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全文,大气综合排放标准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昨日获悉,上海市环保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标准》提到:污染源、现有污染源、新建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二噁英类等均适用于本标准,完整内容可查看附件: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件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已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标准编号及名称为:

DB31/933—201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该标准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11月30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实施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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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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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件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已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标准编号及名称为:

DB31/933—201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该标准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11月30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实施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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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 雷德法

GB 9801 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

GB/T 15501 空气质量 硝基苯类(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测定 锌还原-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502 空气质量 苯胺类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 苯并[a] 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Z 2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 3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 3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 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4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石棉尘的测定 镜检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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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68 大气固定污染源 苯胺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479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80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53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暂行)

HJ 540 环境空气和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2 环境空气 汞的测定 巯基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 (暂行)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4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暂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38 环境空气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5 环境空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HJ 683 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4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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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691 环境空气 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8 环境空气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39 环境空气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 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 号)

《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泄漏检测与修复)规程(试行)》(沪环保防〔2014〕327号)

《化工装置开停工和检维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程(试行)》(沪环保防〔2014〕327 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染源 pollution sources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建(构)筑物,包括工业、公建配套设施及社会服务业等。

3.2 现有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s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污染源。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经办理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在建尚未投产验收的项目,按现有污染源管理。以下简称现有源。

3.3 新建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s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污染源。以下简称新源。

3.4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a) 用于核算或者备案的VOCs指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 Pa或者101.325 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的统称。

b) 以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以及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效率的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性控制指标。

3.5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所测得的除甲烷以外的碳氢化合物及其衍生物的总量,以碳计。

3.6 苯系物 benzene homologues

指苯、甲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3,5-三甲苯)、乙苯及苯乙烯浓度的数学加和。

3.7 氯苯类 Chlorobenzenes, CBs

指氯苯、1,3-二氯苯、1,4-二氯苯,1,2-二氯苯、1,3,5-三氯苯、1,2,4-三氯苯、1,2,3-三氯苯浓度的数学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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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二噁英类 poly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s(PCDDs) and polychlorinated dibenzofurans( PCDFs)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Fs)的统称。毒性当量因子按照附录F执行。

3.9 乙酸酯类 acetates

指乙酸乙酯和乙酸丁酯浓度的数学加和。

3.10 丙烯酸酯类 acrylates

指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丁酯浓度的数学加和。

3.11 挥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

(1) 20℃时,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

(2) 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 的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20%(重量比)。

3.12 真实蒸气压 true vapor pressur

有机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为泡点蒸气压,根据GB/T 8017测定的雷德蒸气压换算得到。

3.13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4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5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 mg/m3。

3.16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所排放的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 kg/h.

3.17 厂界 enterprise boundary

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占地边界。

3.18 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 reference point for air pollutants at enterprise boundary

按照HJ/T 55 确定的厂界监控点,根据污染物的排放、扩散规律,当受条件限制,无法按上述要求布设监测采样点时,也可将监测采样点设于工厂厂界内侧靠近厂界的位置。

3.19 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boundary reference point for air pollutants

标准状态下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mg/m3。

3.20 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 reference point within enterprise boundary for air pollutants

指为判别厂界内车间或生产装置外、储罐区域外大气污染物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一般设

立在车间门窗、生产装置、储罐区域外1 米处,高度不低于1.5 米。

3.21 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reference point within enterprise boundary for air pollutants

指标准状态下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 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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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厂区内及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4.2.1 现有源自2017 年1 月1 日起,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 中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4.2.2 现有源自2017 年1 月1 日起,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在厂界处执行GB 3095,其他污染物执行表3 中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4.3 工艺控制要求

4.3.1 现有源自2017 年1 月1 日起,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节的工艺控制要求。

4.3.2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控制要求:

4.3.2.1 储存真实蒸气压≥76.6 kPa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

4.3.2.2 储存真实蒸气压≥5.2 kPa 但<27.6>

储存真实蒸气压≥27.6 kPa 但<76.6>

(1) 采用内浮顶罐,内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双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

(2)采用外浮顶罐:外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3)采用固定顶罐,则应设置呼吸阀,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至有机废气处理装置或采取其他等效措施。应根据所存储物料的种类和性质等情况,选择确定应执行的大气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应符合表1 及附录A 的规定。

4.3.2.3 浮顶罐浮盘上的开口、缝隙密封设施,以及浮盘与罐壁之间的密封设施在工作状态下应保持密闭。若检测到密封设施不能密闭,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在15 日内进行维修技术不可行,则可以延迟维修,但不应该晚于最近的一个停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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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密闭排气系统 closed vent system

将工艺设备或车间排出或逸散出的大气污染物,捕集并输送至污染控制设备或排放管道,使输送的气体不直接与大气接触的系统。

3.23 污染物控制设施 control facilities for air pollutants

用于减少污染物向空气中排放的除尘设备、热氧化处理装置(燃烧装置和催化氧化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有效的污染物控制设施。

3.24 污染物控制设施总去除效率 Removal efficiency of recovery and purification faclities

指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处理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计,具体见式(1):

当污染物控制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处理前”、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

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污染控制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有多个排放出口,则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后”。

3.25 初始排放量 initial emission quantity单位时间内(以小时计),大气污染物未经净化处理的排放量,单位为 kg/h。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限值

4.1.1 现有源2017 年1 月1 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17 年1 月1 日起执行表1 和附录A 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源执行表1 和附录A 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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