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级财政将对光伏发电分级分类补贴

 近日,北京市发改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推进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推进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制定推进北京市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的系列支持政策。市级财政将对符合条件的光伏发电项目分级分类给予补贴。

 为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光伏发电应用,根据政策,市级财政将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给予分级分类的补贴支持。具体为,对个人利用自有农村合法住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将给予每千瓦时0.1元的补贴;对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光伏发电项目,如学校和社会福利场所等,将给予每千瓦时0.26元的补贴;对享受大工业电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给予每千瓦时0.03元的补贴。通知明确,补贴对象为2025年12月31日前并网发电且符合条件的光伏发电项目主体。

 以下为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发改〔2023〕3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部署,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比重,推动本市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3月9日

关于推进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光伏发电资源潜力大,技术成熟,是本市开发利用条件最好的可再生能源应用形式之一。大力发展光伏发电对驱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支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比重具有重要意义。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推动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将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应用作为推动城市绿色发展的重要手段,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坚持宜建则建、综合应用,深入推进分布式应用、多元耦合发展。强化科技创新、风貌融合、生态协调、安全实用,推进高起点规划,高品质建设,高水平应用,高效率服务,高标准管理。“十四五”时期,力争实现全市新增光伏发电装机规模达到190万千瓦。

 二、高起点规划

 加强可再生能源发展与规划体系的衔接融合,在具备条件的新建建筑、新建设施,以及城市更新等项目建设中,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光伏发电系统。

 (一)科学合理布局

 实施分区分类管理,推进光伏发电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加快平新城和生态涵养区光伏发电规模化发展,全面推广建筑、基础设施、设施农业等重点领域光伏发电应用。同时,做好自然保护区、林地、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域的规划衔接,避免对生态、环境、景观造成影响。积极推动中心城区光伏发电精细化应用,加快建筑光伏一体化推广,强化重点功能区,以及城市更新项目光伏发电应用。提高首都功能核心区光伏发电项目规范化管理水平,严格落实老城整体保护要求,避免光伏发电系统对两轴地区、历史化街区等产生景观影响。

 (二)强化规划引领

 将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应用要求作为城市规划体系的重要内容,研究推动规划落地实施的政策措施。根据《北京市碳达峰实施方案》要求,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园区、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不低于50%。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城市副中心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将安装光伏设施作为强制性要求,“三城一区”、“双枢纽”等重点功能区,以及城市更新重点项目应参照城市副中心建设要求,强化新建公共建筑光伏设施应用。市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在项目审批和核准过程中对光伏利用情况进行审核。

 (三)落实规划管理要求

 严格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8年—2035年)》要求,强化分区域管控。在两轴地区、老城及三山五园地区、物保护单位及周边环境管控区域,以及在物古迹用地、宗教用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生态景观绿地、园林生产绿地、保护区用地、安全设施用地、水域等用地类别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要严格审核监管,必须符合所在区域规划管理相关规定,并做好规划、风貌管控衔接。

 三、高品质建设

 加强设计咨询机构光伏设计能力建设,提高设计水平,推进光伏发电系统设计安全、规范、美观、高效。

 (一)提升技术能力

 各设计单位要切实提高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的设计能力,强化与建筑结构设计、电气系统设计、建筑外观设计等专业的协同配合,配备专业设计人员,编制标准、图集,建立光伏设计技术体系。

 (二)强化设计要求

 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应选择具备电力、新能源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时应对建筑及设施寿命、防火、材料、结构和载荷等因素充分论证,科学评估建筑应用光伏发电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推动风貌融合

 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满足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城市风貌、第五立面管控等相关要求,项目外观、色彩应与建筑主体及周边环境相融合。屋顶光伏设施高度应满足建筑高度的管控要求,对于超出既有建筑女儿墙高度的光伏发电组件应采用隐蔽设计,避免对周边建筑及环境造成影响。

 (四)完善标准体系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加快研究制订建筑光伏一体化、综合能源系统、虚拟电厂等光伏发电综合应用项目建设标准,加快完善光伏发电应用领域安全、消防等相关标准,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相关标准编制、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光伏发电技术应用。区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根据规划管理、风貌管控等相关要求,分级分类分区制订光伏发电规划建设指南,指导项目建设。

 四、高水平应用

 鼓励科技创新、综合应用、多能耦合,加快建筑光伏一体化推广,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光伏项目建设,提升整体应用水平。

 (一)全面推进建筑光伏发电应用

 落实《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要求,新建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统。大力推动建筑光伏一体化技术应用,提升建筑品质。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城市更新领域应用,将低效楼宇提升改造、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等项目纳入支持范围。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率先垂范,实现光伏发电系统宜建则建。

 (二)大力推动基础设施光伏发电应用

 大力推广光伏发电系统在综合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车辆基地、高速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再生水厂、自来水厂等水务基础设施,燃气电厂、垃圾焚烧发电厂等能源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数据中心等信息化基础设施中的应用。积极支持在关停矿区、垃圾填埋场及未利用地建设集中式光伏电站。

