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澄迈县:“十四五”新增集中式光伏≤100MW/年 投资成本≥5元/W

 4月11日,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将进一步规范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指出: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纳入省内“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总规模,在全县范围内实行总量控制,每年新增建设的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总规模则上不超过10万千瓦。对有建设需求的企业, 向县发改委集中进行申报,通过组织比选的方式遴选综合评价最高的项目实施。

 同时,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需严格按照实际申请的用地规模及标准建设,建设周期不得超过1年,投资成本不得低于5元/瓦。

 以下为

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海南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的通知》(琼发改能源〔2022〕12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0〕2号)等件要求,合理布局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积极引导企业落实用地标准、技术规范、投资强度等要求,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现将进一步规范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规模控制

 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纳入省内“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总规模,在全县范围内实行总量控制,每年新增建设的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总规模则上不超过10万千瓦。对有建设需求的企业,向县发改委集中进行申报,通过组织比选的方式遴选综合评价最高的项目实施。

 二、规范投资主体

 (一)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不得具有不良信用记录,且须承诺积极参与澄迈地方经济发展。

 (二)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具有较强的投资金实力和成本控制能力,确保项目长期稳定运行,且其在光伏设备、项目转化效率高、储能系统等行业建设上有较优水平。

 三、项目建设要求

 (一)投资建设要求

 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需严格按照实际申请的用地规模及标准建设,建设周期不得超过1年,投资成本不得低于5元/瓦。

 (二)其他要求

 项目建设有关规定按照《海南省平价菜保供惠民行动专班办公室关于印发〈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相关规范规程〉等规范规程的通知》(琼菜专办函〔2021〕74号)件精神执行。

 四、规范土地流转管理

 为规范集中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标准,在项目选址后报县资规局核实项目的用地性质。占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和占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集电线路杆塔基础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可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琼府〔2021〕44号)有关规定,按土地现状用途管理。光伏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一般耕地中的水田,则上不能占用规划林地和我县耕地后备资源。

 土地流转工作由属地镇政府牵头,光伏企业参与共同推进。目前,我县土地流转平均价格为1000元/亩/年,各村集体或村民进行土地流转的,可以参照不低于土地流转均价,具体根据当地发展水平进行约定。如用地涉及多手转包,光伏企业非直接与村集体或村民签订流转协议的,转包公司应在与光伏企业完成协议签订及资金支付流程后,将土地流转给光伏企业的土地流转增值收益部分返还于属权的村集体或村民。村集体或村民不得擅自出租土地用于光伏项目建设,擅自出租土地的将不予支持,属地镇政府应做好规范土地流转的监督指导工作。

 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必须要在集中光伏发电项目申请电网准入前完成。土地流转过程中不得恶意竞争、哄抬或压低价格,流转合同一经批准签订,不得再转让或者转包租赁。

 五、加强审核和监管

 县发改委负责审核项目规模和类型,并协助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县资规局负责审核项目用地性质和用地手续合法合规;属地乡镇政府负责土地流转和配合办好用地手续;县供电局负责审核电网准入前各项手续;县工信科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参与对项目的遴选和评价。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项目日常监管和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报县综合执法局处罚,并报县发改委逐级上报国家能源局,将项目投资主体纳入能源领域失信主体名单,组织实施联合惩戒。

 六、其他

 本通知印发后,国家、省级对光伏发电项目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1.澄迈县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遴选工作方案

 2.澄迈县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遴选评分表

 3.澄迈县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申报流程图

澄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澄迈县农业农村局
澄迈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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