映的“蛤蟆沟煤业发

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涉嫌蓄意瞒报”的举报呈报给市政府领

导。按照刘予强市长的指示要求,蒲县政府成立了核查组,

并于 2018 年 2 月 27 日向市政府作了回复。由于煤矿刻意隐

瞒,未查明事故真相。按照市委书记岳普煜的安排部署及市

长刘予强的有关批示,副市长张翔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了市政

府核查组,于 2018 年 2 月 28 日上午 10 时进驻蒲县对举报

事故进行核查。经过认真扎实的工作,市政府核查组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取得突破,查实了该起举报事故,并于 3 月 2 日

向市政府作了书面汇报。

五、事故现场勘查及技术分析

11

(一)事故现场勘查

2018 年 3 月 7 日上午、3 月 9 日下午,事故调查组专家

组会同煤矿相关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

勘查路线:地面——副立井——轨道大巷——302 采区

联络巷——302 采区胶带运输巷——30201 运输顺槽掘进工

作面。

1.地面勘查情况

在掘进队会议室,对岗位操作规程、30201 掘进工作面

作业规程、全员岗前培训花名册等资料进行了查阅;对 2018

年 1 月 20 日 4 点班职工出入井记录、出入井人员检身登记

表、人员行走轨迹、掘进队班前会记录、调度汇报记录等进

行核查时,矿方均无法提供。

2.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已被破坏。事故发生后,矿方已对现场进行了

清理,并对当时未支护的空顶区域进行了支护,之后一直停

掘至今。为了了解和掌握事故状况,事故现场作业人员综掘

机司机席晓晓、支护工马红锁对事发地点和过程进行了指证

和描述,大致还原了事故情形。

2018 年 1 月 20 日中班割完第二循环开始支护前,未架

设前探梁临时支护,现场实测当时第二循环最大空顶距为

2.55m。第一排第四根锚杆眼打完后,卫灵杰操作锚杆钻机,

往眼底送锚固剂时顶板冒落,卫灵杰被砸倒趴在地上。事故

现场还原见图 1

12

图 1 山西蒲县蛤蟆沟煤业有限公司“1·20”顶板事故现场还原图

顶板垮落地点位于工作面迎头 2.3m 处,经测量垮落岩

石形成的凹痕,垮落区域为 0.5m、0.51m、0.78m 的三角区,

垮落岩石厚度 0.4m,垮落区域见图 2。工作面巷道顶板层理、

节理发育,顶板完整性较差。顶底岩性见图 3。

图 2 30201 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岩石垮落区域图

13

图 2 30201 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岩石垮落区域图

图 3 岩层柱状图

14

3.30201 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技术特征

(1)巷道断面:宽度 4.1m,高度 2.5m。

(2)巷道顶板支护:巷道开口至 109m 采用锚杆+锚索+锚

梁+金属网联合支护;锚杆排距 0.8m,每排 5 架,间距 0.9m,

锚索排距 2.4m,间距 1.5m。109m 至 243.4m 采用锚杆+mm 钢

筋锚梁+金属网+11#工字钢棚联合支护;锚杆排距 0.8m,每

排 5 架,间距 0.9m,钢棚棚距 1.m。顶锚杆选用φ18mm×

2000mm 的左旋螺纹钢锚杆,锚索选用φ15.24mm×4500mm 钢

绞线,锚梁采用φ12mm 圆钢制作,锚杆托盘规格:120mm×

120mm×8mm 方托盘、锚索托盘规格为 200mm×200mm×12mm

方托盘。

(3)巷道两帮支护:帮锚杆排距 0.8m,间距 0.9m,帮锚

杆φ16mm×1500mm 的圆钢锚杆。

(4)事故后支护:补打锚杆 3 排,15 根,架设工字钢棚

2 架。

30201 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顶板支护示意图见图 4。

15

图 4 30201 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顶板支护示意图

16

“1·20”顶板事故现场急救位置示意图见图 5;

30201 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 EBZ-132 型掘进机

30201 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现场勘查图附后;

17

勘查人员现场勘查见图 6;

图 6 现场勘查图

18

(二)事故技术分析

事故发生后瞒报,事故现场已被破坏,结合 30201 运输顺

槽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井下现场勘查及询问笔录,分析如下:

30201 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循环掘进作业完成后,按照煤

矿编制审核通过的《30201 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

定要求,将综掘机退出工作面迎头,对巷道顶板进行前探梁临

时支护,之后再进行打锚网永久支护。

2018 年 1 月 20 日中班,在掘进工作面完成第二次循环掘

进前,因维修综掘机液压油管耽误一小时左右,为了不影响中

班正常下班,班长卫灵杰便私自决定不进行前探梁临时支护,

直接对超控顶距的顶板进行打锚杆挂网永久支护。

在空顶冒险作业过程中,顶板冒落矸石将操作锚杆机的卫

灵杰砸倒,导致事故发生。

(三)事故类型

依据煤矿伤亡事故分类规定,本起事故为顶板事故。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330 万元。

