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发布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通知,双辽市人民政府

4月22日,双辽市人民政府发布《双辽市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双农办〔2022〕3号

各乡镇(街)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

现将《双辽市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双辽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25日

双辽市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并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的实施效果,依据《吉林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扶办〔2018〕113号)和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收益分配

第二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坚持以下原则:

(一)受益对象精准。村级光伏电站收益,首先记入村集体收入账目,精准用于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保障户持续稳定增收及小型公益建设项目。

(二)分配动态管理。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以村为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村集体经济发展和户实际情况进行精准分配。对户分配不主张直接分红,鼓励光伏帮扶对象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劳务收入,可通过设立公益岗位、奖励补助等方式进行帮扶,确实无劳动能力且收入不稳定的可直接分红。

(三)公开公平公正。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到户必须按照政策要求,严格评选程序,确保公开公正透明。收益分配要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光伏扶贫集体收益重大事项开支要严格执行相应程序。

第三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形成的村集体经济,用于开展小型公益事业、产业发展、人居环境整治、乡村治理等支出。收益分配不限比例,由村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表决通过,具体范围包括:

(一)开展小型公益事业。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事项等。

(二)设置公益岗位。如乡村保洁员、护林员、道路维护员、防火员、电站管理员、乡村建设监督员、政策宣讲员等。

(三)设立专项奖励补助。对于无劳动能力、外出务工、自主创业、通过种养殖致富的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公示、乡镇街审批、市级备案等程序,为其设定补助金额,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场地租金。用于发展乡村产业项目、乡村建设项目等场地租赁租金,参照本村耕地租赁平均价格,不高于平均价格签订租赁合同。原则上租期5-10年,可根据实际具体商定。

(五)其他。收益结余部分,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确定支出。

第三章收益监管

第四条村委会每年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并向村民公示,资金具体使用需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报乡镇街审核,并报市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五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与监督。各乡镇街应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和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扶贫收益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问责,对好做法好经验推广宣传。

第四章分配程序

第六条按照村两委提议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并初审公示,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具体分配办法,表决通过后公示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街审核,乡镇街审核后发放资金并报市乡村振兴局备案。

(一)村两委提议。村两委会对辖区内小型公益事业和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等情况进行分类摸底,并制定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方案。

(二)村级初审公示。将村两委会制定的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实施方案在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三)村民代表评议。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分配方案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在村公示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四)乡镇街审核。乡镇街对村上报名单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发放资金并报市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五章附 则

第七条本细则由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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