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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计税单位税 额
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
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
固体废物冶炼渣每吨25元
粉煤灰每吨30元
炉渣每吨25元
煤矸石每吨5元
尾矿每吨15元
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每吨25元
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
工业噪声超标1分贝每月350元
超标2分贝每月440元
超标3分贝每月550元
超标4分贝每月700元
超标5分贝每月880元
超标6分贝每月1100元
超标7分贝每月1400元
超标8分贝每月1760元
超标9分贝每月2200元
超标10分贝每月2800元
超标11分贝每月3520元
超标12分贝每月4400元
超标13分贝每月5600元
超标14分贝每月7040元
超标15分贝每月8800元
超标16分贝每月11200元

2污染当值及污染税费计算公式

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表示了不同污染物或污染排放量之间的污染危害和处理费用的相对关系,就水污染来说,以水污染物一当量为基准,对其他污染物的有害程度、对生物体的毒性以及处理的费用等进行研究和测算,结果是排放0.0005千克汞产生的污染危害和相应的处理费用基本相等或等值,也就是污水中汞污染当量值是0.0005kg。

污染当量:按照不同的污染物种类按天或月进行测算计费值。污染当量是收集企业排污税费的参考数据。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例如:表格中总汞的污染当量值为0.0005,如果排放水中含有X千克的汞,那么总汞污染当量为:X/0.0005,排污税额为:1.4*X/0.0005元。

3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一、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
1.总汞0.0005
2.总镉0.005
3.总铬0.04
4.六价铬0.02
5.总砷0.02
6.总铅0.025
7.总镍0.025
8.苯并(a)芘0.0000003
9.总铍0.01
10.总银0.02

二、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
11.悬浮物(SS)4
12.生化需氧量(BOD5)0.5
13.化学需氧量(COD)1
14.总有机碳(TOC)0.49
15.石油类0.1
16.动植物油0.16
17.挥发酚0.08
18.总氰化物0.05
19.硫化物0.125
20.氨氮0.8
21.氟化物0.5
22.甲醛0.125
23.苯胺类0.2
24.硝基苯类0.2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0.2
26.总铜0.1
27.总锌0.2
28.总锰0.2
29.彩色显影剂(CD-2)0.2
30.总磷0.25
31.元素磷(以P计)0.05
32.有机磷农药(以P计)0.05
33.乐果0.05
34.甲基对硫磷0.05
35.马拉硫磷0.05
36.对硫磷0.05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0.25
38.三氯甲烷0.04
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0.25
40.四氯化碳0.04
41.三氯乙烯0.04
42.四氯乙烯0.04
43.苯0.02
44.甲苯0.02
45.乙苯0.02
46.邻-二甲苯0.02
47.对-二甲苯0.02
48.间-二甲苯0.02
49.氯苯0.02
50.邻二氯苯0.02
51.对二氯苯0.02
52.对硝基氯苯0.02
53.2.4-二硝基氯苯0.02
54.苯酚0.02
55.间-甲酚0.02
56.2.4-二氯酚0.02
57.2.4.6-三氯酚0.02
58.邻苯二甲酸二丁脂0.02
59.邻苯二甲酸二辛脂0.02
60.丙烯腈0.125
61.总硒0.02

注: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北极星环保网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计税单位税 额
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
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
固体废物冶炼渣每吨25元
粉煤灰每吨30元
炉渣每吨25元
煤矸石每吨5元
尾矿每吨15元
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每吨25元
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
工业噪声超标1分贝每月350元
超标2分贝每月440元
超标3分贝每月550元
超标4分贝每月700元
超标5分贝每月880元
超标6分贝每月1100元
超标7分贝每月1400元
超标8分贝每月1760元
超标9分贝每月2200元
超标10分贝每月2800元
超标11分贝每月3520元
超标12分贝每月4400元
超标13分贝每月5600元
超标14分贝每月7040元
超标15分贝每月8800元
超标16分贝每月11200元

2污染当值及污染税费计算公式

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表示了不同污染物或污染排放量之间的污染危害和处理费用的相对关系,就水污染来说,以水污染物一当量为基准,对其他污染物的有害程度、对生物体的毒性以及处理的费用等进行研究和测算,结果是排放0.0005千克汞产生的污染危害和相应的处理费用基本相等或等值,也就是污水中汞污染当量值是0.0005kg。