 (三)积极推动农业农村光伏发电应用

 加强农村个人自有住宅、农村公共机构分布式光伏发电推广,鼓励整村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强化农村地区光伏发电项目质量控制。鼓励在农村集体经济薄弱村帮扶、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抗震节能农宅建设中,应用光伏发电系统,进一步提升农宅绿色低碳水平。积极推广高效设施农业光伏发电系统应用,降低生产成本,提升经济效益。积极支持既有设施农业改造应用光伏发电系统。

 (四)加快推动产业园区光伏项目建设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在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加快发展分布式光伏等新能源项目。高质量推进园区光伏发电新技术示范、机制体制创新。强化园区屋顶资源统筹,鼓励以多元化的投资形式整体开发。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试点探索将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纳入国家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等绿色制造单位推荐条件。

 (五)全面提升光伏发电综合应用水平

 拓展光伏发电在综合能源服务、虚拟电厂建设、可再生能源制氢等新兴领域应用,加强光伏发电与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多元融合发展。鼓励科技创新,加大新技术、新材料应用支持力度,强化高效组件,以及新型、轻质太阳能电池组件推广,建设先进示范项目。探索智能光伏系统试点应用,推动光伏发电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深度融合,提升项目智能运维水平和电网友好性。鼓励各项目单位建立智慧监测系统,对纳入政府资金政策支持范围的项目,按要求做好数据采集、监测和共享工作,并接入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监测平台。

 (六)资金支持引导高质量发展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深入研究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路径,分类精准制定支持政策,对北京市行政区范围内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发电、并符合条件的光伏发电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创新投融资模式,鼓励项目单位充分应用各类金融工具对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社会化投资,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光伏项目投资建设。

 五、高效率服务

 优化备案管理,强化并网服务,加强政策支持,不断完善光伏发展市场环境。

 (一)优化备案程序

 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要求,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对光伏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时,要优化备案流程,提高备案效率,鼓励针对同一主体开发建设的法人单位项目实行整体备案。

 (二)强化并网服务

 严格遵守《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电网企业在办理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时,应压缩办理时间,不随意附加条件,不增加企业开发建设成本,加强并网服务,确保项目并网接入安全可靠。施工单位应确保项目满足安全运行要求,严防漏电、触电等危及人身安全的风险隐患。对于因光伏发电项目接入引发的过电压、谐波等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情况,项目单位应及时配合电网企业进行治理。

 (三)加强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应用碳减排支持工具、光伏项目贷、绿色金融债等绿色金融工具,为新建光伏发电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光伏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对农村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小额贷款等金融服务,加强资金用途审和流向管理,防范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避免侵害百姓利益的违法行为发生。

 六、高标准管理

 (一)规范项目建设

 各项目开发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要求,规范开展光伏发电项目设计、建设。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要设备应经过专业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满足产品质量、安全防火等相关标准要求。新建建筑应在施工前按照相关标准明确光伏发电相关技术要求,做到安全、高效、实用、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对于法人单位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单位应按标准要求规范各阶段验收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检测。第三方机构应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批准,并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对验收检测结果负责。

 (二)加强可持续运维

 光伏发电项目应由具备专业能力的运维企业承担运行维护工作,运维企业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书,建立健全项目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日常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工作。推进光伏发电运行维护社会化发展,壮大可再生能源第三方运维市场。项目单位应定期对项目防火、防雷、防风等安全性能进行检测。鼓励电网企业通过智能化、数字化平台,对项目发电、上网电量、电能质量及项目运行安全状况进行监测。

 (三)强化监督管理

 市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中,强化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情况评估,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所在区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合规性进行监督。各区应建立健全光伏发电项目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光伏发电项目全过程监管,指导督促项目单位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完善应急管理机制,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各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项目运行安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推动本市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科学强化政策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研究制定了推进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本政策支持的光伏发电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完成备案,并于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发电。

 (二)光伏发电项目组件效率应达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可再生能源效能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的通知》中的标杆水平,其中单晶硅组件效率不低于20.5%,多晶硅及薄膜组件效率不低于17%。若国家层面基准要求提升,本市将做出动态调整。光伏发电项目应用的电池组件及逆变器生产企业须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电池组件提供不低于10年的质保,不低于25年的最大功率保证;逆变器提供不低于8年的质保。

 (三)法人单位光伏发电项目须通过第三方机构的验收检测合格,验收检测报告须包括项目设计建设情况、光伏组件及配套产品质量情况、规划及城市风貌衔接情况、项目运维方案等,第三方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质量验收结论负责。第三方机构应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批准,并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

 (四)各区应制定农村住宅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管理办法,明确规划布局、建设标准、安全管理、风貌管控等工作要求。农村住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符合所在区管理办法要求,并经区相关部门审核。各区依据功能定位、产业政策,组织对区级产业园区进行认定。对未制定管理办法的及未进行区级产业园区认定的,暂不予以支持。

 (五)500千瓦以上法人单位光伏发电项目应安装监测系统,并接入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监测平台。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

 (一)市级财政资金对以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给予支持,每个项目自并网时间起补贴5年,补贴标准如下:

 1.个人利用自有农村合法住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全部发电量,含税)。

 2.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光伏发电项目(如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26元(全部发电量,含税)。

 3.享受大工业电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03元(全部发电量,含税)。

 4.政策执行期间,如遇电价等重大政策调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修订补贴标准。

 (二)充分发挥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对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的引导作用,满足以下条件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资金支持:

 1.为支持新技术、新材料、新模式应用,对于国家、市级相关规划政策中已明确支持的光伏新技术、新材料应用项目,光伏发电设施作为建筑构件的建筑光伏一体化项目,以及应用光伏发电的综合能源服务、虚拟电厂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依据项目建设成本,给予光伏发电系统建设投资不高于30%的资金支持(其中,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新技术应用的支持标准为30%,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新技术应用的支持标准为25%)。对于新研发的光伏新技术新材料应用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估认定后,参照以上标准给予支持。

 2.基础设施、公共机构、城市更新、市级重点工程等实施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产业园区(经国家、市级、区级认定)内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安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项目建设投资不高于20%的资金支持。则上项目需整体规划、有序实施,且装机规模不小于1兆瓦,并实现与建筑周边环境、主体功能融合协调。具备条件建设综合能源系统的项目,须接入综合能源系统。

 3.结合关停废弃矿区生态修复、垃圾填埋场生态提升、设施农业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项目建设投资不高于10%的资金支持。

 (三)申请本政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落实《北京市碳达峰实施方案》要求,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园区、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不低于50%。

 (四)市级财政和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不重复支持。已享受其他市级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再申请本政策相关补贴。已有相关光伏发电支持政策的领域按照既有政策执行。

 (五)鼓励采用各类金融工具、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通过社会化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鼓励各区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区级光伏支持政策。

 三、申报程序及资金拨付

 (一)市级财政补贴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申请市级财政支持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纳入《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名单》,市电力公司对纳入补贴名单后的项目发电量进行计量,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发电量拨付补贴资金,具体程序如下:

 1.补贴名单申报与确认。

 (1)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分两批组织补贴名单申报工作,项目单位于1月15日或7月15日前提出申请。其中,法人单位项目向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直接申请纳入补贴名单;个人利用自有住宅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各区电力公司向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代为申请纳入补贴名单。对于计划增容的光伏发电项目,若具备单独计量条件,项目单位应按相关程序进行备案后申请纳入补贴名单;对于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增容项目,不能纳入补贴名单。

 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备案件、补贴申报表(详见附件),法人单位项目还需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验收检测报告。

 (2)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电力公司对本区申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初审,于1月31日或7月31日前,将补贴名单申报材料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3)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并审核申报项目情况后,分别于2月15日或8月15日前,将审核结果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情况,发布当期项目补贴名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补贴名单后,即取得享受市级财政补贴的资格。

 公示网址:http://fgw.beijing.gov.cn,网站首页-工作动态-通知通告。

 2.补贴资金申请与拨付。

 市级财政光伏补贴资金每年拨付两批,具体程序如下:

 (1)市电力公司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发电量计量、审核,办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的申领和拨付工作。

 (2)区电力公司分别于每年5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享受补贴的项目发电量汇总初审后,分别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市电力公司审核。区发展改革部门、市电力公司于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分别将发电量审核结果和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项目发电量计量分为两个时段,分别是: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当年4月1日至9月30日。

 (3)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分别于6月20日或12月20日前出具评估报告,市发展改革委依据评估报告确定当期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

 (4)市发展改革委于每年2月28日和7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电力公司。市电力公司在收到市发展改革委当期补贴资金后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相关法人单位和个人。

 (二)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1.公开征集。

 申报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的社会化投资项目需通过公开征集和评估,市发展改革委每年适时组织补助项目公开征集和第三方机构评估。

 2.资金申报程序。

 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分两批组织光伏发电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申报,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备案并开工后(竣工前)向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申请资金支持的请示。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申报材料。

 项目单位需向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备案件和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设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对项目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并明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备等初审意见。依法应招标的项目还需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开展招投标工作,并提供中标通知书。

 4.资金拨付。

 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分两次拨付至项目单位。第一次为项目开工并取得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后,在项目竣工前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50%。第二次为项目并网运行一年后,项目单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检测报告,及区电力公司认定的月度发电量件,区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市发展改革委依据评估意见拨付剩余50%资金。

 四、监督和管理

 (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补助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开展审核,对审核发现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强化属地责任,负责本区光伏发电项目运行情况的监管,定期进行项目运维效果评估,督促项目单位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于发电量异常的光伏发电项目应进行现场核,如发现项目存在私自增容情况,应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对因运维不当、建设质量缺陷等因造成未达到设计寿命即停止运行的项目,无正当理由随意拆除的项目,暂停项目单位新增项目光伏补贴申请资格,待项目完成整改后恢复。

 (三)各区电力公司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发电量统计和初审以及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等工作。市电力公司负责审核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对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电力计量、资金拨付进行监督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附件:1.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申报表(法人单位)

 2.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申报表(个人)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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