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标准,水质标准

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对水中污染物或其他物质的最大容许浓度或最小容许浓度 (如D.0)所作的规定。


质量标准

 水是地球上一切生物赖以生存也是人类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最基本物质。不同用途的水质要求有不同的质量标准。有国务院各主管部委、局颁布的国家标准,省、市一级颁布的地方标准,有不同行业统一颁布的行业标准和各大型全国性企业统一颁布的企业标准。

 水资源保护和水体污染控制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制订水体的环境质量标准,保证水体质量和水域使用目的;另一方面要制订污水排放标准,对必须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进行必要而适当的处理。对水质要求最基本的是《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发布GB3838-2002。GB表示国标,3838表示标准号,2002表示发布年代。

水的分类

 依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地面水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中国地面水分五大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回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参考:

 一类水质:水质良好。地下水只需消毒处理,地表水经简易净化处理(如过滤)、消毒后即可供生活饮用者。

 二类水质:水质受轻度污染。经常规净化处理(如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其水质即可供生活饮用者。

 三类水质: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四类水质:适用于一般工业保护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五类水质: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超过五类水质标准的水体基本上已无使用功能。

 对污水排放国家环保总局也制订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另外,为使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2000年国家环保总局又制订了“一控双达标”政策:

 “一控”--对主要污染物进行总量控制;

 “双达标”--重点企业、工业企业污染源处理达标;城市的地面水和空气质量实现按功能区达标。

 环保工作总的目标:抓好总量控制、清洁生产、生态保护、可持续发展、农村环境保护、环保产业、核安全、环境管理能力和环境国际合作;执行产业改造政策,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产品,结合技术改造,促进国有企业达标;推行ISO绿色产品国际认证;加快治理设施建设进度,巩固达标成果,对逾期不能达标的企业,限期治理和停产或关闭,大力开展执法检查和监督。

标准修订

 中国卫生部于2001年6月7日颁布了新《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并于2001年9月1日起执行。其中对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一些项目作了修改并增加了一些项目,这是继1985年颁布《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16年后跨出的一大步。它为改进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提供了有力保证,为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与国际接轨创造了条件。

卫生规范

 新的水质标准卫生规范明确规定:生活饮用水是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就是说,不只是饮水应达到这个水质,生活用水就可以降低到另个水质,而是生活用水也要求达到这个水质。生活用水中除了冲马桶,洗地,浇灌花草外,象淋浴、洗漱、洗衣也应高要求,因皮肤能吸收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质。

指标特点

 新的水质标准共96项,分为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

 该规范规定了34项常规检验项目。在原35项(1985年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水质项目基础上还增加了铝(0.2mg/L)、粪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世界卫生组织有规定)与耗氧量。另据统计:银,DDT,666,苯并(a)芘在一般情况下都不超标,因此这次修订把它们列入非常规检验项目。同时,对镉、铅、四氯化碳作了较严的规定。如将镉由0.01mg/L改成0.005mg/L、铅由0.05mg/L改为0.01mg/L、四氯化碳由0.03mg/L改为0.002mg/L。

 非常规检验列入62项,除10项无机物外皆为有毒有害有机物,增加了有关的农药、除草剂、微囊藻毒素-LR,消毒副产物:三卤甲烷、卤乙酸、亚氯酸盐、一氯胺等与其它有毒有害有机物。

 常规检验项目中比较大的变动:浊度由原来的3NTU改为1NTU;也留有余地,即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NTU。此外增加了新的有机物综合性指标--耗氧量。
 浊度原来是属于感观性的,但据国际上研究,浊度不仅是感官性指标而且是微生物指标,因为浊度低,才使细菌病毒裸露于水中,消毒剂与之反应才能有效杀灭。中国大中城市自来水厂目前出厂水大都在1NTU以下,只要经过严格净化,是可以达到的。

有机物

 中国水环境污染严重,主要超标项目是有机物和氨氮,这与中国城镇生活污水没得到有效处理有关。

 水中有机物含量高时会直接影响水的臭与味,让人厌恶。人们对水中有机物的危害的关注,从有毒有害有机物到三致(致畸、致突变、致癌)物质又发展到目前的内分泌干扰物(类激素)。一般水中有机物是微量的,甚至是痕量的,要从人类健康上反映,需要有个长期的过程(20~30年)。目前我们能够测出并研究其对人类健康影响的水中有机物才数百种,随着分析测定方法与分析仪器的发展、提高,能被测出的有机物将越来越多,而这些有机物对人的危害的全面研究也需时日,所以当我们尚未认识它们的危害前,对其总量(也即宏观上)进行一定的控制,对中国人民未来健康是必要的。

 根据中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订)第20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令颁布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其第21条明确规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Ⅲ类标准。”Ⅱ类标准中关于有机物综合性指标有CODCr,BOD5与高锰酸盐指数(即耗氧量CODMn),相应的限值是15mg/L,3mg/L与4mg/L。

 新的卫生规范中“水源选择及水质要求”5.1.7规定水源水中耗氧量不应超过4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不应超过3mg/L。规范5.3中明确:水质不符合5.1节和附录A中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质,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标准。

 作为集中供水水源水质要求,必须是Ⅱ类标准,当水源水质达不到要求时,就应加强处理使其达到水质标准而不是牵就现状,降低标准。

耗氧指标

 新规范在常规检验中列入了耗氧量,作为有机物综合指标,限值是3mg/L,这是相应于水源水应小于4mg/L制定的,因一般常规工艺能去除20%~30%的耗氧量。诚然耗氧量不是一个具体的物质,它对人的健康影响也没有明确的关系。但它代表着有机物质的多寡,在目前阶段,当我们缺乏经常检测一些具体的有机物条件和缺乏测定总有机物(如TOC)手段时,用它控制有机物的相对总量,因其容易测得,可操作性强,便于经常检验,是必要的,是有针对性,符合中国国情的。展望未来终能采用TOC值来代替耗氧量这一指标。

 耗氧量作为生活饮用水的一个水质项目,它不是一个具体的物质,也没有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具体数据。发达国家不采用耗氧量作水质指标,因为他们可以测出水中具体的各种有毒有害有机物的量。他们中有用TOC(总有机碳)作水质指标,但无具体数值,只规定TOC不得有大的变动。

 作为有机物的综合性指标,大家认为TOC是最好的指标,但TOC值需由TOC仪测得,TOC仪价格昂贵,不是所有大城市都有,制水部门就更少了。将CODMn作为暂时性的水质指标,因其测定所用设备简单,分析测定方便,不需复杂的技术,一般水厂分析人员都可测定,所以是最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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