蛤蟆沟煤业“1.20”顶板事故伤亡人员基本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籍贯 学历 工龄 工种

伤亡

情况

培训情况

1 卫灵杰 男 45

蒲县黑龙关镇

武家沟村人

高中 3 个月 掘进工 工亡

参加煤矿

岗前培训

19

七、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班长卫灵杰在未架设临时支护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工人一

起进入到空顶区域内作业,导致其被顶板垮落的岩石砸伤致死

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作业人员既不认真观察顶板、又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

制度, 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现场无安全员监督检查,致使作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

患的情况下发生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又一主

要原因。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反“三违”

力度不够, 是事故发生的又一主要原因。

(4)蒲县有关部门安全管理及安全监督检查指导不到位,是

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责任事故。

八、责任划分与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1 人

1. 卫灵杰,男,45 岁,群众,山西蒲县蛤蟆沟煤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蛤蟆沟煤业)掘进队支护工,事故当班班长,配

合队长抓安全生产工作,带领当班进行掘进作业。安全自保意

20

识差,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违章指挥工人一起进入

到空顶区域内作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

已死亡,故不予追究。

(二)给予党纪、政纪及行政处罚人员共 21 人

2.冀海平,男,50 岁,群众,蛤蟆沟煤业安全员,负责当

班工作面安全检查,发现并监督排除作业地点隐患;监督制止

“三违”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现场工人存在的“三违”行

为,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吊销其安全员特殊工种资格

证。

3.张雁斌,男,49岁,群众,蛤蟆沟煤业掘进队队长,负

责该队全面工作。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未落实到现场,安全管

理及培训教育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十二条规定,撤销其掘进队队长职务;根据《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罚款1万元。

4.李春录, 男,58 岁, 中专文化,群众,蛤蟆沟煤业安全

科科长,负责矿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对作业规程、

安全措施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反“三违”力度不够,参与

事故瞒报,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和瞒报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

21

条规定,对其罚款5000元;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第三十六规定,对其罚款37618元(上一年收入62698×

60%=37618)。

5.闫毓广, 男,53 岁, 中专文化,群众,蛤蟆沟煤业技术

科科长,负责矿井安全技术管理和矿井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

施的审核工作。对作业规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这起事

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

条规定,对其罚款5000元。

6.任华荣,男,32 岁,群众,蛤蟆沟煤业总工程师,负责

矿井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为安全技术第一负责人,负责组织矿

井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工作,为当班带班矿领导。未

认真履行带班矿长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当班

工人存在的违章作业行为未予发现并制止,对这起事故的发生

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

条规定,对其罚款1万元。

7.赵海林,男,52 岁,群众,蛤蟆沟煤业井上高架皮带队

队长,负责高架皮带队全面工作,参与事故瞒报,对这起事故

的瞒报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

六规定,对其罚款33275元(上一年收入55459×60%=33275)。

22

8.刘利鹏,男,38 岁,群众,蛤蟆沟煤业安保部副部长,

负责矿井安保工作,参与事故瞒报,对这起事故的瞒报负有重

要责任。

建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

六规定,对其罚款22600元(上一年收入37667×60%=22600)。

9.孙华,男,32 岁,群众,蛤蟆沟煤业机电科科长,协助

机电矿长抓矿井机电管理工作。参与事故瞒报,对这起事故的

瞒报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

六规定,对其罚款40485元(上一年收入67475×60%=40485)。

10.贺立峰,男,38 岁,中共预备党员,蛤蟆沟煤业安保

部部长兼总经理助理,负责安保并协助总经理抓公司经营工作,

参与事故瞒报,对这起事故的瞒报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

六规定,对其罚款52690元(上一年收入87818×60%=52690);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取消

其预备党员资格。

11.冯庆元,男,65 岁,中共党员,蛤蟆沟煤业生产矿长

助理,协助生产矿长抓矿井采掘生产管理工作,参与事故瞒报,

对这起事故的瞒报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

六规定,对其罚款87832元(上一年收入146387×60%=87832);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给予

23

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12. 李卫东,男,50岁,中共党员,蛤蟆沟煤业生产副矿

长,负责矿井采掘生产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管生产必须管安

全的规定,作业规程落实不力,参与事故瞒报,对这起事故的

发生及瞒报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

条规定,对其罚款1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第三十六规定,对其罚款87832元(其中:瞒报罚款为上

一年收入109728×60%=65836);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13.杨小明,男,38 岁,中共党员,蛤蟆沟煤业安全副矿

