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 矿井必须按煤与瓦斯突出有关规定,建立专门的防突机构(防突队)配齐专职人员(10人)其中:设专职技术人员兼防突队长1人,防突专职人员8人,其中设1人兼防突班长,进行严密分工负责,在矿总工程师、通防矿长和通风队直管下开展施实防突工作,并作好防突各项规定记录。

 第二条 防突人负责煤与瓦斯突出的日常管理工作,掌握煤与瓦斯突出动态和规律,积累分析基础资料,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区域划分,制定防突措施并组织实施,考察防突效果,建立防突档案。

 第三条 防突队队长对防突工作全面负责,防突队技术员具体负责技术工作。

 第四条 防突队干部经常深入井下,及时发现并处理防突隐患。

 第五条 遵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有关规定及防突《操作规程》,详细观察井下煤层情况,做好各项记录,认真安全测定每项参数,严格执行汇报制度。

 第六条 调度室根据掌握的井下防突动态编报防突日报,由防突队、总工程师和矿长每签阅批示。

 第七条 矿井必须编制矿井年、季、月防突计划和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八条 采掘单位对检查出有突出预兆等异常情况时,防突队、调度室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措施。

 第九条 在突出危险区域严格按照“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进行施工。防突队每周对检查出的防突方面问题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并在“一通三防”会上进行通报。

 第十条 防突队每月定期召开防突例会,对本月的工作进行总结,对下月工作进行安排。

 第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对防突设施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采掘作业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防突部门在进行防突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防突措施执行,各采掘单位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效果检验的允许进度执行。

 第十四条 进入突出危险区域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不少于一周的防突安全技术培训,学习煤与瓦斯突出基本知识,掌握突出预兆和自救方法,并经过严格考试,合格方可进入突出危险区域工作。

 第十五条 进入突出危险区域的所有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室自救器。

 第十六条 加强突出矿井瓦斯地质工作,地质部门及时进行瓦斯地质预报,为编制防突措施提供依据,通风部门和防突科根据地质部门提供的瓦斯地质资料,预测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制订相应的防突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发生突出预兆时。瓦检员或班、组长应立即指挥工作人员停止工作,切断工作面电源,撤至进风安全地点。突出后,及时准确地向通风防突调度汇报突出现场情况。防突科技术人员对突出要亲临现场或亲自接受瓦检员关于突出情况汇报,并提出紧急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瓦斯突(喷)出的掘进工作面要在局扇与通风联络巷间安设坚固的反向风门两道(防突风门)。

 第十九条 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必须坚持设备下井前经机电部门防爆检查。不防爆的设备不准下井使用。突出工作面,每班要固定专职电工,经常检查设备的防爆性能及电气设备隐患,严禁使用失爆设备。

 第二十条 煤与瓦斯突出的掘进工作面严格执行一次装药一次放炮的制度,禁止一次装药分次放炮,放炮时要做到“一炮三检”。

 第二十一条 突出掘进工作面严格执行放炮停电制度,放炮时要切断巷道和回风一切电气设备电源,人员撤至避难硐室或防突门以外的进风地点。必须实行远距离放炮。

 第二十二条 坚持突出工作面“十不准生产制度”即:工作面不按规定预测(校检)不准生产;突出参数超标,未执行技术措施不准生产;出现喷孔、顶钻及明显突出预兆不准生产;没有允许进尺标记不准生产;躲炮距离、位置、时间不符合要求不准生产;责令停产、停工未经有关科室复查不准生产;防突牌板未按规定填写不准生产;采掘工作面回风系统没有断电撤人、安全出口不畅通不准生产;空帮、空顶、支护不到位或无前探支护不准生产;无压风自救系统或压风自救系统无风、压风自救距工作面大于40米不准生产。

 第二十三条 防突预测预报的相关规定

 (一)煤巷或半煤巷掘进工作面

 1、煤巷或半煤巷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预报突出危险性。

 2、新开口的煤巷或半煤巷在掘进到10米以内,通风队、安监部必须安排防突队进行一次煤与瓦斯突出预测预报工作。

 3、在经防突措施钻孔后,达到释放时间,经效果检验,无突出危险煤层,由防突队下达准许掘进深度的基础上,每掘进3—5米时,再进行一次施孔防突效果检验,经检验仍无突出危险后,方可按防突挂牌中公示的准许掘进深度掘进,严禁超深度掘进。

 4、施工掘进的煤巷或半煤巷遇地质构造,瓦斯异常时,应进行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工作。

 (二)石门揭煤

 1、石头揭煤采用钻屑指标法和综合指标法预测预报突出危险性。

 2、采用“五步石门揭煤法揭煤”进行揭煤。

 (1)在掘进工作面距离煤层10米左右时,至少要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的钻孔,直径不小于75mm,以确切掌握掘进碛头距离煤层的准确距离,煤层赋存条件和瓦斯情况。

