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件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密件

密件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严格遵守上级机关颁布的关于密件管理工作的法规。

第二条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的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的物件(以下简称密件)

第三条 项目综合管理部归口负责密件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应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本单位密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条 存放密件的保密室(办公室)、库房等应当安装配置安全、可靠的办公设施,确保密件的安全。

第六条 项目对管理密件成绩突出的人员进行表彰;对造成泄密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章 密件的收发

第七条 上级机关发来的密件、刊物、资料,除注有“亲启”宇样外,一律由机要人员拆封。

第八条 项目收到密件应对照密件清单(发文通知单)核对发文字号、件数,如有不符,应当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

第九条 对上级机关发来的密件,要及时逐件分类登记,由综合管理部保密专职人员送有关领导阅批或有关部门承办。

第十条 各部门对发出、收进和内部运转的密件、刊物、资料等都必须登记、编号,在交接过程中,应当严格履行清点、签收手续。

第三章密件的传阅

第十一条 密件应当按规定的范围及时传阅,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知悉范围。

第十二条 传阅密件应当专夹传送,并填写“传阅单”,记载夹内密件份数、编号及传阅时间。

第十三条 传阅密件必须由保密人员直接呈送阅件人,阅件者之间不得横传,不得擅自留存密件。

第十四条 阅读密件,要在阅件室或办公室进行,阅件后必须签字,不准摘抄文件内容,不得将密件带至住宅、医院、公共场所或其它不适宜的地方。

第十五条 传达密件内容时,凡规定不准记录、不准录音、不准录像、不准公开报导的,传达者(或主持人)应当事先申明。

第四章 密件的借阅

第十六条 密件一般不外借,确属工作需要借用的,需经文件管理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但不得随意扩大知

悉范围。

第十七条 借出的密件要定期催还,七日内未还的,应当通知催退。

第十八条 收回密件时,应当面清点、销号、收件经办人签名并注明退还时间。

第五章 密件的复制、汇编、递送

第十九条 密件未经制发机关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翻印,确因工作需要,经请示批准复制的密件,要办理登记手续,复制件按原件要求管理。

第二十条 经批准需要在外单位复制、打印密件,必须委托保密工作部门指定单位印制。

第二十一条 密件的选编、汇编不得擅自降低、解除密级和扩大发放范围,其密级应按文内最高密级确定。

第二十二条 密件汇编应当按照密件管理规定使用、保管。

第二十三条 发往外地的密件、资料不能通过普通邮政邮寄。项目外发密件统一交综合管理部根据密件传递规定办理。

第六章 密件的清退、立卷、销毁

第二十四条 凡列入清退范围的密件、必须按要求和规定时间退综合部,各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留存或销毁。

第二十五条 “三密”文件应坚持平时核对,季度自查,半年检查,年终清退制度。在自查、清退中发现丢失的要及时查找,并报告保密领导小组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需留存备查的三密文件,由综合管理部按密件的立卷、归档要求及时立卷,定期归档。

第二十七条 销毁密件、刊物和资料,必须填写“销毁清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护送到保密部门指定的文件销毁点进行监销。

第二十八条 干部工作调动时,必须把自己经管的密件、刊物、资料全部清退。清退时要清点、造册、核对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七章 会议密件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会议期间分发密件,应当履行登记、清点、签收手续。会议结束时,应当对会场及会议用房进行检查,防止遗漏密件。凡注明“会后收回”的密件应当在会议结束时按规定收回。

第三十条 领导出席上级单位召开的会议带回的密件、内部资料,应按会议文件目录及时如数移交综合部,按密件要求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会议密件的传达和阅读范围,由会议举办单位规定,与会单位应按规定办理。

第八章 外出携带密件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密件外出时,必须经本单位主管保密工作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身携带密件。

第三十三条 携带密件应当采取有效保密安全措施,做到文件不离人;同时,不得出入无关场所。

第三十四条 严禁向境外邮寄密件,如携带密件出境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章 泄密事件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发生泄密事件当事人或本部门要主动向主管保密部门报告,并填写<泄密案件报告表>和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六条 对泄密事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要视情节轻重

和后果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项目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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