长,负责矿井安全管理、安全培训工作。安全隐患排查不严不

细,安全规章制度落实不力,安全管理、安全培训不到位,参

与事故瞒报,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和瞒报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

条规定,对其罚款 1 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第三十六规定,对其罚款 88756 元(其中:瞒报罚款为

上一年收入 147928×60%=88756);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14.孙林平,男,55 岁,群众,蛤蟆沟煤业矿长,负责矿

井全面工作,为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职工安全教育培

训重视不够,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发生后组织参与事故瞒报,

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和瞒报负有重要责任。

24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十二、十三条规定,撤销其矿长职务;根据《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三十八条规定,对其罚

款 189201 元(其中:瞒报罚款为上一年收入 100%,一般事故

罚款 30%,合计罚款上一年年收入的 100%;上一年实际收入

189201 元)。

15.张弘荣,男,50 岁,群众,蛤蟆沟煤业法人代表,负

责公司全面工作。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重视程度不够,安全管

理不到位,在这起事故中负有重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瞒

报,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和瞒报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

八条规定,对其罚款 189201 元(其中:瞒报罚款为上一年收入

100%,一般事故罚款 30%,合计罚款上一年年收入的 100%;上

一年实际收入 189201 元)。

16.闫俊龙,男,47岁,群众,蒲县煤炭工业局乔家湾“五

人小组”副组长,负责乔家湾区域内煤矿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2018年1月,虽然6次下井检查,但没有深入排查隐患,应当发

现没有发现,应当上报没有上报,入井检查流于形式,对蛤蟆

沟煤业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不深入,对这起事故的

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八条规定,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7.田俊,男,39岁,中共党员,蒲县煤炭工业局乔家湾煤

25

管站站长兼“五人小组”组长,负责乔家湾区域内煤矿和洗煤

厂日常安全检查工作。2018年1月,虽然6次下井检查,但没有

深入排查隐患,应当发现没有发现,应当上报没有上报,入井

检查流于形式,对蛤蟆沟煤业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

不深入,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

规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18.翟经纬,男,34岁,中共党员,蒲县煤炭工业局行业管

理股副股长,为蛤蟆沟煤业的股室包矿人。2018年1月没有下井

检查,违反《蒲县煤炭工业局关于明确煤矿安全生产包矿监管

的通知》(蒲煤字【2016】208号文件)每月下井检查至少一次

的规定,对该矿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不深入,对这

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八条规定,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9.张宝虎,男,45岁,中共党员,蒲县煤炭工业局行业管

理股股长,为包矿股室负责人。2018年1月没有下井检查,违反

《蒲县煤炭工业局关于明确煤矿安全生产包矿监管的通知》(蒲

煤字【2016】208号文件)每月下井检查至少一次的规定,对该

矿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不深入,对这起事故的

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

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6

20.姚伟伟,男,33岁,群众,乔家湾乡政府安全小分队队

员,为包矿负责人。对该矿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隐患排

查不深入,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八条规定,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21.弓月喜,男,46岁,中共党员,蒲县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负责县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工作,为蛤蟆沟煤

业包矿领导。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

任。

建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

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付延平,男,35岁,中共党员,乔家湾乡政府副乡长,

分管乔家湾乡辖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对蛤蟆沟煤业日常安全

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

规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三)对煤矿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

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山西蒲县蛤蟆沟煤业有限公司处以50万元

人民币罚款。

2.事故发生后,山西蒲县蛤蟆沟煤业有限公司瞒报事故。

建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

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议对山西蒲县蛤蟆沟煤业有限公司处以

27

150 万元人民币罚款。

3.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

定,建议暂扣山西蒲县蛤蟆沟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

蒲县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对该矿实施停产整顿。

九、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山西蛤蟆沟煤业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这起事故教训,

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基础管理工作,立即开展事

故大反思教育活动,从思想上、现场管理上、监督机制上找差

距、查漏洞、定措施、抓整改,修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

技术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采

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组织采掘作业。

(二)山西蒲县蛤蟆沟煤业有限公司要加强主要领导及全

体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操

作技术水平、业务素质和识别重大隐患的能力,强化职工安全

防范意识,增强职工自保和互保能力,特别要加强掘进工作面

支护管理,及时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蒲县煤炭工业局要立即组织开展全县煤矿隐患大排

查、大整治、大反思活动,同时组织开展好以顶板支护安全为

主的专项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逐条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安排

专人及时整改销号;要督促煤矿企业对各工种专业知识、操作能

力进行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立即调整岗位,严禁违反作业规

程、操作规程及安全措施进行作业,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四)蒲县煤炭工业局要立即组织全县煤矿主要负责人开

28

展一次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强化煤矿主要负责人的法律意识,

使他们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的规定上报事故,杜绝瞒报事故的发生。

2018 年 4 月 23 日

相关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