 (2)掘进工作面距离煤层5米时,必须进行一次瓦斯压力R、K1测定,对所揭煤层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

 (3)当压力小于0.74兆帕,K1值小于0.5时,则无突出危险性,可继续向前炮掘施工。当瓦斯压力大于0.74兆帕或K1值大于0.5时,则有突出危险性,因采用钻机打孔进行瓦斯抽放,只有当压力降到0.74兆帕和K1值降到0.5以内时,方能继续向前炮掘施工。

 (4)在掘进工作面距离煤层2米时,通风队必须安排 再进行K1值测定,进行检验,若K1值仍小于0.5,则无突出危险性,可将岩柱刷成斜面,若K1值仍大于0.5,则继续进行抽放,直到K1值降到0.5以下,消除突出危险性,方能将岩柱刷成斜面。

 (5)在掘进工作面刷为斜面后,通安部还必须进行一次煤与瓦斯突出检验工作,只有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性时,方能按照《防突措施》进行揭煤,确保不发生煤与瓦斯突出。

 第二十四条 突出临界指标K1值按0.5执行,当K1max≤0.5m/g.min1/2 软≤0.2≤时,视为无突出危险性。当测得K1ma×≥0.5mIgmin1/2或M软≥0.2m,视为有突出危险性,采取综合访突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应采取消除突出措施

 1、煤层和半煤层巷采用超前钻孔释放瓦斯,在掘进工作面用液体钻机或风煤钻打10—12个直径不小于75mm,垂直深度不小于30—80m的瓦斯释放孔,释放时间大于8小时后经效果检验,无突出危险性,方能继续炮掘施工。但释放孔必须保留5m以上超前距离,安全屏障。

 2、经效果检验,有突出危险性,应延长排放时间。再进行效果检验,无突出危险性方能继续炮掘施工。

 3、若还有突出危险性,必须用钻机在原断面已钻孔总数的基础上,增加30—40%的孔数,密集排放或采取松动爆破措施,直至消除危险性方能继续炮掘施工。

 第二十六条 安全防护措施

 井队调度室必须设井下煤巷及半煤巷掘进地质构造,煤层软分层,煤层厚度变化等异常情况专用记录本,由当班班长下班后到井口调度室填写。

 按有关规定完善风电闭锁装置,并确保装置灵敏可靠。瓦斯自动报警装置的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断电范围及探头的位置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定》的有关规定。

 1、班组长、跟班队长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确保连续监测作业点的瓦斯情况。

 2、进入有突出危险区域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佩带自救器,并会正确使用。

 3、所有现场作业人员要进行防突知识培训,熟悉突出预兆。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注意观察突出预兆。当发现软分层厚度超过0.2m瓦斯涌出量异常(增大或忽大忽小)打钻时卡钻、喷孔、响煤炮、煤外鼓、顶板压力增大等突出预兆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全部人员要撤到局部通风机处,并向矿总工程师或安全科、通风队汇报,通知有关部门带现场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4、采取防突措施后,掘进时仍要采取远距离放炮措施,放炮地点应设立在反向风门外进风侧处,放炮30分钟后,待炮烟散尽,安全员、瓦检员、班组长、放炮员方可进入碛头检查瓦斯及安全情况,以防延时突出伤人。只要在碛头检查和整个回风流中瓦斯不超限,方可送电作业。

 5、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严格瓦斯检查,瓦检员要经常检查瓦斯,并执行现场手上交接班。

 6、放炮母线必须完好,不得有明接头;所有电器设备要做到完好率达100%,杜绝失爆。

 7、碛头严禁使用风镐落煤掘进,作业班必须按通风队下达的准掘深度指标掘进,由当班瓦检员监督,严禁超掘进,,突破安全屏障。采用煤电钻或风煤钻打眼时,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否则必须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待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继续施钻。

 8、施工排放孔和预测孔时,碛头作业人员不得超过3人。

 9、凡是有突出危险性煤层中进行半煤或全煤掘进巷,每50米必须设一组不少于5—8个压风自救袋,(距放炮地点、掘进面。人员警戒处不超过25—40m,设一组压风自救系统),供一旦发生突出事故避难自救使用。

 10、在掘进面附近和放炮地点各设一台电话,并保持与地面井口值班室的畅通联系。

 11、在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中进行半煤或全煤掘进前,必须在靠近风测处设立两道反向风门,风门间距不小于4m,以控制突出时间的瓦斯能沿回风道流入回风系统,放炮人员地点,必须设在两道风门外靠进风侧。

 12、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安装压风自救系统和供水系统,避难硐室内要按规定安设直通地面调度室的电话。

 12、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矿防突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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