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十条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从业人员,包括煤矿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和临时聘用人员。

 第六十一条 培训科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及培训大纲进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其他从业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七十二学时(即:新招、新调入人员岗前培训),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学时。培训合格后,由培训科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给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并不得上岗作业。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煤矿安全管理及开采安全;

 3、职业病防治;

 4、从业人员入井须知;

 5、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6、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7、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8、有关事故案例等;

 9、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二)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7、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六十三条 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应当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四个月,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工作。

 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和没有发生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条件。

 第六十四条 井下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十五条 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结束后,培训科要及时建档,更新培训档案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其他从业人员培训由各单位上报参培人员,培训科开展培训,因漏报、瞒报、错报造成的缺失、漏培、重培的由上报单位负责。对因特殊情况未能出勤的人员,各单位有责任和义务通知本人参加培训。每漏报一人次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六十七条 缺培缺考从业人员必须参加补培补考后上岗,在限定时间内不参加补培补考的人员,培训科应及时向参培单位和矿及时通报情况,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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