污染当量:按照不同的污染物种类按天或月进行测算计费值。污染当量是收集企业排污税费的参考数据。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例如:表格中总汞的污染当量值为0.0005,如果排放水中含有X千克的汞,那么总汞污染当量为:X/0.0005,排污税额为:1.4*X/0.0005元。

3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一、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
1.总汞0.0005
2.总镉0.005
3.总铬0.04
4.六价铬0.02
5.总砷0.02
6.总铅0.025
7.总镍0.025
8.苯并(a)芘0.0000003
9.总铍0.01
10.总银0.02

二、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
11.悬浮物(SS)4
12.生化需氧量(BOD5)0.5
13.化学需氧量(COD)1
14.总有机碳(TOC)0.49
15.石油类0.1
16.动植物油0.16
17.挥发酚0.08
18.总氰化物0.05
19.硫化物0.125
20.氨氮0.8
21.氟化物0.5
22.甲醛0.125
23.苯胺类0.2
24.硝基苯类0.2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0.2
26.总铜0.1
27.总锌0.2
28.总锰0.2
29.彩色显影剂(CD-2)0.2
30.总磷0.25
31.元素磷(以P计)0.05
32.有机磷农药(以P计)0.05
33.乐果0.05
34.甲基对硫磷0.05
35.马拉硫磷0.05
36.对硫磷0.05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0.25
38.三氯甲烷0.04
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0.25
40.四氯化碳0.04
41.三氯乙烯0.04
42.四氯乙烯0.04
43.苯0.02
44.甲苯0.02
45.乙苯0.02
46.邻-二甲苯0.02
47.对-二甲苯0.02
48.间-二甲苯0.02
49.氯苯0.02
50.邻二氯苯0.02
51.对二氯苯0.02
52.对硝基氯苯0.02
53.2.4-二硝基氯苯0.02
54.苯酚0.02
55.间-甲酚0.02
56.2.4-二氯酚0.02
57.2.4.6-三氯酚0.02
58.邻苯二甲酸二丁脂0.02
59.邻苯二甲酸二辛脂0.02
60.丙烯腈0.125
61.总硒0.02

注: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三、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1.PH值1.0-1, 13-140.06吨污水
2.1-2, 12-130.125吨污水
3.2-3, 11-120.25吨污水
4.3-4, 10-110.5吨污水
5.4-5, 9-101吨污水
6.5-6,5吨污水
2.色度5吨水˙倍
3.大肠菌群数(超标)3.3吨污水
4.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3.3吨污水

注: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值

类型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场1.牛0.1头
2.猪1头
3.鸡、鸭等家禽30羽
4.小型企业1.8吨污水
5.饮食娱乐服务业0.5吨污水
6.医院消毒0.14床
2.8吨污水
不消毒0.07床
1.4吨污水

注: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

3.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五、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
1.二氧化硫0.95
2.氮氧化物0.95
3.一氧化碳16.7
4.氯气0.34
5.氯化氢10.75
6.氟化物0.87
7.氰化氢0.005
8.硫酸雾0.6
9.铬酸雾0.0007
10.汞及其化合物0.0001
11.一般性粉尘4
12.石棉尘0.53
13.玻璃棉尘2.13
14.碳黑尘0.59
15.铅及其化合物0.02
16.镉及其化合物0.03
17.铍及其化合物0.0004
18.镍及其化合物0.13
19.锡及其化合物0.27
20.烟尘2.18
21.苯0.05
22.甲苯0.18
23.二甲苯0.27
24.苯并(a)芘0.000002
25.甲醛0.09
26.乙醛0.45
27.丙烯醛0.06
28.甲醇0.67
29.酚类0.35
30.沥青烟0.19
31.苯胺类0.21
32.氯苯类0.72
33.硝基苯0.17
34.丙烯腈0.22
35.氯乙烯0.55
36.光气0.04
37.硫化氢0.29
38.氨9.09
39.三甲胺0.32
40.甲硫醇0.04
41.甲硫醚0.28
42.二甲二硫0.28
43.苯乙烯25
44.二硫化碳20

4税收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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